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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是群眾反映訴求的重要渠道,但無視法律以纏訪、鬧訪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的尋釁滋事者,必將承擔法律責任。2025年,霍林郭勒市政法機關在“三到位”(訴求合理解決到位、訴求無理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幫扶到位)的基礎上,依法辦理了李某某妄圖以越級訪、纏訪、鬧訪方式謀取不當利益的尋釁滋事案件,有力維護了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
2019年9月,李某某在某工地務工受傷。2019年10月,李某某將施工方、分包方起訴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并申請傷殘鑒定。經內蒙古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標準。經一審判決,施工方、分包方共同賠償李某某各項費用12912.35元。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李某某不服,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李某某又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又以在醫療中相關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由將霍林郭勒市某醫院、通遼市某醫院起訴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損害賠償金686400.00元。經審理,2021年8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此判決,上訴至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月,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李某某不服,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李某某又向通遼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
2021年5月起,李某某拒不服從生效民事判決,拒不認同醫院檢查結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果,先后9次以同一事項到國家信訪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越級上訪、纏訪。信訪期間,霍林郭勒市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多次接待李某某,耐心聽取其訴求,并進行思想疏導,所在街道工作人員持續進行勸導。居住地街道多次對其予以困難救助。
然而,李某某一再堅持無理訴求,妄圖以越級訪、纏訪、鬧訪施壓方式實現個人目的。經查明,其上訪目的為索要380萬元賠償金,如不予解決,就一直信訪。期間,為給當地黨委、政府施加壓力,9次制作不實視頻在網上發布,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在上訪過程中,隨意辱罵、毆打相關工作人員。2022年12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刑滿釋放后,李某某仍就同一事項到霍林郭勒市信訪局,通遼市信訪局、法院及紀委監委等部門重復訪、纏訪50余次,到國家信訪局走訪2次,網上投訴7次。此期間,相關部門及領導多次接訪、約訪李某某,耐心聽取其訴求,并且釋法明理,但李某某仍繼續纏訪、重復訪、越級信訪,企圖以此給當地黨委、政府施壓,達到其不合理訴求目的。在疏導勸返過程中,李某某屢次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次。2024年8月,霍林郭勒市公安機關在充分調查取證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李某某立案偵查。經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尋釁滋事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李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警示:
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但必須依法、依規、逐級有序表達正當訴求。無理上訪、重復上訪以及任何形式的纏訪、鬧訪、滋事擾序等違法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于曾有違法犯罪前科,仍屢教不改、再次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政法機關將堅決依法嚴懲,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
來源:霍林郭勒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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