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后別走逃(失聯),否則易涉逃避追繳欠稅罪
何觀舒: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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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又公布了2025年第三季度新發生欠稅或欠稅余額增加,且欠繳稅款達2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的欠繳稅款的情況,即《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關于2025年第三季度欠繳稅款情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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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既涉及正常戶納稅人,也涉及非正常戶納稅人。
所謂非正常戶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納稅且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情形。
在欠繳稅款的正常戶納稅人中,多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置業公司,欠繳稅款高的達1.5億多元,涉及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多種稅種。
欠繳稅款的非正常戶納稅人有4家,其中2家為家具公司,2家房地產公司,其中1家家具公司欠繳的稅款也高達1億多元,欠繳的稅種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欠繳稅款的,不僅會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還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欠稅達1億元的,則每天會被加收5萬元(1億元×0.0005)的滯納金,一年則18250000元。
對于滯納金能否超過本金,實務當中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可以超過本金;有觀點認為則不可以超過本金。
認為不得超過本金的觀點,是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
而認為可以超過本金的觀點認為,稅收滯納金不受《行政強制法》關于收取滯納金的限制的規定。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見稿)》也將滯納金修改為稅款遲納金,是否為了規避不得超過本金限制規定呢?
對于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還會面臨罰款,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以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刑罰。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逃避追繳欠稅罪中“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手段”是指:(1)放棄到期債權的;(2)無償轉讓財產的;(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4)隱匿財產的;(5)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6)以其他手段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
其中,上述“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就是關于走逃(失聯)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其判定標準為:
(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
(2)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
因此,欠稅后走逃(失聯)的,會涉及逃避追繳欠稅罪,而且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入罪標準很低,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則要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刑罰。
所以,欠稅就欠稅,千萬別走逃(失聯),否則將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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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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