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的行政處罰依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條例》)。根據《出口管制條例》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違法行為,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處罰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進行處罰。
本文從海關律師實務角度出發,結合出口經營者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的常見問題,梳理出關于出口管制行政處罰的十個問題,并予以解答,給與出口經營者參考。
問題一:出口經營者因涉嫌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被行政處罰,是否有適用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答: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該規定適用于因涉嫌違反《出口管制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
問題二:涉嫌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規定被行政處罰,有適用初次違法免罰的空間嗎?
答: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題三: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的,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出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一)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
(二)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非法轉讓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撤銷許可,收繳出口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二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題五: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貨運、報關等服務的,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條,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題六:在境內向外國人出售兩用物項,有可能違反出口管制法嗎?
答: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在境內向外國人出售管制物項,同樣受出口管制,應當遵守《出口管制法》的規定。
問題七:出口鏑靶材,已經申請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但報關時沒有提交,會被處罰嗎?
答: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當依法交驗下列相關隨附的單證,按照規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一)合同;(二)發票;(三)裝箱清單;(四)載貨清單(艙單);(五)提(運)單;(六)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七)進出口許可證件;(八)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其他單證。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貨物,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單證。
向海關申報時沒有提交兩用物項和出口許可證,構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所說的“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依照該條規定進行處罰。
問題八:如何理解《出口管制法》規定的違法經營額?
答:“違法經營額”來自《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根據該條,出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一)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二)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
上述條文中的“違法經營額”一般可作兩種理解。第一種最常見,即當事企業出口貨物的價值;第二種則較為罕見,但部分海關予以認可,即將其理解為當事企業基于該出口業務而獲取的違法所得。
問題九:沒有許可證出口兩用物項被海關行政處罰,還可以出口兩用物項嗎?
答: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將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因此,因違反《出口管制法》受到行政處罰,會影響企業的信用記錄,同時存在五年內申請出口許可不被受理的可能,但并非不能再次申請許可出口。
問題十:與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最終用戶交易,會受到什么處罰?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條,出口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企業出口管制物項時應仔細查詢管控名單和管控條件,合規出口。
備注:以上問答整合自海關律師網--海關律師答疑欄目。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李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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