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由于成都一小米su7碰撞后起火事件,筆者注意到了一款小米汽車的廣告。前篇文章從國家標準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則廣告對小米汽車可能帶來的違約,以及如果小米汽車構成廣告欺詐或合同違約,最后給現有車主提出了維權的簡單建議。
本文共約4900字。
一、小米汽車一則廣告的內容
本廣告截圖來自網絡,疑似為小米汽車與電池有關的海報廣告。
廣告中用大字標明了如下內容:
“超高標準電池防護”
“小米汽車電池安全標準達成2025年電池新國標”
然后分別介紹了“磷酸鐵鋰電池”和“三元鋰電池”的部分具體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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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中的承諾是否構成合同要約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廣告中的承諾是否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要約,以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該承諾的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廣告承諾是否構成“要約”的法律判斷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要約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
●內容具體確定;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473條第二款作了進一步明確: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綜上,廣告并非一律構成要約,只有在內容具體、明確,且表明愿意受約束的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定為要約。
若廣告承諾構成要約,消費者通過購買行為作出承諾后,即使沒有書面合同,合同也是成立的。此時,廣告承諾同時成為合同內容,商家需按約定履行義務。
2.不構成要約的情形
并非所有廣告都構成要約。以下情形通常被視為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約束力:
●內容模糊、籠統,如“品質卓越”“超值享受”;
●明確標注“本廣告僅為要約邀請”或“最終以合同為準”;
●涉及非商家可控事項,如國家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3.顧客購買行為完成=承諾與合同成立
一旦廣告內容構成要約,顧客的購買行為(如下單、付款、簽約)即構成承諾。根據《民法典》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此時,廣告中的承諾內容即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對商家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商家未履行,消費者可主張:
●繼續履行(如按廣告內容交付商品或服務);
●賠償損失(如因虛假宣傳導致的差價、誤工等);
●解除合同(若構成根本性違約)。
4.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
即使商家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設置了“廣告不作為合同依據”等格式條款,若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該條款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5.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
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廣告承諾是否明確到足以讓消費者產生合理信賴。例如,“全場5折”比“優惠多多”更可能被認定為要約。
對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影響:承諾內容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是否產生重大影響。比如那些口號性詞語,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要約。
商家的可控性:承諾內容是否屬于商家的可控范圍。比如政策、法規、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屬商家的可控范圍。
是否寫入正式合同:即使未寫入合同,也可視為合同內容;若合同中明確排除且條款有效,可能會不被認定為要約。但是,經營者不得以“廣告僅作宣傳”、“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格式條款排除自身責任,除非其已通過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例外條件。
三、小米汽車廣告是否構成合同要約的分析
首先說結論:基于小米汽車的廣告內容,其中關于電池安全性能的表述,大部分屬于具體描述和量化標準,極有可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一旦消費者基于對此宣傳的合理信賴而購買車輛,這些內容將成為汽車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小米汽車必須履行相應標準。若實際產品未達到宣傳標準,則構成違約,需承擔法律責任。
