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背景下,賄賂行為的形式日趨復雜和隱蔽。其中,國家工作人員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經營“利潤”的行為,成為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對于辯護人而言,為此類案件進行有效辯護,需要構建一套圍繞行為定性、數額計算、主觀故意和量刑情節的完整策略體系,通過層層遞進的論證,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一、核心辯護方向:嚴格區分違紀與犯罪
此類案件辯護的首要任務,是將當事人的行為從刑事犯罪的“受賄”范疇,剝離至“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違紀范疇。辯護應當緊扣“實際出資”這一關鍵事實,強調與完全由請托人出資的“空股”或“干股”型受賄不同,當事人存在真實的資金投入,這是辯護的基石,表明行為具備市場經濟活動的外觀,并非純粹的虛假幌子。在此基礎上,可以援引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主張對于有實際出資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與受賄劃等號,必須嚴格審查其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
同時,需要論證“參與經營”并非定罪必要條件,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因身份和精力所限,不參與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是普遍現象,不能僅以“未參與經營管理”為由直接推定整個投資行為均為受賄,辯護的核心應聚焦于辨析所獲收益是其出資產生的合理回報,還是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利的非法對價。
二、關鍵辯護策略:精準核減受賄數額
在行為整體被認定為受賄的情況下,辯護重心應當立即轉向對犯罪數額的精準辯駁,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認定數額。首要的是堅決扣除實際出資本金,這是辯護的第一道防線,無論最終收益如何認定,當事人實際投入的本金是其個人合法財產,絕非賄賂款,辯護人應堅持在計算受賄數額時必須將本金全額扣除。其次要科學計算“出資應得收益”并主張扣除,特別要挑戰“零收益”認定,若控方以公司總體虧損或未正式分紅為由認定當事人“出資應得收益為零”,辯護人應予以有力反駁,主張即使公司總體虧損,但只要在特定經營期間存在盈利,當事人作為股東就享有相應的利潤分配期待權。在此基礎上,辯護人應申請調取公司全部財務賬冊,精確計算出在盈利年份當事人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利潤,并主張將該部分金額從受賄總額中扣除,同時遵循“存疑有利被告”原則,在財務情況復雜、盈虧交織的情況下,主張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認定,避免因“一刀切”而虛增受賄數額。
三、主觀層面的辯護:解構“權錢交易”的故意
受賄罪作為故意犯罪,證明行為人具有清晰的“以權換錢”的主觀認知是控方的證明責任,辯護人需要從多個方面瓦解其主觀故意。首要的是弱化對“賄賂”性質的明確認知,當事人可能僅認識到“投資分紅”行為違反黨員干部的廉潔紀律,覺得“不正常”,但這種認知并不等同于明確意識到自己在收取法律意義上的“賄賂”,其主觀心態更傾向于規避紀律審查,而非故意實施刑事犯罪。
同時要善于區分“長期感情投資”與“具體權錢交易”,辯護可主張請托人長期、定期支付“利潤”的行為模式更符合“感情投資”或“長期圍獵”的特征,旨在建立和維護關系,而非針對某一具體事項的即時性、一對一的賄賂,雖然當事人曾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利,但要嚴格證明每一筆“分紅”都與某個具體的職權行為形成清晰的、一一對應的交換關系存在證明難度,這為辯護留下了重要空間。
四、量刑階段的辯護:充分運用法定從寬情節
在罪名可能成立的情況下,辯護人仍應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的刑罰,這就需要充分運用各種法定從寬情節。自首與坦白的認定至關重要,需要仔細辨析當事人是否自動投案,是否在辦案機關掌握線索前主動交代,這是爭取減輕處罰的關鍵因素。認罪認罰情節的運用也不容忽視,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自愿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情節,能夠有效影響量刑結果。積極退贓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全部退繳違法所得是彌補社會危害、展現悔罪態度的重要表現,往往能獲得法庭的從寬考量。此外,初犯、偶犯及一貫表現等酌定情節也應當充分重視,如當事人無前科劣跡,一貫工作表現良好,這些因素都能為量刑辯護提供有力支持。
面對合作經營型受賄指控,有效的辯護是一場定性之辯、數額之辯與情節之辯的有機結合。辯護人需要通過精準的法律定性確立辯護基礎,通過對財務證據的精細審查實現數額核減,再結合對主觀故意的深入剖析瓦解犯罪構成,最后運用全面的量刑情節爭取最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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