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鄭昕 金夢瑤 嚴杰
男子沒有工作,卻每日開豪車、住酒店,隨時攜帶千元現金,愛好賭球。高額消費的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秘密?
日前,經恩施州宣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曾因詐騙、盜竊6次獲刑的黃某某因再次“拉車門”盜竊現金4萬元,被宣恩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25年12月19日,經恩施州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件始于2025年年初,被害人譚某發現放置在車上用于發放工人工資的4萬元現金不翼而飛,他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對周邊監控視頻進行細致排查,發現僅有一人進入過被害人車輛,但嫌疑人反偵查意識較強,監控雖然拍到了他“拉車門”的經過,但因其戴著帽子和口罩,無法直觀看出其面部特征,且現場沒有留下指紋,明顯意圖躲避偵查。
公安機關結合嫌疑人作案視頻,在全州范圍內進行大數據比對,初步鎖定具有多次盜竊前科的黃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經查,黃某某因詐騙、盜竊,前后6次獲刑,其在盜竊作案時,均采用與該案相同的偽裝方式進行“拉車門”盜竊。
但歸案后面對訊問,黃某某始終拒不交代犯罪事實,以“記不清”“不知道”“沒來過”等說辭對向其核實的證據均予以否認。案件辦理一時陷入僵局。
宣恩縣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發現該案現有證據不充分,便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偵查。面對“零口供”,檢察機關確立“以客觀證據為核心”的辦案思路,將辦案重點轉向構筑客觀證據體系。
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嫌疑人黃某某的行動軌跡,發現其在案發時段乘坐出租車往返案發地附近并消費。“雖然面部被遮擋,但乘坐出租車時極可能與司機交流。”檢察官敏銳指出偵查方向,引導公安機關對車內錄音進行聲紋鑒定,并同步追蹤涉案現金流向。
經查,黃某某消費支付的現金與被盜現金的冠字號(紙幣編碼)相吻合;聲紋鑒定結果同時指向黃某某,雖然只有簡短的“去哪里”“快一點”幾句話,但足以證實,監控中乘坐出租車下車后“拉車門”的“蒙面人”就是黃某某。兩項關鍵科學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閉合的證據鏈。
然而直到審判階段,面對科學證據,黃某某依然故作鎮定,聲稱自己沒有去過案發地,試圖以“聲音相似只是巧合”等理由辯解。檢察官對此開展釋法說理,闡明聲紋具有唯一性且具有同一性,無論是故意模仿他人的聲音或語氣,還是故作耳語、低聲說話,聲紋始終相同。
庭審中,檢察官進一步圍繞其無正當收入卻維持高額消費、案發前后行動軌跡與贓款流向高度吻合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有力的舉證和論證,徹底駁斥了其不實辯解。面對強大的證據攻勢,黃某某終于“破防”了,但只承認盜竊9000元的犯罪事實。最終,宣恩縣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宣恩縣檢察院指控黃某某盜竊4萬元的犯罪事實。
因被告人黃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且具有多次詐騙、盜竊的前科劣跡,酌定從重處罰。2025年10月,宣恩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后,黃某某不服,提起上訴。12月19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檢察官提醒,“零口供”不是逃避法律的“護身符”,只要客觀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證據鏈,同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司法機關始終秉持“不枉不縱”的辦案原則,對于屢教不改、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必將依法從嚴懲處。奉勸企圖鋌而走險者:莫將法律當兒戲,莫把懲戒作虛言,任何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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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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