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諸暨村民趙文波十年間的持續關注,串聯起一場涉及兩地處理信息差異與土地權屬爭議的事件。從企業土地證與征地協議間13畝土地的來源待核實,到百萬補償款的差額需說明,再到北京與諸暨相關部門對同一事件的不同認定,多份文書中的信息差異,讓這場由土地問題引發的糾紛至今尚未解決。
土地問題引發反映,后續處置存爭議
2014年,趙文波對本村兩家企業的土地使用情況產生疑問,這一關注揭開了一系列待解的問題。諸暨市昌是信磁電有限公司、諸暨意創磁性技術有限公司與趙家村簽訂的征地協議顯示面積為33畝,其中包含2013年協議中的26.2425畝,但兩企業的土地使用證載明面積卻達48.21畝,多出的13畝土地,其征用程序與所屬村落始終未得到明確說明。
更令人困惑的是土地性質與補償款的矛盾。2011年諸暨市國土部門的《答復意見書》明確指出,兩企業用地中有12057.1平方米屬于基本農田,但2013年的征地補償協議卻將該地塊記載為“林地、未利用地”,地類性質表述出現明顯不同。補償款的核算同樣存在疑問:2013年協議約定26.2425畝土地的補償費為64.2941萬元,而2014年趙家村與市土地儲備中心的結算協議按4.9萬元/畝計算,總款項增至128.5883萬元,64萬余元的差額既無公開的支付憑證,也缺乏調整依據。此外,2013年這份涉及百萬款項的協議,由非時任村干部簽署且無授權記錄,程序合規性需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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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記表,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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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案經過,當事人提供)
2015年,諸暨市監查單位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趙文波提起公訴,指控其“聯系他人到北京相關地區反映”。諸暨市法院經審理,依據證人證言、相關材料照片、歸案經過等證據,作出刑事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此后,趙文波發現上述處理結果與北京執法方的相關答復存在矛盾,且北京公共治安未提供相關移交手續,其余曾一同赴京反映情況的人員均表示系自行前往。基于此,趙文波開始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
兩地執法回復有差異,處罰依據合理性待核查
自2018年起,趙文波先后4次向北京市天安門地區公共治安分單位、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申請里信息公開,試圖獲取2014年兩次赴京反映情況期間被“查獲、立案、移交”的原始材料,過程中暴露出關鍵信息差異。
1.2014年3月31日事件:“未處罰”與“已處理”的信息差異
2018年4月,趙文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后,天安門地區公共治安分單位出具《登記回執》,承諾于5月17日前答復。5月14日,該分單位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明確:當日僅將趙文波送往相關反映接濟服務中心,未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作出處罰,無相關立案、移交信息,依據為《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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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回執,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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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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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當事人提供)
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2020年4月以《信息公開答復書》答復“經檢索未發現相關信息”,但該部門此前已對趙文波作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警告,且《行政處罰審批表》中,將“天安門地區被查獲”列為相關事實依據,證據包括“趙文波等人的陳述和申辯、移交信息、反映資料照片”。
2.2014年2月24日事件:“訓誡”與“無相關記錄”的信息差異
2020年12月,趙文波申請公開該次事件相關信息,天安門地區公共治安分單位《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稱:僅對其進行訓誡后送往接濟中心,未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作出處罰。
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2021年7月、2022年4月先后以《信息公開答復書》答復“未發現相關信息”。2022年6月,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城東所出具《證明》,確認趙文波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在京無犯罪記錄,進一步引發對處理依據合理性的討論。
此外,趙文波對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提交的“反映資料照片”及移交信息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疑問,認為該照片由城東所執法人員張某瀚、吳某佳制作(無明確制作日期),缺乏原始拍攝記錄,難以佐證“擾亂秩序”的相關事實。
政策依據:反映與執法的法律邊界
