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海關、貿易執法動態與實務,歡迎關注公眾號“海律通訊”(海關律師通訊)」
作者:吳國雄律師(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
(某海關查獲的黑膠唱片,與本案無關)
走私黑膠唱片案情簡介
2021年至2024年間,凌某(化名)從境外購買黑膠唱片及CD等音像制品,通過郵遞渠道,以偽報價格等方式將共計1.46萬余套、價值400余萬元的音像制品走私進境。
2024年4月8日,凌某被海關緝私民警抓獲,其住所內的手機、電腦、黑膠唱片及CD等物品被查扣。歸案后,凌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件審理期間,凌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同時主動預繳罰金7萬元,退繳走私違法所得50萬元。
最終,法院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吳國雄(深圳)評析:
一、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邏輯
1、黑膠唱片作為進口貨物,屬于應稅商品。已錄制的黑膠唱片歸入海關商品編碼85238011項下,關稅稅率為0,僅需繳納9%的增值稅。
2、同時,黑膠唱片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時,需向海關提交《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批準單》,而該批準單僅限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指定進口單位方可申領。
3、本案中,凌某將本應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用于境內銷售的貨物,“化整為零”偽報為“個人自用”物品,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利用“個人物品”進口,每個包裹應繳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可予免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個人自用進境音像制品在規定數量內(如單碟每次20盤以下,成套每次3套以下)可享受免稅驗放。其二,更關鍵的是,以“個人物品”名義申報可規避《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批準單》許可證件的要求。
4、據此,司法機關的認定邏輯是:凌某將本應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為個人物品,不僅偷逃了應繳稅款,涉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同時,其行為也逃避了進口許可證件管理。
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若同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6、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論處,本案涉案價值400萬余元,適用9%的增值稅率,偷逃稅額約36萬元。根據量刑標準,個人犯罪偷逃稅額在此范圍內的,量刑區間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若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論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案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過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價值400萬余元,依法應在五年以上量刑。
8、由此可見,若遵循“擇一重罪”原則,法院認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在形式邏輯上成立。然而,筆者對該定性持保留意見。黑膠唱片作為音像制品,只要其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危害社會公德等禁止性規定,便屬于健康的文化產品。將其行為定性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社會觀感上確有不當。事實上,并非所有走私限制類物品的行為均按此罪論處,例如外幣現鈔屬限制出境物品,但走私大量外幣現鈔出境的案件,通常僅作行政處罰,而非追究“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刑事責任。
二、本案核心證據分析
主觀故意證據:凌某與“香港蔡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其本人簽字確認的涉案貨物發票與快遞單,共同證明了凌某從境外購買音像制品的意圖和行為,并可能就走私事宜進行了溝通。
走私手法證據:海關總署緝私局調取的郵路信息與申報信息,直接證實了凌某采取“偽報價格”、“將貿易性貨物偽報為個人物品”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銷售牟利證據:浙江阿里巴巴閑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復》,以及凌某在“閑魚”APP上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微信群聊記錄,完整揭示了其將走私貨物在境內銷售并牟利的商業動機與行為鏈條。
涉案物證:從凌某住所起獲并扣押的手機、電腦、黑膠唱片及CD等物品的扣押清單,為上述犯罪事實提供了關鍵的物證支撐。
來源:海律通訊
轉載必須全文轉載,并說明出處。侵權必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