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偵查機關指控;刁某虛構身份、職業、年齡等信息,隱瞞已婚已育事實,以此騙取被害人虞某某、毛某某、秦某某、周某的信任,誘騙各被害人與其發展戀愛關系,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屬于刑法上的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辯護人認為,刁某不構成詐騙罪,不應對其批準逮捕,且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檢察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意見,對刁某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最終對刁某做出撤案處理。
【偵查階段辯護意見】
一、刁某客觀上雖有虛構或捏造身份、職業、年齡生日等事實以及隱瞞自己已婚已育的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需要特別指出,刁某在客觀上的一系列虛構或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本人及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只是刁某所實施的一系列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通過聊天吸引異性關注,并趁機接近、建立與涉事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并在獲得對方好感及取得信任后,以達到與涉事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目的,但本案中并不存在刁某借機騙取涉事受害人財物的非法目的。
(一)刁某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不代表其意圖騙取對方財物,其主要目的系借機認識涉事受害人,并騙取信任后與其發生性關系,即“騙色”,其主觀上并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即不存在“騙財”。
(二)在本案中,刁某確實虛構了自己的身份、職業、生日年齡等個人信息,并隱瞞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實,其主要目的系與涉事受害人之間建立認識,并假借以談戀愛的方式與對方交往,然后在取得信任后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刁某在與各受害人交往過程中,與部分受害人之間還存在經濟往來,或正常借款,或互贈禮物,或互發紅包等,雖雙方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并不能證明刁某主觀上意圖騙取對方財物,也不能因其有虛構或捏造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系為了騙取對方財物,更不能把正常的借款、互贈禮物當做騙取財物的犯罪行為。
(三)刁某與各涉事受害人之間,既有正常的借貸關系,亦有維系交往關系的互贈禮物,從借款用途、錢款去向、互贈禮物價值相近等細節來看,并無非法、不合理之處,刁某主觀上并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意圖。
其一,刁某與虞某某之間的錢款往來,屬正常借款。根據刁某所述,其曾在G20之前向虞某某借款1萬元,稱用于湊足購買酒店式公寓所需的首付款,虞某某系微信轉賬至自己。辯護人通過刁某與虞某某之間的聊天記錄發現,在2016年5月15日晚、5月16日凌晨,虞某某分兩次微信轉賬1萬元至刁某,而就在2016年5月16日下午,刁某確實與A公司簽署了《甲項目置業計劃書》,在不久后的6月4日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可見,刁某所述為購買酒店式公寓湊首付款的說法屬實,且實際借款用途真實一致,不存在虛假。在今年9月24日,刁某通過無卡轉賬的方式,已將該1萬元的借款歸還對方。
其二,刁某與毛某某之間的款物往來,亦屬正常借款及互贈禮物。根據刁某向辯護人所述,毛某某曾于今年8月份送其一部三星S8手機,價值約5800元;在今年9月20日左右向毛某某借款2200元(實際為3200元,應系刁某記憶錯誤)急用,并稱自己會在9月25日發工資后歸還,根據刁某與毛某某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刁某確實在9月25日向毛某某轉賬還款,并多給其300元錢以作他用;毛某某在9月25日晚上22時34分19秒向刁某微信轉賬520元,刁某隨即在22時39分16秒返還,并稱不是錢的問題;此外,刁某還在9月29日通過京東商城購買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送與毛某某(系毛某某向刁某索要的禮物),電腦價值6458元。由上看出,刁某與毛某某之間,所借錢款于自己領到工資后便按時歸還,還多給了對方300元,贈與對方禮物的價值也是超出自己所收到的禮物。刁某主觀上若要騙取對方的財物,完全可以不歸還借款,也不需回贈禮物。顯然,刁某的做法不符合騙取對方財物的特征。
其三,刁某與秦某某之間的經濟往來,亦屬正常,不存在騙取。根據刁某向辯護人所述,秦某某曾送其一個游戲機PS4,價值約3088元。后刁某于9月24日,通過無卡轉賬的方式,將3100元轉至對方的銀行賬戶。如前所述,刁某的生日日期系捏造,其收下對方的生日禮物,是防止自己的謊言被對方揭破,并非為了騙取對方所送的禮物。在刁某的欺騙行為被人發帖曝光后,刁某為了彌補,主動將其所獲禮物的價款轉賬給對方,而非卷款卷物失聯。其四,刁某與周某之間的經濟往來。根據刁某向辯護人所述,周某曾在今年8月份微信轉賬888元至刁某。后刁某分兩次給周某微信轉賬666元、222元,此時刁某與周某之間仍保持聯系。周某已知道刁某欺騙其感情,但仍與刁某保持聯系,可見周某自身也不認為刁某是為了騙取其財物。綜上所述,刁某在與各受害人交往過程中的經濟往來,借款有正當的用途,且錢款去向與借款用途真實一致,互贈禮物價值相近,甚至刁某回贈的禮物價值更高等,從上述細節來看,并無不合理之處。不能因刁某欺騙的受害人數眾多,就推定其主觀上系為了騙取財物,且本案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刁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二、結合本案的案件情況,刁某符合取保候審的要求,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存在社會危險性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1條,對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的要求,其前提要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情形,不屬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據前所述,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刁某主觀上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刁某并不構成詐騙罪,無法對其予以逮捕,故辯護人要求對刁某盡快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此外,刁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有正當工作,無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實陳述案涉事實,本案證據也已基本收集固定,不存在干擾證人作證等有礙案件偵查的社會危險性或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對其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綜上,刁某客觀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欺騙了受害女主的感情,并借交往之名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有違社會道德準則,可對其進行道德譴責。但在此過程中,由于其主觀上并不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讓道德的歸道德,讓法律的歸法律,不能因其行為有失道德,而對其苛以刑責。基于此,辯護人建議貴院對刁某不予批捕。
【心得體會】
“殺豬盤”式詐騙,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手段。什么是“殺豬盤”?簡單來說,就是一種騙子,他們利用各種偽裝的身份,假裝跟你交朋友,換取你的信任和情感,然后伺機把你“宰掉”,讓你錢情兩空。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也有單純的“感情騙子”,他們不為騙人錢財,就是單純玩弄他人的感情,正如本案的刁某。而本案的辦理成功,也就如何區分“殺豬盤”與感情欺騙、“騙色”,如何區分正常的錢款流轉與非法占有的目的,為具體個案提供了一種范式指導。
“非法占有目的”是構成詐騙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件,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根本區別在于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準確理解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辦理詐騙類犯罪的關鍵。“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是指沒有法律關系基礎而占有,且違背了權利人的真實意思,同時不支付對價,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一定的惡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既包括行為人本人占有,也包括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內容是: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其經濟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要求行為人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將財物轉為自己占有的意思,即永久剝奪他人財產的意圖。利用意思是指對財物進行利用的意思。
本案中,刁某確實虛構了自己的身份、職業、生日年齡等個人信息,并隱瞞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實,但其對被害人的財產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僅僅想“騙色”,刁某的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經由此案,在網絡戀愛或網絡交友過程中,大家該如何防止“殺豬盤”式詐騙?律師建議,需要時刻警惕陌生人的過度示好以及難辨真假的人設包裝;對于不熟悉對方所作的虛假承諾要理性應對;對于對方無端展開的情感攻勢,要保持理智;特別是對于涉及金錢款物的任何事項,比如借款、投資等,不可輕易答應,多一點謹慎心理,才能有效防止自己成為“殺豬盤”式詐騙的受害者。
(承辦律師:葉斌、朋禮松)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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