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有一位90 歲的退休老教師,有著一段令人感慨的維權經歷。二十多年前,他為蒙冤的兒子四處奔走,直至省高院再審,冤案得以昭雪。本以為晚年能安穩度日,沒想到兒子的退休認定又出現爭議,年逾九旬的他再次踏上為子維權的道路。當事人反復強調,他們并非追求額外利益,只是希望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應有的合法權益。
一、退休認定依據存疑,核心材料有爭議
當事人的兒子是汶上縣一名普通教師,無行政職務。2025 年 5 月,汶上縣教體局依據一份 “入團志愿書”,作出了讓他提前 2 年零 1 個月退休的決定。這份志愿書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 1965 年 4 月,但當事人對這一認定提出了合理異議:
- 經家人核實,該 “入團志愿書” 并非當事人兒子本人填寫,簽名為當年老師代為辦理,本人未參與任何填寫過程;
- 志愿書上的出生日期與申請日期均有明顯涂改痕跡,關鍵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待核實;
- 當事人已找到一份形成時間更早的原始材料 ——“文革” 期間的卡片式戶籍,上面清晰記載兒子的出生日期為 1966 年 12 月,這份材料無涂改痕跡,且形成時間早于入團志愿書;
- 兒子入團時年僅 13 歲,對志愿書填寫錯誤無主觀責任,且入團后未因團員身份獲得任何實際益處,考學加分、上學補助、工齡計算等均未涉及該身份。
提前退休的決定給當事人的兒子帶來了實際影響:不僅累計經濟損失超過 30 萬元,還因教齡差一年半不滿 30 年(剛畢業初期有七八年未在學校工作),無法領取約 12 萬元的一次性退休補貼,個人精神狀態也受到一定影響。
當事人認為,汶上縣教體局的退休認定應遵循相關認定原則,此前曾請求對 “入團志愿書” 進行筆跡司法鑒定,但未得到相關配合。
二、訴訟過程現分歧,關鍵登記表信息不符
為維護合法權益,在當事人的支持下,兒子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擇異地審理,系出于對公正處理的期待)。訴訟過程中,汶上縣教體局提交了一份《干部 “三齡一歷” 審核確認登記表》,由汶上縣人社局(一審被告)于 8 月 28 日提交給梁山縣人民法院。
該登記表顯示,當事人兒子的身份為中共黨員,出生日期為 1965 年 4 月,與有爭議的 “入團志愿書” 出生日期一致。但實際情況是:當事人兒子早在 1997 年因錯案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續錯案糾正時,已過預備期較長時間,加之當時精神狀態不佳,未再申請恢復黨員資格,自 1997 年起便不再具備中共黨員身份。因此,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該登記表 “來源合法,內容真實” 的結論持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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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項政策法規支撐,維權訴求有合理依據
當事人的相關訴求,有明確的政策法規作為支撐:
- 梁山縣法院判決中引用的勞社部發 [1999] 8 號文件,確立了 “最先最早” 原則,明確規定 “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從過往實踐案例來看,若最早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有涂改,通常以第二早且無涂改的材料記載為準;
- 被告方提交的中組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 [2006] 41 號)明確:“對個別干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干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這一規定在中組部《關于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的問答》(《組工通訊》2015 年第 10 期)中亦有強調;
- 被告方提交的濟寧市委組織部 2004 年 9 月《干部檔案審核主要檢查驗收項目標準及處理辦法》,以及青島市委組織部 2005 年 4 月《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出生日期認定問題的通知》,均明確了相關認定標準:出生日期認定需本人填寫,原始戶口底賬、登記卡片等可作為認定依據,最早原始材料中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內容無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入團志愿書并非法律規定的 “有效身份登記材料”,且《民法典》實施后,多地機關干部退休認定已依據戶籍年齡。
四、一審審理存疑問,依法上訴盼公正處理
對于梁山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審理,當事人提出了幾點合理疑問:
- 證據送達方面:8 月 29 日,法院將被告提交的證據掃描后發送給當事人代理律師,數十頁證據中,關鍵的 “入團志愿書” 僅有封皮復印件,無具體內容。直至 9 月 5 日開庭后,當事人才看到志愿書具體內容的復印件,此時已超過法定 15 天的被告舉證期限;
- 審判程序方面:案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從 9 月 5 日開庭到 9 月 23 日作出判決僅間隔 17 天,審理周期較短。“入團志愿書” 原件調取、兒子非黨員身份證明材料收集等取證難度較大的關鍵證據,未能及時提交與鑒定;
- 判決內容方面:一審法院未啟動筆跡司法鑒定程序,判決書中也未對 “入團志愿書非本人填寫”“出生日期有涂改”“存在更早原始戶籍材料” 等核心爭議點作出回應,當事人對此難以接受。
五、高齡堅守盼公道,期待合法權益獲保障
目前,當事人的兒子因退休認定問題精神壓力較大,飲食、睡眠均受影響,讓家人十分牽掛。但當事人并未放棄,近日,他們已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特別申請對 “入團志愿書” 進行筆跡司法鑒定。
當事人表示,他們始終相信法律的公正,也希望能得到社會的客觀關注與理解。此前 “徐某不服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休資格審核案” 中,法院明確 “最早記載出生日期材料有涂改時,應結合相關材料綜合研判,以無涂改的后續最早材料為準” 的裁判原則,當事人也盼著相關部門能依據事實與法規,給出公正合理的認定,讓這場高齡維權之路能早日迎來滿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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