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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ixabay
近日,曾經轟動一時的江西省景德鎮市“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迎來了一審判決。公告顯示,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宇因和女友孫某某因瑣事爭吵心情煩躁,在景德鎮市城區限速40公里的昌江大道,以接近130公里的時速行駛,將一家三口(包括年僅一歲的兒子)撞擊致死,因廖某宇在撞擊前有試圖避讓、撥通急救和報警電話、并未逃逸等事實,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緩期兩年執行。
雖然很多法學專業人士對這個判決予以認可,但不出意外,在網絡輿論中,卻激起了嚴重的爭議和不滿。
這里直接給出結論:雖然判決本身確有法理依據,但公眾的質疑,合情、合情、合法。
一方面,對判決提出質疑屬于無可爭議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就案情本身,此案確實令人膽寒。且不說一家三口同時遇難這慘烈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家屬極為蠻橫的態度引起了眾怒,為了泄憤在城市道路上以遠超限速數倍行駛,完全漠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于極度典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雖然“避讓、撥通急救和報警電話、并未逃逸”可以證明被告人似乎主觀上不想直接故意撞死路人,但這是酌定,而非法定的從輕情節——這意味著,只要后果極度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回顧最近幾年,已經發生了多起駕車沖撞行人的慘案:2023年廣州溫慶運案,其中傷亡最嚴重的是2024年11月11日,樊維秋在珠海體育中心內部道路沖撞市民的事件。汽車如果成為撞人的兇器,除了殺傷力強,還具有隱蔽性——難以分辨正常行駛與準備行兇;而且,即使現場有荷槍實彈的刑警,也難以第一時間阻止這個沖向路人的成噸重的鐵盒子。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么駕車撞人相比一般的攻擊方式,對普通人的安全感有倍增的沖擊。
有人舉出多年前四川成都孫偉銘醉駕造成四人死亡判處死緩的先例,但是和醉駕相比,泄憤的動機無疑更加惡劣。
雖然考慮到打了剎車、沒有逃逸等情節,相比已被執行死刑的溫慶運、樊維秋要輕微一些,但正如部分網友所質疑的,如果廖某宇僅僅是撞人前打了剎車、沒有逃逸,就能不立即執行死刑,那么,其他想要報復行兇的,是否可以有樣學樣?
主流刑法學理論將刑罰的目的定為報應和預防。這意味著,一場刑事案件的后果,除了受害者及受害者身邊的人所受到的損失和創傷,還有示范效應導致潛在的新的犯罪。
從精神分析的角度看,每個人都有暴力的本能,這來自于“本我”,但在長期社會規訓,也就是“超我”的約束下,一個有著健全“自我”的人會意識到,如果不能克制本能的暴力傾向,將不容于社會,而當一個惡性案件被報道后,這種約束受到了沖擊——“有人和我一樣”。犯罪心理學中的“犯罪傳染”,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所以,網友的上述擔憂,是有理論和現實作支撐的。
當然我們也知道,刑事司法的原則,罪刑要相適應,等等,誠然多數情況下,上述擔憂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整體的法治環境不得不承受的風險,但如前所論述,駕駛汽車撞人和一般的行兇方式相比有顯著的特殊性,這個風險還能如一般案件那樣等閑視之嗎?難道在量刑時不應適度考慮嗎?
我盡可能地回顧我所學過的法學理論,沒有一個可以完美地回應。
某知名法學教授有一個表述:希望我們這一代人摒棄重刑主義的理念。
但就此案而言,很多時候,民眾要求重判被告人,和法學專業人士的觀點不一致,是因為民眾的部分合理訴求,沒有在法學理論以及法律的實踐中得到有效的看見和回應(哪怕是結合事實與邏輯的反駁),而是被那些高高在上的理論所評判、“扣帽子”。
這就是一些法學界專業人士的矛盾點,他們平時高呼“法治”、“人權”,說“法律不能超越常識”,但當大批網友出于自己的經驗與內心道德標準,激烈反對他們的論點時,他們就把網友視作“暴民”、“庸眾”。
這可以部分解釋,為什么他們的呼吁未能促使很多確實可取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又想到很多心理學博主很愛引用的一句話:“人之所以害怕死亡,是因為他們沒有真正活過。”
但“真正活過”何嘗不是奢侈品?確實,確實有真誠地以促進我國法治進程為了理想并愿意位置奉獻一生的法學專業人士,他們是“真正活過”人,即使他們有一天遭遇意外橫死,他們也可以說:“這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云云。但也正是因此,他們常無法理解那些可能一生都沒有機會“真正活過”的人,面對不知道和明天哪一個先來的意外,會是怎樣的不安和恐懼。
他們難道全都是“重刑主義者”嗎?不,他們所追求的僅僅是,“免于恐懼的自由”。
(文 / 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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