相關政策為反映活動中的執法行為提供了明確指引,可作為分析兩地執法差異的參考。《關于依法處理反映活動中不合規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不合規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屬于該意見第一條第八項所列場所(包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地區等非反映場所)的,由北京市公共治安單位管轄;若反映人有正當事由且初次輕微不合規,可不予處罰。這一規定與趙文波因土地問題赴京反映情況的背景,及北京執法方“未處罰”的處置邏輯相契合。
2012年政法部門相關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執法邊界,包括:優先解決反映人合理訴求;對反映中的不合規認定需組織聽證,處罰批準權歸省級部門;訓誡僅限案發地執法方執行;同一事件“訓誡+拘留”屬于程序不合規。諸暨相關部門在未明確北京方面移交依據、未組織聽證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警告并衍生刑事判決,其程序合規性有待進一步核查。
筆錄與起訴內容存差異,證詞有矛盾
案件偵查與起訴過程中,詢問筆錄與起訴內容存在明顯差異。公共治安單位制作了2份詢問筆錄,監查單位制作了4人詢問筆錄并據此提起公訴。其中,諸暨市公共治安單位2014年4月4日制作的筆錄顯示,一同赴京反映情況的人員均陳述“系自行前往”,并非由趙文波組織。監查單位詢問筆錄中,趙文波明確表示“我覺得我不構成犯罪,第一我沒有召集他人一同前往,第二我只是在天安門周邊停留,未實施拍廣告、打橫幅等行為”。
更關鍵的是,相關部門的多份詢問筆錄中,均記錄了趙家村土地存在非法拍賣嫌疑、面積不符、補償款差額等問題,從側面反映出趙文波赴京反映情況事由的合理性。
土地核心疑問未解決,2025年行政復議持續推進
在關注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同時,趙文波始終未放棄對土地問題的核查,核心爭議集中在面積、款項、程序三方面。
1.面積疑問:13畝土地來源待明確
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2025年8月《關于趙文波履職申請書的回復》顯示,兩企業土地證載面積合計49.66畝,審批面積49.78畝,涉及1997-1998年、2003年、2013年、2019年四批次征地。但趙文波梳理發現,2020年該部門公開的審批文件匯總面積為46.085畝(990+3008+3900+5302平方米),與企業和趙家村協議的33畝、孫家村協議的2畝存在顯著差距,13畝多土地的征用程序、所屬村落均未明確。
2.款項疑問:64萬補償款差額無明確憑據
2013年《征地補償協議》約定,26.2425畝土地的補償費為64.2941萬元;2014年8月,趙家村與市土地儲備中心的結算協議卻按4.9萬元/畝計算,總款項為128.5883萬元。趙文波提出,差額64萬余元的支付憑證、調整依據均未公開;且2013年協議由非時任村干部趙某堯簽署(2013-2014年村相關負責人為壽某勇、村長為趙某軍),無授權記錄,程序合規性存疑。
3.程序疑問:基本農田性質表述變化與聽證缺失
2011年國土部門答復確認,相關地塊中12057.1平方米屬基本農田;2013年的征地協議卻將該地塊記載為“林地、未利用地”。此外,2013年征收1.795公頃土地時,村民代表會議記錄中明確“尊重歷史,遵守原訂合同”,但針對多出來的13畝土地,未組織聽證;而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中卻有該地塊的審批記錄,趙文波認為其中存在“信息不一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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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出讓地塊位置示意圖指用地位置是鄰村九江廟村、真實位置是趙家村土地兩者相差位置6里路,當事人提供)
2025年6月,趙文波向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對土地進行實際丈量、核查來源、追究相關責任。該部門以“程序完整”“不屬于法定職責”為由作出回復。趙文波不服該回復,已向諸暨市里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回復并責令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目前案件仍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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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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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當事人提供)
十年間,趙文波從土地協議細節中梳理疑問,在數十份文書中核查信息差異。他的持續關注,不僅是為了厘清自身所涉行政處罰與刑事判決的依據爭議,更是為村集體追索13畝土地的合法權屬,以及64萬補償款差額的明細。當北京執法方“未處罰”的答復與諸暨相關部門的處罰判決形成差異,當基本農田性質在協議中表述不同,當非村干部簽署百萬補償協議,這些爭議的解決,既關乎個人權益與名譽,也與法治公正的落地密切相關。
期待上級部門能依法介入核查,推動爭議解決:一是依據《公共治安單位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復核諸暨市公共治安部門行政處罰的證據鏈,查清北京“未處罰”與諸暨移交信息“已處罰”的矛盾根源,若存在執法過錯,依法依規糾正不當處罰與判決;二是責成相關部門實地丈量企業用地,公開13畝土地的征用檔案,厘清基本農田性質表述沖突的原因;三是公示補償款差額的支付憑證與調整依據,核查非授權簽署協議的程序問題,追究相關責任。
“楓橋經驗”的核心是依靠群眾、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法治社會中,每一項處罰都應具備扎實依據,每一寸土地都應有明確權屬,每一筆集體款項都應清晰可溯。期待這場持續十年的爭議能早日得到合理解決,讓公平正義及時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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