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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律師(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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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關查獲的芯片 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朋友開了一家個體工商戶,做批發兼零售,終端買家客戶一般都不需要發票。我朋友自己在國外訂貨之后,委托一家公司進口一種貨物(進口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3%),雙方口頭約定,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這家公司支付,增值稅海關繳款書(稅票)也歸這家公司。貨到后,我朋友只需提貨。進口貨物是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的,向海關支付了增值稅款。前幾天,海關到這家公司稽查發現這個情況,海關認為這種“票貨分離”的行為,我朋友(實際貨主,沒有支付稅款)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請問這怎么理解?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進口零關稅貨物(如木材、電子元器件等),過往的走私案件多為低報價格(少繳稅)或者偽報成加工貿易貨物(不繳稅),即便發生類似你所述的“票貨分離”的情況,但只要如實申報、足額繳稅,在過往的實踐中辦案機關并沒有將其定性為走私。
2、你所述情形,在進口環節,實際上已足額向海關支付進口環節稅費,在進口環節沒有偷逃稅額;一票進口貨物的應繳稅額是一個確定的數額,不管實際由張三付還是李四付,國家最多也只能收到這個數額。從這個角度看,本律師認為難以將其認定為走私。
3、但是這種“票貨分離”方式會造成一個問題,進口單位(境內收件人或境內消費使用單位)在后續環節可能存在違反國內稅法的行為。不過,那不是一個走私行為。
(本文屬個人觀點,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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