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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有兩種方式來錢最快。一是鋌而走險的搶劫,一是披著執法外衣的攤派。
搶劫因涉罪而風險極高,而攤派卻常披著合法外衣暗行茍且,更被容易成為某些權力部門濫用的斂財捷徑。
10月13日,司法部發布的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一條案例格外刺眼。
河南某縣消防救援大隊通過微信工作群向各街鎮下達“月度指標”,要求必須完成“行政處罰不少于2件、罰款金額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務,并設置“群接龍打卡+月末通報”的考核要求。
罰款居然還設置月度指標,并且必須完成,這般操作哪里是執法,分明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權力創收”。
司法部在通報中,給河南涉事的這個縣留了點臉面,以某縣替代名稱,但網上信息顯示,某縣共有23個鎮街。按該縣消防救援大隊的任務指標計算,單個街鎮每月最低罰款4000元,全縣一年下來,被指標攤派收取的罰款就至少一百多萬。
一百多萬啊,這當中有多少是合理罰款,又有多少是以罰款名義吸食掉的合法企業經營者的血肉?
其實,罰款是對企業的糾錯行為,本無對錯。
若企業確有違法,依規處罰、甚至責令停業都無可厚非。但問題是,若轄區內企業均守法經營,這強定的“罰款指標”該如何完成?
退一步說,即便部分街鎮的企業確實存在違規,但它們也不可能月月有違法、次次需罰款吧?
試想,當企業在一次處罰后合規經營、再無違法事實,那基層執法人員為沖指標,又會做出怎樣的選擇?我想,他們無非就是雞蛋里挑骨頭的過度檢查,或是不罰不行的硬性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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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本質是維護公平正義,而非追逐罰款金額。我國《行政處罰法》早已明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這意味著,罰款只是糾正違法的“手段”,絕不能成為某些部門填充財政的“工具”。
而當罰款淪為攤派,河南某縣消防救援大隊這種顛倒執法目的與手段的操作,受損的就遠不止企業商戶的錢包,更是政府部門的公信力與顏面。
營商環境是市場經濟的土壤,公平執法則是滋養土壤的養分,而當企業需耗費精力應對“為罰而罰”的檢查,當合法經營仍要擔憂“完不成指標”的刁難,那誰還敢在此地投資興業?
長此以往,優質企業會“用腳投票”選擇離開,本地企業只能在夾縫中艱難求生,最終讓地方經濟陷入“越罰越窮、越窮越罰”的惡性循環。
若任由這種“罰款指標”橫行,任由執法權淪為“創收工具”,最終破壞的不僅是營商環境,更可能失去民心,動搖社會治理的根基。
當民眾對執法失去信任、對政府失去認同,那社會治理的根基便會岌岌可危。
當執法部門的印章不再代表公平與權威,當“攤派罰款”一次次消解民眾信任,政府的顏面便會在無形中蕩然無存。
知民苦、惜民力,不能為罰款而罰款或以罰代管。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幫助企業處理問題,讓其步入發展的快車道,這才是政府部門應該做的。
若總是為了錢,而作出這么一套連臉皮都不要了的竭澤而漁的攤派罰款指標,只會令人不齒,讓人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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