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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同時有物保與保證,債權人能否參與分配保證人財產?
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保證人執行財產的分配
閱讀提示:
實踐中,有一種擔保交易安排情形是債務人提供物保的同時,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保證,后續保證人被執行財產時,各方可能就債權人能否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該執行財產的分配產生爭議。此情形下,債權人主張自身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要求參與保證人財產的分配,法院應當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則涉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債權人有權選擇優先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任何一方主張擔保權利的,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保證人的執行財產分配。
案件簡介:
1.2019年2月1日,某銀行上海分行(原告)與潘某一(債務人)簽訂《綜合授信合同》,與潘某一、王某甲(被告)等人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潘某一以其1203號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有權選擇優先向任何一方主張擔保權利,擔保人放棄其他擔保的優先抗辯權。
2.因債務人逾期,2020年4月3日,某公證處向原告出具執行證書,原告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靜安法院立案執行,因1203號房產無輪候查封,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靜安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2020年6月15日,被告因涉另案(簡稱7761號案件),其與該案原告達成民事調解書,明確該案原告有權在該案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申請處理其名下的1605號房產。2020年9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被告的1605號房產,扣除稅費后余下1306萬余元可供分配。
4.原告申請參與分配。寶山法院以原告的債務人有抵押財產未處置、合同未明確物保與人保的先后順序為由,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對原告不予分配。原告提出異議,被告的其他債權人針對異議提出反對意見。
5.隨后,原告某銀行上海分行向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執行財產分配方案,變更方案為優先受償人受償后,原告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
6.2023年4月27日,寶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因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爭議焦點:
有債務人物保和王某甲的保證,某銀行上海分行是否能夠要求保證人王某甲承擔保證責任并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王某甲的被執行財產?
裁判要點:
寶山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某銀行上海分行的債權在既有債務人的物保又有保證人的保證情況下可否參與分配。
一、債權人要求參與執行分配需要具備條件。
寶山法院認為,參與分配的一般債權人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尚未終結;二、同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三、申請參與人已取得執行依據;四、發現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二、債務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兼有的情形下,債權人應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主張權利。
寶山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某銀行上海分行有執行依據,且從合同約定來看,其有權選擇實現擔保權利的方式、保證人王某甲也實質上已經放棄抗辯權。
寶山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依據生效的(2020)滬東證執行字第44號執行證書,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以(2020)滬0106執3639號案件立案執行。原告與被告王某甲等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第二章第12條明確載明:原告有權選擇優先向任何一方主張擔保權利,擔保人均放棄任何其它擔保的優先抗辯權(包括但不限于先訴抗辯、債務人自身物上抗辯等),該約定實質是擔保人主動放棄擔保順位抗辯的約定,該約定是明確的。
四、某銀行上海分行有權在物保和人保中選擇、有權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原分配方案在無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剝奪了某銀行上海分行的法定權利,應予糾正。
寶山法院認為,同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2020)滬0106執3639號案件中,因本案抵押物系輪候查封,并未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抵押物最終變現之后能否足夠償還某銀行上海分行的債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寶山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以擔保合同未明確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2020)滬0106執3639號案件未對抵押房產進行處置變現為由,不將該案件作為普通債權人予以分配,剝奪了某銀行上海分行在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中進行選擇的權利,也剝奪了某銀行上海分行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法定權利,缺乏法律依據,應予以糾正。某銀行上海分行具有以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的資格。第三人倪某經寶山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寶山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在參與主體資格及分配數額的認定上均有誤,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寶山法院認為某銀行上海分行的主張成立,判決撤銷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銀行上海分行訴王某甲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473-001],[案號:(2023)滬0113民初3511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的債權人,結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論證自身有權參與分配。
本案中,某銀行上海分行獲支持的關鍵是,合同條款明確其有權選擇要求任何一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放棄優先抗辯權。同時,該行已取得了執行依據,滿足在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要件。
在此,我們建議,針對既有債務人自身提供物保、第三人保證兼有的情況,當事人一開始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優先實現權利的方式并且就擔保人是否放棄抗辯做好安排,由此鎖定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的方式,在訴訟中,務必從合同約定入手,首先論證自身有權徑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外,從執行程序的角度出發,要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分析參與分配的要件是什么,并在相應的文書材料中羅列清楚,增強自身主張的說服力。
二、建議類案中的債權人,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論證先前的“不予分配”的錯誤。
本案中,執行分配方案針對某銀行上海分行的分配申請,實質上剝奪了該銀行作為債權人選擇特定方式實現權利的選擇權、作為普通債權人要求參與分配的權利,寶山法院以原執行分配方案剝奪當事人權利無法律依據為由,進行了糾正。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案件中的債權人從先前不支持自身主張的法律文書中尋找說理漏洞,分析說理結論中是否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從“剝奪當事人權利,缺乏法律依據”這個要點入手,在后續的程序中爭取支持。
三、建議類案中的債權人,在申請分配時,從參與執行分配的要件論證另案中尚未處置的債務人房產不影響要求在本案中參與分配。
本案中,某銀行上海分行在提起訴訟之前,在一開始申請參與分配階段,被法院以尚有債務人的房產未處置為其中一個理由,不予分配。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案件中的債權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別對債務人財產、保證人財產主張權利時,在論證時,提前分析好不同財產處理階段的情況以及不同財產之間是否存在影響關系,必要時準備情況說明。如果已在其他執行程序中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但客觀上由于輪候查封等原因未能實現自身權利,不得不在當前執行程序中申請參與分配時,應當充分向法官說明其他財產的處理不影響本執行程序中的處理。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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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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