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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古玩城。張夢云 攝)
在這個案子里,有這樣幾層彼此打架的張力——古玩行業“慣例”、買賣風險自擔、刑事邊界、偵查取證與法律制度的張力。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戲
在河南,一塊玉不只是玉。
它能讓人暴富,也能讓人判無期。
買家憑眼力“撿漏”,賣家憑默契“沉默”,幾千年的行規,卻在一紙判決中被定性為“詐騙”。
當“沉默交易”的行規遇上“刑事欺詐”的審判,河南這起玉器案,就成了市場與法律最尖銳的碰撞。
1、看得見的玉石,看不見的邏輯
我們先來把事實捋清楚:
郭子嶺與其兒子在河南鄭州開了個玉器“工廠”,專做現代高仿古玉。
然后,他們再通過中間人、通過行家網絡,將這些“高仿品”銷往市場(尤其是向楊書敏等行家銷售);這些行家再加價賣給地產商李向清。
若干年后,李向清認為自己被“騙”。
他說自己買的并非高古玉,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鑒定現場查扣玉器,認定這些就是仿古工藝品;
一審判處若干人“詐騙罪”無期;重審時有的被告被改判,有的卻維持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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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報道詳見微信自媒體《法與情》)
案中還有取證疑點。
以及供述爭議、程序問題。
在這個案子里,有這樣幾層彼此打架的張力——古玩行業“慣例”、買賣風險自擔、刑事邊界、偵查取證與法律制度的張力。
就因為這些張力之間有裂隙,才迫使這樁玉器交易,搖身變成“詐騙案”“無期徒刑案”。
這是一個極其復雜的案件,但它真正刺激人的地方恰恰在于:一筆本可能歸入民事糾紛、行業買賣風險內的問題,如今被拉到刑法里來角逐“底線”的地方。
在普通人的眼中,“買到假貨”是消費問題、合同問題、賠償問題;但在這個案子里,法院與檢察機關把它釘到“欺詐”“詐騙罪”的框架之下。
也就是說,某些“眼力看走眼”的虧損,在某些案件里不再只是“買家自負”,而可能演化為“刑罰”——這背后,是法律張力、司法邊界、制度選擇的博弈。
2、“行規”與“刑規”的摩擦:沉默交易是否有罪?
古玩界的一句調侃:“買家全憑眼力,不問來路,不探進價,交易不退不換。”
這看似玩笑話,骨子里是一個行業的自我防護機制——風險轉嫁給買家。
業內稱“打眼”“撿漏”“賣漏”——
買家看走眼被坑,那就是“交學費”;
賣家賣便宜了被后悔,那就是“賣漏”。
這些概念,構成了一道行業默契的邊界。
但當法官說:“既然你按高古玉的價格賣,而買家憑眼力判斷,你明知是假仍按真古價議價,這就構成詐騙罪”——
那么“行規”與“刑規”的界線就被推得模糊了。你說“沉默交易”,我說“欺詐犯罪”。
這里的關鍵爭議在于:當交易者什么也不說(不介紹、不說明)、買家靠眼力自負,這種“靜默狀態”能否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欺詐?
這是法律論戰的高危地帶。
公共討論里,很多人或許會說:
這不過是商業糾紛,買假買貴請走民事;不應如此大動干戈。但檢察機關和法院似乎在某些條件下(高額交易、專業市場、傳播虛假背景宣傳)認為可以升格。
我把這個問題拉得更直白一點:
如果一個行業里“沉默不說”“買家自負”是一條行規,那么在多大條件下,這條行規被認為越界為犯罪?
換言之,當一個“慣例”被法律打破,它對行業、市場、交易者意味著什么?
答案是,它意味著凡是你勝率低、判斷難、交易高風險的行業,都可能因為“看不見的規則”被拉入法律強制裁判的角力里。
哪怕你平時做得再謹慎,只要交易進入法院,你也可能被要求承擔“明知”“隱瞞”“欺騙”的責任。
3、法官說“你應當預見風險”,但誰替你承擔?
