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民航局發布了一份文件——《民航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這份名字聽上去平淡的文件,實際上揭示了一個重要信號:監管正在學會“有分寸地管”。
從“動輒處罰”到“先教后罰”,這不是放松,是克制。是對行業現實的一次修正,也是對治理哲學的一次回歸。
文件規定:凡列入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必須進行教育。
換句話說,能改的錯,不必一棍子打死;但必須記住這次教訓。
這份清單一共28條,全部來自《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和《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
安全與空防仍然是“零容忍”,這28條涉及的只是運行和服務領域——也就是那些“錯得起、改得動”的地方。
而真正有價值的,是這28條本身。它們不只是文件上的句子,而是反映出監管者對行業運行痛點的重新梳理。
我逐條看了一遍:
1. 承運人運輸總條件中未明確航班延誤補償相關內容的。
——這說明很多航司在運輸總條件里“說得模糊”,比如延誤賠多少、標準怎么算。局方希望改正,不是立刻開罰單。畢竟透明是第一步。
2. 承運人未在代理協議中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后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的。
——有的延誤服務是由代理執行的,但責任模糊。文件要求“先補約定”,否則旅客權益容易懸空。
3.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未制定備降航班地面服務保障工作程序或者應急預案的。
——現實里備降往往是“臨時救火”,預案缺失導致旅客滯留。監管要求補上“制度環節”,而不是事后算賬。
4. 機場管理機構未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延誤預案不是寫出來的,是要練的。沒演練,不代表不負責,但得趕緊補。
5. 承運人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機上延誤應急預案或者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機上延誤最容易出矛盾。文件給了改正機會,是希望航司先去修規則,而不是每次靠情緒處理。
6. 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空管部門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延誤信息瞞報、漏報是常見頑疾。輕微時先教育,比直接處罰更能促進配合。
7. 機場管理機構未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信息發布制度或未公開處置情況的。
——有延誤沒信息,是旅客最怨的事。這條其實在提醒機場:別怕透明。
8.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規定與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積延誤聯動機制的。
——一旦延誤成片,單靠機場解決不了。局方希望地方政府同步介入。沒做到,不罰,但必須補位機制。
9. 承運人未督促航空銷售代理人符合服務管理規定的。
——航司以前對代理“放羊”,出了問題不能只想著撇清責任。現在得負責到底。
10. 承運人未督促地面服務代理人符合相關要求的。
——類似于上一條,但更貼近運行端。教育比處罰重要,因為責任鏈要先理清。
11. 航空銷售網絡平臺未督促平臺內代理人符合要求的。
——現在機票基本都在平臺賣,平臺不能只收傭金。局方開始往“線上責任”發力。
12. 機場管理機構未督促地服和航站樓商戶符合服務管理規定的。
——這條其實挺細,說明監管的“觸角”伸到了機場商業生態。機場不是只管航班,也要管體驗。
13. 承運人未按要求準確提供相關服務規定的。
——信息透明化是底線。不準糊弄,不準“自己都解釋不清”。
14. 航空銷售代理人擅自更改承運人的服務規定的。
——旅客投訴很多都出在這里。機票代理亂改退改簽政策。文件提醒航司要管好自己的“代言人”。
15. 航空信息企業未完善系統功能的。
——信息公司常是幕后角色,比如航班動態、票務接口。系統不完善會連鎖反應。
16. 承運人或其代理未錄入旅客信息的。
——這是最基礎的數據責任。監管希望避免“找不到人”“行李無法追蹤”等低級錯誤。
17. 承運人、代理人、信息企業未保存客票銷售信息的。
——數據留痕是行業底線。這條看似枯燥,其實關系到事后責任追溯。
18. 承運人未按要求出具被拒絕運輸書面說明的。
——拒載可以有理由,但必須有文字。文明服務的第一步是留下憑證。
19.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未針對旅客突發疾病等情形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的。
——這條看似涉及安全,其實是“預案層面”。局方提醒:你得有準備,而不是出了事才想辦法。
20.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未建立托運行李監控制度的。
——丟行李、錯行李是老問題。文件要求“制度化防錯”,不是簡單的“丟了就賠”。
21. 承運人或代理未提供行李運輸事故憑證的。
——這條很接地氣。很多旅客投訴時連證明都拿不到。局方直接要求必須出具。
22. 承運人或代理未出具因超售被拒登機的證明的。
——超售不是罪,但不能假裝對旅客沒有影響。要讓旅客有憑有據。
23. 港澳臺地區及外國承運人未具備中文投訴處理能力的。
——這其實是“服務國門”的要求。既然在中國經營,就得能聽懂中國旅客。
24. 承運人、機場、代理、平臺未保存投訴記錄的。
——投訴不是麻煩,是反饋。保存下來,才能改進。
25. 承運人、機場、代理、平臺未按要求在民航服務質量監督平臺上處理投訴的。
——這條嘛,旅客在小紅書上發帖,在微博吐槽,在黑貓上投訴,甚至私信給我,這算不算“投訴”的一種,我倒是覺得集中管理不如多平臺開展合作。
26. 承運人未備案運輸總條件、地服、代理等信息的。
——備案不是走形式。它是責任鏈的公開聲明。
27. 承運人、機場、代理、平臺未備案投訴相關信息的。
——這條補充上面的閉環。投訴要留痕,監管要可查。
28. 承運人、機場、代理、平臺未按要求報送旅客服務相關數據的。
——最后一條是總結性條款:信息報送不只是統計,而是民航行業運行的體溫計。
看完這28條,會發現它們有個共同點:
都不是“不能犯的錯”,而是“不能不思進取,反復犯錯”。
這些細微的漏洞,構成了民航服務體驗里最容易被忽視的部分。它們不會立刻釀成安全事故,但卻影響行業的口碑。
民航局這次選擇“教育代替處罰”,本質上是讓整個體系“學會自我修復”。
被罰是一瞬間,被教育是長期的。罰單交完了事,但教育意味著整改、驗證、追蹤——這是更嚴格的監督。
而對于監管者來說,這份清單的意義在于“分層管理”。它不再把所有問題都扔進同一個籃子,而是學會判斷“輕重緩急”。真正成熟的治理,不在于多嚴,而在于能不能精準。
監管的底線,從來不只是處罰的起點。它也是信任的延伸。能被教育代替處罰的,是被認可的、能改的、值得留機會的。底線不是冰冷的界線,而是一種溫度。
當規則學會呼吸,民航才有成長的空間。當管理開始有溫度,這個行業才會更接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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