1. 構成合同要約的理由
(1)廣告中明確列出下可量化、可驗證的技術參數和結構配置,并非模糊宣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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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根據小米廣告海報整理
這些表述具體、可識別、可比對,并非“高端”“超強”這類主觀性詞匯,而是具備技術參數的事實性陳述的特點,符合“內容具體確定”的法律要求。
對安全標準的聲稱“達成2025年電池新國標”構成承諾,這是一個非常具體且可驗證的承諾。該“新國標”已正式發布,雖然尚未正式實施,一旦公開聲稱其產品“達成”或“滿足”,就必須有相應的技術依據和測試證明。這是一個硬性承諾。
“超高標準電池防護”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超高標準”這個詞含義模糊,但因其在與具體技術參數并列,可以被理解為對這些具體參數的一個概括性總結,其具體內涵由量化標準來定義和支撐。
(2)對消費者購車決策具有重大影響
電池安全是新能源汽車消費者關注的核心要素之一。小米將“防彈涂層”“1500MPa防刮底橫梁”“18層防護”等作為賣點,直接影響消費者對車輛安全性的判斷并影響其購買意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類推適用精神,若廣告內容對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即使未寫入合同,也可視為合同內容。
(3)未標注“僅為宣傳”或“最終以合同為準”等免責聲明
圖中未發現“本廣告僅為要約邀請”、“配置以實車為準”等免責提示。若小米未在廣告中或后續合同中明確排除這些配置的法律效力,則消費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承諾真實有效;若在后續合同中未明確提醒消費者,僅以“廣告不作為合同依據”等格式條款出現,則存在廣告欺詐的嫌疑。
(4)是否屬于“商業吹噓”或“不可控因素”的判斷
小米需證明其廣告中所列配置在量產車型中實際搭載,且具備可檢測性。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宣傳或商業吹噓:
●所謂“防彈涂層”無國家標準或行業定義;
●“1500MPa防刮底橫梁”未實際裝配或為選裝件;
●不同車型配置不一致,但未明確區分。
2.不構成要約的可能性
雖然廣告對電池安全標準進行了詳細說明,整體來看,也有可能被解釋為側重于宣傳產品的特性和優勢,以吸引消費者的關注。
商家拒絕承認其構成要約可能有以下理由:
●缺乏合同訂立所必需的關鍵要素,如具體的交易數量、價格等核心條款。
●汽車廣告作為一種常見的商業宣傳手段,主要目的在于推廣產品、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吸引潛在客戶,而非直接與消費者訂立合同。這則廣告的意圖只是希望消費者在了解電池安全優勢后,進一步與銷售商進行洽談和協商,最終達成交易,并非一經消費者接受即成立合同關系。
3. 消費者購買后的法律效力
若消費者因為看到并相信小米公司的這個廣告,決定購買小米汽車后,則以下法律效力成立。
合同成立并包含廣告承諾: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構成承諾,汽車買賣合同成立后,上述構成要約的廣告內容,自動成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經營者負有履行義務:小米汽車有法律義務交付一輛符合廣告中所有具體承諾的汽車。例如,電池包必須有18層防護、必須有防彈涂層、必須確實達成了其所指的“2025新國標”。
違約的法律后果:如果實際交付的車輛在電池防護方面未能達到廣告中承諾的標準(例如,經檢測防護層數不足、防刮梁強度不夠、或未通過聲稱的國標測試),則構成違約和虛假宣傳。
●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解除合同)。
●如果該宣傳被認定為欺詐,消費者可主張 “退一賠三” 的懲罰性賠償。
●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廣告法》對小米汽車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小米SU7汽車爆燃事件,小米汽車的合同義務分析
鄭重說明,本節分析的前提是小米汽車廣告已經構成合同要約。
1.廣告未寫入合同,仍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承諾”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第473條及司法實踐,廣告內容即使未寫入購車合同,也可構成合同義務,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內容具體明確。廣告中明確列出“防彈涂層”“1500 MPa防刮底橫梁”“18層防護”等可量化指標,非模糊宣傳。
(2)對購車決策有重大影響。電池安全是新能源車的核心關切,上述配置直接影響消費者購車意愿。
(3)未聲明“廣告不構成合同內容”。廣告中未見“配置以實車為準”“僅為宣傳”等免責聲明。
注:筆者在網絡上看到的廣告中未見到“配置以實車為準”“僅為宣傳”等免責聲明,希望有讀者朋友幫我核實一下上面的第(3)條。
若上述3條均成立,小米汽車的這個廣告構成要約,客戶簽約購車即構成承諾,廣告內容應視為合同默示條款,對小米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的“完整協議”條款不能當然排除在先的廣告要約
