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年近六旬的男子趙某進入上海軌道交通地鐵3號線,企圖自殺,獲救后右手前臂截肢,經鑒定為六級傷殘。然而,趙某事后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稱當時“因頭暈而滑倒后跌入軌道”,要求地鐵公司賠償其各類損失超百萬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趙某受傷結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而被告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在發現原告受傷后積極進行救助、報警、撥打120送醫急救,已經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原告的受傷結果并無過錯。故一審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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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了解到,原告趙某1967年出生,其表示,事發當天,自己在上海地鐵3號線上海火車站站因頭暈而滑倒后跌入軌道,被地鐵碾壓后送醫治療,經鑒定為六級傷殘。被告作為地鐵運營的主體單位,應確保原告在地鐵站的人身安全。在原告滑倒后,被告不僅沒有及時發現,更沒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未盡到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地鐵公司則表示,原告的損害結果系其故意自殺行為所致,并出示多條證據。例如在事發后,執法警察多次問詢趙某當時情況,趙某一再表示自己不想活了,自認其自行翻越站臺屏蔽門后進入軌行區臥軌自殺。此外,趙某家人與其失聯后,曾撥打110報警,其女兒女婿趕往上海尋找他。
地鐵公司還原了事發時的詳細經過:事發當晚列車進站后,列車員未發現軌行區有異樣,站務員正常接發列車,后有一名女乘客向站務員反映上行列車后方的軌道上有一人,站務員立即進行瞭望并確認情況,隨后激活緊急關閉按鈕并報告車控室和值班站長,后又將趙某從軌行區抬至站臺管理用房,事發不到20分鐘,趙某被抬上救護車,隨后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又將趙某的斷肢送至醫院,但醫生診斷無法接續,趙某右手前臂截肢。
此外,地鐵公司表示,原告身高1.6米,此身高要從1.5米高度的屏蔽門(墻)直接滑倒跌入軌行區顯然不可能。
一審法院還查明,事發后,經到場民警詢問,趙某回答“不要救我”,民警問“你是怎么進的地鐵站”,趙某答“手機掃碼進站,你們救了我,叫我以后怎么活”“到火車站想臥軌自殺,沒成功,就壓到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右手系因臥于地鐵軌道中間被列車碾壓受傷,而地鐵站臺兩側均有1.5米高度的玻璃門(墻)或帶鎖柵欄金屬門與軌行區隔離,非經故意攀爬翻越難以進入;即便如原告所述系因“頭暈跌入”,亦不會恰好落入軌道中間,且事發當晚的就醫記錄反映,趙某僅右上肢外傷出血,無其余外傷表現,無頭、胸、腹痛,無意識喪失等癥狀。結合原告女婿于事發當日報警時陳述的“趙某有焦慮癥,因工作不順有輕生念頭”等情況,法院確認原告受傷結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法院稱,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于原告的個人行為無法預測和預防,被告工作人員在發現原告受傷后積極進行救助、報警、撥打120送醫急救,已經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原告的受傷結果并無過錯。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趙某因自身故意(自殺)導致損害,其本身具有過錯,因此其向地鐵公司索賠無法律依據,法院駁回其請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果其行為擾亂運營秩序,其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如果臥軌行為還造成嚴重后果如列車大面積延誤、大量乘客滯留,可能觸犯《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趙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進入軌道會引發運營秩序混亂,仍故意實施該行為,主觀上具有擾亂公共秩序的間接故意,放任了公共秩序被破壞的結果發生,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圖文來源:紅星新聞、瀟湘晨報、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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