在本案中,法院重一審認為申國強“明知是高仿”“按照高古玉價格出售”“方式足以使買家誤認”——就據此認定詐騙罪。
換句話說,法院把“價格”“交易方式”“默許買家憑眼力”都當作“明知”的證據,認為行為人應預見。
但律師、被告人方反駁:
我從未說這是高古玉,我只是把東西拿出來讓買家看,買家看中就買,這是行業慣例。我不負責說明,也不做保證。
即便市場有人傳聞經典玉器出土,我也沒參與散布、也沒暗示、也沒參與包裝;一句“你要就買,不要就不買”的沉默,也是行業語境下的常見選擇。
法院若以此認定主觀欺騙,恰恰是以“你應當知道”“你應當預見”為由,把一種商業風險硬塞進刑法的框架。
這折射出兩個問題:
一是法官很容易用“應當預見”“應當知道”這種事后判斷來填補證據鏈的空白;
二是,在專業高風險行業里,買家的判斷失誤、盲目自信、利益驅動,本來就不可避免,若法律把這種失誤全部納入刑罰域,那么真是人人自危。
再說賣家。
賣家若被要求事先披露、質量保證、風險提示,那么也必須承擔類似保險人責任——但古玩生意的魅力之一就是“不透明”“神秘”“鑒賞與賭性并存”。
人要買古玩,得承擔部分風險;你要把這個風險全部轉嫁給賣家、用刑罰去背書賣家“欺騙”——那不就是讓行業結構發生根本逆向重構嗎?
更何況,案件中還有程序問題:
有被告人稱在偵查過程中存在指供、誘供、非法取證的可能;
供述、筆錄、同步錄音錄像之間的落差都被律師指出;
有的供述可能是在“指居”狀態下作出的;
這些都是刑事案件應當高度警惕的跡象。
但案件一審、重審之間,對這些程序問題、證據問題的取舍和采信,公眾很難看到清晰透明的線路。
在這種條件下,“你應當預見”“法院認定你明知”就可能變成后驗判斷的武器,被用來填補所謂“主觀故意”的缺口。
刑法體系里,這種填補尤其要慎重,因為一旦“主觀故意”推定或者推認過寬,那個人的自由就可能被過度伸張的國家機器碾碎。
4、“同人同案不同判”:法律的不連貫,是制度的漏洞
最讓人唏噓的,是案中“同案不同判”的戲碼:
同一起買自申國強,再出售給李向清的玉器,楊書敏被改判為“倒賣文物罪”,量刑大幅下調;而申國強仍被維持詐騙罪無期。
同行的蔡博鴻、王喜明被認定為“被害人”。這種“多面評價”,看得讓人頭皮發麻。
法律若不能做到同案同判,公眾就容易質疑:到底是真案子的法律判例,還是“法官隨性”的變奏?
法治最忌諱的,不是錯案,而是“不可預測”——你不知道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行為,在另一法庭會被怎么判。
這樣就給司法打上“天氣牌”“運氣牌”“好壞之分”的印記。
在這個案子里,楊書敏原本被判詐騙罪,重審居然判倒賣文物罪;而申國強本應與之獲得一致評價的,卻維持無期;這不只是法律邊界模糊的問題,更是制度不穩定、不連貫的警號。
行家買家都在這一行業里轉了幾十年,你要他們承擔“把商品拿去拍賣前先照法律風險審視”的心理負擔嗎?這不是在讓法律“弄清白”——而是在把“法律風險”像幽靈一樣帶進行業。
5、法律應當守住的紅線與應有的邊界
要在這種復雜案子里談“正義”,先得問一句:刑法介入市場糾紛的邊界在哪里?
刑法的設計初衷,并不是替代民事制度來調節所有風險,更不是把專業領域的判斷失誤都挪進刑法的地基里。
一個社會如果讓“買假”的風險全部刑事化,那高風險行業、知識型產業、藝術品交易、奢侈品領域、收藏市場……都將進入司法深渦。
誰還敢做?
