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頭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
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與辯護突破口
敲詐勒索罪作為我國刑法中常見的財產犯罪,規定于《刑法》第274條,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迫使其交付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財物而意圖侵占;二是客觀上的威脅或要挾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三是因果關系與財產損失,即被害人因恐懼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且被害人遭受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爭議性較高,尤其在涉及經濟糾紛、消費者維權、拆遷補償等場景中,行為人的索賠行為常因手段或數額問題被指控為敲詐勒索。
基于對近年司法判例的梳理,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主要存在五大突破口,其中主觀目的合法性和手段行為正當性成為辯護的關鍵所在。當行為人存在合法權利基礎,且手段行為未超越社會相當性時,即使其在維權過程中使用了帶有脅迫性質的方式,亦可能阻卻刑事違法性。實務中,法院逐漸形成了一種審慎立場:刑法應保持謙抑性,對于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不宜輕易啟動刑事追訴。
(一)主觀目的合法性:權利行使與非法占有的界限
在刑事辯護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成為核心突破口。根據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在民事上合法的行為在刑事司法中不應被評價為犯罪。若行為人的索賠基于合法權利基礎,如合同約定、法定賠償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其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在楊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法院采納了無罪辯護意見,認定被告向煤礦主張房屋征拆補償款的行為具備合法權利基礎,索要款項系為解決實際搬遷問題,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二)手段行為正當性:威脅與合法維權的區分
另一關鍵突破口在于手段行為的正當性辨析。當行為人通過舉報、曝光、訴訟等方式維權時,這些手段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威脅、要挾",需結合其權利基礎綜合判斷。若威脅內容與維權事項直接相關,且未超越合理限度,則可能被視為民事糾紛中的施壓手段,而非刑事要挾。在沈某敲詐勒索案中,法院認定沈某采取威脅、恐嚇方法索要獎勵報酬的行為,因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
(包頭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專注涉財犯罪辯護)
二、無罪辯護的核心路徑一: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在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中,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是首當其沖的辯護路徑。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即使客觀上存在要挾手段并取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判斷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與否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基于正當的權利基礎提出索賠要求。
(一)民事請求權基礎的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請求權基礎的存在往往能夠阻卻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真實的民事糾紛,且索賠行為旨在實現這一合法權利時,行為人主觀上即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在張萬軍教授所代理的劉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案中,辯護團隊成功論證了被告向煤礦主張房屋征拆補償款具有合法依據——案涉房屋位于政府劃定的環保搬遷范圍內,且煤礦長期存在污染事實,已對周邊居民進行過補償。基于《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央環境保護督查群眾舉報案件辦理情況的函》的明確規定,被告的索賠訴求具有法律與政策依據,并非無端索財。
同樣,在沈某敲詐勒索案中,二審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定沈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理由在于沈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據顯示,沈某團隊為A公司上市做了大量工作,依據約定有權獲得獎勵報酬。盡管沈某在索要過程中實施了威脅、恐嚇行為,但其初衷是索要合法債務,現有證據不能排除這一事實,因此不足以認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索賠數額的合理性判斷
除了權利基礎存在外,索賠數額的合理性也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考量因素。若行為人索賠的數額與其實質損失或法定賠償標準相比未顯失公平,則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文提及的劉某等人案件中,被告人索要的100萬元系基于實際征拆需求協商確定,且明確約定"多退少補",具有民事協商性質。從整體財產視角分析,煤礦支付款項后可通過后續征拆程序核減補償金額,未造成實質財產損失。此外,被告人主張的金額與搬遷成本、污染損害后果具有相當性,未超出合理維權范圍,與"天價索賠"存在本質區別。
相反,在翟欣欣敲詐勒索案中,法院認定翟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缺乏合法的民事請求權基礎。翟某某與蘇某某婚姻關系僅存續42天,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某索取的是蘇某某個人財產,且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在此情況下,翟某某以舉報蘇某某及其經營的公司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并要求海南房產歸其所有,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無罪辯護的核心路徑二:客觀行為合法性的厘清
在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中,客觀行為合法性的厘清與主觀目的的排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即使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其客觀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同樣不構成該罪。客觀方面的辯護主要圍繞手段行為的性質和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兩個方面展開。
(一)合法維權與刑事要挾的區分
實踐中,合法維權行為與刑事要挾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刑法理論認為,若行為人通過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實現權利,即使對方因壓力而支付財物,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這些合法途徑包括向行政部門投訴、向媒體曝光、提起訴訟等。在劉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以向中央環保督察組舉報煤礦污染問題為手段索賠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關鍵原因在于舉報權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且環保搬遷確屬煤礦的法定義務。被告未采取暴力或虛構事實等非法手段,煤礦亦未陷入"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雙方協商過程平等自愿,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翟欣欣案。在該案中,翟某某以舉報蘇某某及其經營的公司相要挾,索要巨額財物。法院認為,翟某某的舉報威脅并非為了實現合法權利,而是作為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特征。同樣,在李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被告通過在包裝袋內放置蟲子、塑料、頭發等異物,偽造食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假象,然后以在網上曝光或者投訴相要挾,索賠商家。檢察機關認為,被告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過威脅迫使商家給付財物,已構成(二)手段的相當性與必要性
