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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大學畢業不久的明薇發現,家長們有不少育兒“外包”的需求:他們時間匱乏,渴望有人進入家庭承擔一部分父母的工作,陪伴孩子,“德智體美各方面都要培養一下。”而像明薇這類提供陪伴式服務的大學生,正成為大城市家庭教育生態中一個悄然興起的群體。
為孩子提供陪伴式服務的這些大學生,既不同于注重課業輔導的家教,也不同于側重生活服務的保姆。他們因為能陪孩子做作業、讀繪本、學拼音、捉迷藏、出門玩耍以及哄睡,而成為承接“外包”的陪伴師。忙于事業、無暇陪伴孩子的父母,則花錢聘用大學生陪伴自家孩子成長,這是種新現象。
表面看,這是一種多贏局面。相關大學生通過陪伴式服務獲得一種兼職、一份報酬。相關家庭的孩子,在父母陪伴缺失的情況下,可得到“臨時父母”的陪伴。相關家長將孩子交給大學生來陪伴,就可以安心搞個人事業。從職場角度看,陪伴孩子成長有望成為一種細分的職業,可解決部分人就業。
當“陪伴‘外包’”是供需雙方自愿選擇,其存在就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家長表示,“我們做父母是失職的”,這能看出為人父母的內疚與無奈。自古以來,很多事情就很難“齊美”,通俗地講,“忙了這頭,顧不上那頭”,多少能理解家長。而相關大學生在一定程度彌補了家長陪伴孩子的缺失。
不過,仍然要指出,陪伴“外包”以及再好的陪伴師,也代替不了家長陪伴孩子的責任。因為父母除了給予孩子生命,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應該承擔對孩子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雖說家長花錢聘用大學生陪伴孩子,也算履行責任的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與孩子的期待和法律規定有差距。
坦率地說,每個孩子都希望父母陪伴自己成長。這種自然、樸素、基本的愿望,按說應該得到滿足。因為親子陪伴是這個世界最好的陪伴方式之一,既可以促進感情發展,也能讓孩子形成良好性格,還能增強孩子安全感等。比如明薇接觸過的8個孩子大多性格內向,親子陪伴缺失或是原因之一。
從法律角度來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主要明確了家庭責任。根據其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只有家長陪伴孩子,這些教育方式才能實現。
問題在于,將陪伴孩子“外包”的家長,被事業所牽絆,沒有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即在發展事業與陪伴孩子上很難做到兩全。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筆者以為,家長可以選擇大學生來陪伴,但更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責任,盡量抽出時間陪伴孩子,讓“外包”陪伴成為補充,而非扮演“主角”。
也就是說,盡管這些家長很無奈、很自責,但更需要通過改變來修正自己,即在發展事業和陪伴孩子方面進行平衡和兼顧。比如事業上可以通過明確崗位分工、聘用職業經理人等方式,為自己適當“解綁”,就能抽出時間陪伴孩子。甚至不妨犧牲部分事業陪伴孩子,因為孩子才是最大“財富”。
陪伴孩子成長是家庭教育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家長履行責任的重要體現。這應該成為所有家長的共識。因為孩子從小到大只有一次,家長陪伴不可“掉隊”。另外,已經形成的陪伴市場,也需要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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