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監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警示、處罰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審計知識學習材料。
我們不僅可以從中一探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領域,還能窺見那些行業老司機也常翻車的地方。
本期繼續更新《跟著證監會學審計》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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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發行人股東資金往來存在的異常情況,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2016 年及 2019 年,9 名股東受讓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吳秋華所持約 5.5%的發行人股權。
經查,申報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5號》5-15 的相關規定,對前述9 名股東的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深入核查。
申報會計師未關注到前述股權轉讓涉及的資金往來存在集中性與循環性等異常情況,核查程序明顯不到位,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影響本所對發行人股份權屬清晰的審核判斷。
02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采購管理方面存在不規范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收入確認、采購、資金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執行。
申報會計師對此發表肯定的核查意見。
經查,發行人存在先確認收入后補內部材料、虛構無商業實質的采購交易并套取資金至體外資金池、部分采購合同未按內部制度規定逐級審批等不規范情形。
申報會計師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采購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規范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聲明
信息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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