在判斷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時,手段的相當性與必要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行為人采取的手段與其欲實現的權利之間具有合理關聯,且未明顯超過實現權利的必要限度,則可能不構成刑事要挾。特別是在消費者維權、勞動爭議、拆遷補償等領域,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施壓方式實現權利。
從刑法理論看,判斷手段相當性的核心在于社會相當性理論,即行為是否在社會正常的容忍范圍內。如學者所述,"對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對意志自由法益的內在限制,是對敲詐勒索罪進行限制解釋的基礎"。在實務中,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權利基礎、糾紛的起因、威脅內容的關聯性等因素,判斷手段是否具有相當性。
四、無罪辯護的核心路徑三:被害人過錯與因果關系的審視
被害人過錯在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從法理視角看,當被害人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時,其財產法益的需保護性相應降低,從而削弱行為人行為的刑事可罰性。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產品質量糾紛等案件中,被害方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往往是引發爭議的直接原因,這種情況下,刑法介入的必要性隨之減弱。
(一)被害人過錯的法理基礎
刑法理論中,被害人過錯不僅影響量刑,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成為出罪事由。當被害人實施侵權行為或違反法定義務,行為人以威脅方式主張權利時,其行為的違法性程度顯著降低。在劉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辯護團隊成功引入了被害人過錯理論,指出某煤礦長期違規生產導致環境污染,且未履行法定搬遷義務,其過錯直接引發爭議。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認為即使被告人采取舉報威脅手段,其行為本質是對被害人過錯的直接反制,目的在于實現合法權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實務中,被害人過錯的成立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害人的行為確實存在違法性或違約性;二是行為人的索賠與此直接相關。在婚外情索賠、勞動糾紛、消費維權等案件中,這一理論應用較為廣泛。例如,在部分婚外情索賠案件中,法院認為因配偶出軌而索要賠償的行為,由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賠償金額合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 因果關系的阻斷
除了被害人過錯外,因果關系的阻斷也是無罪辯護的重要路徑。敲詐勒索罪要求被害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基于威脅或要挾而產生的恐懼心理。若被害人交付財物是出于其他考慮,如維護商譽、避免更大損失或商業策略等,則難以認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實務判例中,法院通過多種情形認定因果關系被阻斷。例如,當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或被害人保有充分的選擇自由時,即不存在受到要挾而喪失意志自由的情況。在劉某案中,法院強調煤礦支付款項系經內部會議協商決定,且環保搬遷確屬其法定義務。被告人未采取暴力或虛構事實等非法手段,煤礦亦未陷入"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雙方協商過程平等自愿,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
同樣,在沈某敲詐勒索案中,雖然沈某采取了威脅、恐嚇方法向A公司索要獎勵報酬,但A公司是在能夠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選擇支付財物,且雙方進行了多次正式談判,在獎金數額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協商過程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因果關系。
五、無罪辯護的核心路徑四: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的適用
法秩序統一性原則是敲詐勒索罪無罪辯護的深層次法理依據。該原則強調,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各個部門法之間應保持協調一致,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上合法的行為,在刑法上不應被評價為違法犯罪行為。這一原則對于區分民事維權與刑事犯罪具有關鍵指導意義。
(一)法秩序統一性下的權利行使
在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中,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要求司法者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必須考慮該行為在民法或行政法上的評價。如果行為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請求權基礎,則其索財行為在刑法上不應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學者所述,"對于權利行使造成的法益侵害性和權利行使手段的社會相當性進行綜合考量時,應當堅持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基本立場,對于片面強調刑法優先適用的做法加以批判"。
在劉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法院的裁判邏輯深刻體現了這一原理。被告的房屋位于政府劃定的環保搬遷范圍內,依據《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央環境保護督查群眾舉報案件辦理情況的函》的明確規定,其訴求具有法律與政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行使權利的行為在行政法上具有正當性,相應地也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二) 刑民交叉案件的規范保護目的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規范保護目的的探討尤為重要。敲詐勒索罪的規范保護目的是防止行為人通過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財物,而非禁止當事人通過一定壓力實現合法權利。當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實現權利而非獲取非法利益時,即使其手段帶有脅迫色彩,也不應輕易入罪。
實務中,法院通過對整體財產損失的考察來判斷規范保護目的是否被侵害。在劉某案中,辯護意見指出,被告人索要的100萬元系基于實際征拆需求協商確定,且明確約定"多退少補"。從整體財產視角分析,煤礦支付款項后可通過后續征拆程序核減補償金額,未造成實質財產損失。這種整體財產損失的缺失,使得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的實質危害性。
相反,在翟欣欣案中,翟某某與蘇某某婚姻關系僅存續42天,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某索取的系蘇某某個人財產。翟某某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其行為造成了蘇某某的實質財產損失,因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本質上是刑法謙抑性原則與權利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通過對構成要件的精細化解析,辯護人可以在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行為合法性、被害人過錯及因果關系等多個層面尋找突破口。從司法實踐看,法院對于存在合法權利基礎的維權行為呈現出日益包容的態度,尤其在消費維權、勞動爭議、拆遷補償等領域,刑法的觸角正在適度收縮。
成功的無罪辯護離不開深厚的法理支撐和精密的證據組織。辯護人需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刑法教義學原理,將權利正當性、被害人過錯與整體財產說融入辯護策略,同時通過權利基礎證據、協商過程證據、損失計算證據等構建完整的證明體系。唯有如此,才能在刑民交叉的復雜案件中準確界分維權與犯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
(包頭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辦公場所附近外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