購車合同中通常會有“完整協議”或“最終協議”條款,寫明“本合同取代雙方之前的所有口頭或書面溝通”,等等。
這一條款的效力是有限的。如果商家在締約過程中做出了具體承諾(尤其是像本案中這樣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承諾),該承諾被視為合同的基礎和背景。除非商家在合同中以同樣明確、顯著的方式聲明排除了該項廣告的具體承諾,否則該承諾依然有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遵守不利方原則
購車合同是廠家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如果合同中對電池安全的約定模糊,或者沒有提及,而廣告中非常明確,那么在發生爭議時,司法實踐中,通常會采納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即認定廣告承諾是合同內容。
4.若構成承諾,小米汽車合同違約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首先確認,廣告承諾的內容在小米汽車的銷售、購買中,存在合同履行的義務。
若存在合同履行義務,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判斷車輛是否符合約定,包括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并符合廣告中的承諾內容。
——這個工作應當由獨立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完成。
對于是否能夠免責,小米公司可以進行以下舉證:
1 事故超出合理防護范圍;
② 已充分提示使用風險;
③ 承諾的配置已實際搭載且符合國標。
如果小米公司無法舉證,則構成合同違約。
5. 虛假宣傳與商業欺詐
如果在上述過程中,獨立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發現,車輛實際上無法達到廣告所承諾的標準,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說明交付的車輛不滿足廣告中的條件,這種先以虛假宣傳吸引客戶,再通過合同條款免除責任的行為,也具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虛假宣傳和商業欺詐。
不構成欺詐的情況: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合同條款為準,交付的車輛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在簽訂合同時,商家有明確表達,且客戶對此明確表示認可,那么這種情況一般不構成欺詐。
五、對現實中小米車主的幾點建議
1.“可維權”人群及建議
●已提車,發現配置與廣告不符:可主張違約或欺詐,要求修理、換件、退車或賠償。
●已提車,遭遇電池起火、爆燃等安全事故:可主張產品質量缺陷,要求賠償損失,甚至“退一賠三”。
●未提車,已鎖單或交定金,發現宣傳造假:可主張撤銷合同,退還定金并索賠。
●已支付尾款但未提車,小米要求“先付款后提車”:可主張格式條款無效,要求先驗車再付款。
2.固定證據
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宣傳資料:保存小米官網、微博、B站、抖音等平臺的廣告截圖、視頻,尤其是涉及電池防護、碳纖維風道等功能的描述。
購車合同/訂單協議:拍照或下載PDF,重點圈出配置條款、免責條款、定金/尾款約定。
付款記錄:包括定金、尾款、選裝件費用的支付憑證(銀行流水、支付寶、微信)。
車輛實物證據:如已提車,拍攝車輛內部結構(如機蓋無風道)、電池包外觀、事故后車輛狀態。
溝通記錄:包括與小米銷售、客服、售后微信/電話/郵件記錄,尤其是其承認“功能缺失”或“表達不清”的內容。
事故報告:如發生爆燃,保存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交警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定損報告。
3.部分維權方式及要點
除與電池有關的問題外,還包括:
(1)廣告宣傳不符,如SU7 Ultra碳纖維機蓋等。
●典型訴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主張懲罰性賠償(“退一賠三”);
●維權路徑:全面收集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提起民事訴訟。
(2)定金與交付問題,如交付延遲、“60天冷靜期”等。
●典型訴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
●維權路徑:溝通并固定交付承諾證據;依據《民法典》主張權利。
(3)產品質量問題,如尾燈開裂、車機故障等。
●典型訴求:要求免費維修、更換零部件、退換車(若符合三包規定);
●維權路徑:通過專業機構檢測獲取報告;向主管部門投訴;依據《產品質量法》等維權。
最后,筆者這幾天關注這起事故的時候,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幾乎所有的媒體在報道事故救援時,均未提到與安全氣囊有關的信息。比如湖南日報的這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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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哪位朋友有這方面的信息,歡迎告知。
最后,祝小米車主們,安全、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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