誰還敢買?
文化市場與藝術交易是不是要被法律框死、藝術性被一句“犯罪可能”嚇跑?
我在這里給出幾個底線思考:
1. 證據鏈必須清晰、主觀故意必須限定。 不能僅憑價格差異、市場傳聞、交易方式,就自動“認定”你有欺騙意圖。事后判斷不能當作定罪武器。
2. 程序正當性必須嚴格。 若存在指供、誘供、非法審問、供述可疑性,就應當果斷排除,不能讓刑事程序成為誤導或壓制的工具。被告人有權獲得充分辯護、庭審公開、同錄音錄像比對等保障。
3. 行規與慣例,不宜被司法僭越為犯罪標準。 如果一個行業形成某些默契、慣例、沉默規則,那必須在立法或司法解釋中有清晰界定,不能由某一審法官隨意把慣例詮釋為“欺騙”,懲罰過度。
4. 司法審判的連貫性與一致性要做到。 同一案件、同一鏈條上的相關人,不應因身份、角色不同就被判得面目全非;法官之間、法庭之間的裁量空間必須在可控范圍之內,而不是隨意“變臉”。
5. 保護市場活力與交易信任。 古玩、收藏、藝術這些領域,本來就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審美驅動、賭性心理。如果我們讓這些領域都裹上刑罰警戒,那么整個文化市場都會收縮,真正的收藏家、藏品交易人會被驅趕到地下。
如果這個案子真的是一個極端個案、證據鐵證如山,可以說“極端慎用刑法”;但如果它成為未來類似高風險產業和專業領域的“標桿案”,那刑法對于商業活動的侵入性就太強、太可怕。
6、這不是古玩人的事,是我們每個人的制度風險感知
說到底,這個案子不是一個“有錢人買錯玉”的圈內戲碼,也不是僅關乎“古玩行當”的自家紛爭。
它觸及的是,在專業高風險交易中,當“你眼力不行”“你判斷有誤”變成法律懲罰的入口,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被拉入類似風險。
你買股票、買藝術品、買珠寶、買高端收藏,哪一次你不是在“憑眼力”判斷?
若法律告訴你“若判斷錯、買錯就可能構成欺詐罪”,那么市場就不是市場了,交易就不是交易了——而是走在一條法律雷區上。
不少人會說:“那你買的時候就要小心、鑒定、找律師、做合同條款說明。”好,好聽。
但有多少普通人有能力、有資源、有專業判斷力?法律不是為少數人設計的,是為社會大多數人守一條公平邊界的。
若把每個判斷失誤都變成可能的刑事風險,那社會不就被恐懼侵蝕了嗎?
所以,這種案件引發公眾關注,是有意義的。讓我們看到一個邊界:商業行為本應在風險與責任自負中運作,而不是任由刑罰介入來裁定“誰輸了誰有罪”。
法律若要深入行業規則去修補漏洞,那它必須極度慎重、必須精準、必須可預測,而不能像一把懸在任何高風險行業頭頂的達摩克里斯之劍。
7、帶刀的制度,否極泰來?
“高仿玉”“沉默交易”“買家靠眼力”“無期徒刑”——這些詞放在一起,本身就有一種荒誕的張力。
事實上,市場本就應該是讓交易者“賭贏的可能大于賭輸”,而不是因為賭輸就被抽筋、被拉去坐牢。法律應該維護公平正義,也應守住自由邊界,而不是吞噬風險。
如果河南這個案子重審最終還維持無期甚至繼續擴大——那它將成為一個標桿:向所有高風險專業行業宣告“審判有可能降臨”。
藝術品界、收藏界、奢侈品界、珠寶界,都要覺醒:你的判斷失誤可能不再是“你倒霉”,而是“你犯罪”。
最后我送一句半開玩笑的話:若你下一次在古玩市場看到那塊玉“價格出奇合理”,記得心里說一句:“買得對,可能是撿漏;買錯了,可能上刑案。”
我們都離法律不是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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