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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胡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8年10月登記結婚,2023年1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雙方因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本案爭議財產主要包括:位于某市的1805號房屋、095車位使用權,以及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公積金、基金等金融資產。
胡某主張王某在離婚前一年存在大量取現及向近親屬轉賬共計63萬元的行為,構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在財產分割時對王某少分或不分。王某則抗辯稱相關款項用于家庭開支、子女撫養及人情往來等合理用途。此外,雙方對車位使用權折價款的計算標準、離婚后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是否納入分割等問題各執一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雖存在大額資金支出,但結合部分款項用于子女撫養、家庭事務等情節,難以認定全部構成惡意轉移財產,故酌情認定雙方不合理支出均為60萬元并相互抵銷。關于車位折價款,法院以購置成本為基礎確定補償金額。對于離婚后還貸部分,法院明確2024年8月1日后的還貸可另行主張,未納入本次分割范圍。最終判決1805號房屋歸胡某所有,胡某向王某支付折價款46.75萬元;車位使用權歸胡某,補償王某4.5萬元;雙方金融資產折價款相互支付后,王某需向胡某支付2.85萬元。
胡某與王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王某的資金流動雖存在異常,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觀惡意轉移財產;車位折價款以購置成本為計算依據符合證據規則;離婚后還貸部分屬另一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中處理。
本案來源:(2025)京01民終6098號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額資金支出,若無法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開支,在財產分割時予以平衡處理。
對于無產權登記的車位使用權,分割時可參照購置成本確定折價款,主張市場價值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
離婚后一方單獨償還的房屋貸款屬于個人財產支出,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屬不同法律關系,應另行主張。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結合借款時間、資金用途及流向綜合判斷,婚前債務用于購置婚前房產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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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轉移的認定:法律如何界定“隱藏”與“轉移”?
本案中,胡某主張王某在離婚前一年取現28萬元、向案外人轉賬35萬元,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多分財產。這涉及《民法典》第1092條的核心問題:如何認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認為法院的裁判思路體現了審慎平衡原則。首先,法律對“轉移財產”的認定需兼顧主客觀要件:主觀上需有隱匿或損害對方權益的故意,客觀上需有資金異常流動且無法合理解釋用途的行為。本案中,王某的取現和轉賬行為集中發生于雙方矛盾激化期(2022年6月起),且部分流向近親屬賬戶,確實存在可疑之處。但法院注意到,王某提交了子女早教費、醫療美容等支出憑證,且部分款項(如母親兼職工資轉回)存在循環流轉特征,故未全盤認定為惡意轉移。
其次,司法實踐對“合理開支”的認定常參考日常生活經驗。例如,單筆5000元以下的支出、婚喪嫁娶等人情往來、子女撫養教育費用等,一般視為家庭必要消費。王某為子女購買黃金首飾、支付早教費用等支出,雖數額較大,但結合其收入水平及家庭需求,未超出合理范疇。反之,若支出明顯超出家庭收入水平(如頻繁奢侈品消費)或流向不明賬戶,則更可能被認定為轉移。
最后,舉證責任分配是關鍵。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一方需提供初步證據(如異常銀行流水),另一方則需說明資金用途。王某雖未完全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資料,但最終提供了部分憑證,法院據此未采納“少分或不分”的極端方案,而是通過均等抵銷60萬元不合理支出的方式實現公平。這啟示我們,在婚姻關系中,大額資金流動應保留用途證明,避免離婚時陷入舉證困境。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性:司法如何平衡利益?
本案涉及房產、車位、金融資產等多類財產的分割,其處理方式折射出離婚財產糾紛中司法裁量的智慧。
其一,關于房產分割。法院以雙方協商確認的140萬元市場價為基礎,扣除未償貸款后均分,并照顧女方權益,體現了《民法典》第1087條“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胡某主張其婚前借款購房應多分份額,但法院認為資金流向與購房時間間隔較遠,且婚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故未支持。這提示我們:婚前財產投入婚后共同財產的,需明確約定或及時轉化,否則可能被視為贈與或混同。
其二,關于車位使用權分割。此類無產權登記財產的折價易生爭議。法院以購置成本9萬余元為基準,而非胡某單方提供的“3.5萬元市場價”,凸顯了證據規則的重要性。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無市價參照的財產,購置發票、合同等原始憑證往往是核心依據,單方咨詢記錄或聊天記錄難以采信。
其三,關于離婚后還貸的處理。二審法院明確此部分屬另一法律關系,符合物權區分原則。若允許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可能混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限。王某可另案主張返還,但需證明還款資金來源于其個人財產而非婚后收入。
其四,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胡某償還婚前債務的行為未被法院支持,因債務形成于婚前且用于其個人婚前房產,不符合《民法典》第1064條“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債標準。這也提醒公眾:婚前債務若希冀由雙方共擔,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
通過本案可見,離婚財產分割并非簡單“對半開”,而是綜合財產性質、貢獻度、過錯情況、子女撫養等多重因素的精細化平衡。公眾應增強婚姻財產風險意識,必要時通過協議、公證等方式明確權屬,避免日后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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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婚姻法律師辦公場所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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