當“律師出軌”與“小三懷孕”這兩個要素疊加,它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道德故事,而是演變成一個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復雜議題。
這起事件最直接沖擊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
1、離婚的法定情形與過錯方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與他人同居”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法院調解無效后應準予離婚的重要情形。丈夫出軌并致小三懷孕,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強力證據。無過錯方(原配)可以據此提出離婚,大概率獲得法院的支持。
2、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1091條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這是法律應對復雜現實的重要進步。
出軌行為本身未必構成“與他人同居”(司法上對“同居”的認定通常要求一段時期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出軌并導致第三者懷孕,無疑屬于情節嚴重、造成巨大傷害的“重大過錯”。因此,原配妻子完全有權據此向過錯方(丈夫)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3、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保全與追索
這是原配維權中最具實質性的環節,涉及兩個核心動作。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傾斜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原配作為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權要求多分。法院在裁決時,會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在財產分割比例上向無過錯方傾斜,以實現實質公平。
(2)向第三者追索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該行為:
侵犯了妻子的財產共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該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以維持婚外情為目的的贈與,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原配妻子可以主張整個贈與行為自始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其收到的全部財物(包括現金、房產、車輛、奢侈品等)。無論第三者是否知情,因其獲得財產的基礎關系違法,均負有返還義務。
4、律師婚內出軌的職業考量 當過錯方的身份是律師時,此事便超出了純粹的私人領域。 根據《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應當“品行良好”,“珍視職業聲譽,恪守職業道德”,“注重修養,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維護職業形象”。律師不得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一名律師因婚外情等個人不端行為引發輿論關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這不僅是對個人私德的拷問,也是對律師職業聲譽和公眾信賴的損害。
“律師出軌,小三懷孕”事件,如同一面多棱鏡,折射出多重光影。對于受到傷害的原配來說,一個人的價值不因任何人的背叛而貶損,你值得被尊重,值得被愛,值得擁有一個不再被陰霾籠罩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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