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僅是維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 “生命線”,更是不可逾越的社會公共利益底線。在2025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期間,云浮法院立足“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主題,發布一批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助力構建誠信、安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01
顏某訴某超市產品責任糾紛案——校園周邊超市向學生或家長銷售過期食品,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顏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學時,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為子女購得零食1袋。食品包裝上記載生產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自己買到了過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顏某,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按價款十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1000元,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據此,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
典型意義
中小學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判別力較弱、維權意識相對淡薄、維權能力不足,即使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無食品”也不能準確判別,甚至沒有判別的意識,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易受害群體”。個別商家利用中小學生認知能力不足、維權意識薄弱的特點,將超過保質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在校園周邊出售,損害廣大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本案系學生家長購買食品后發現過期索賠被拒才提起訴訟,雖然學生家長只購買了4元零食,但審理法院依照懲罰性賠償金最低為1000元的規定,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讓違法經營者得不償失。該判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懲治作用,提高違法成本,有力震懾在校園周邊向學生出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有利于營造學生安全、家長放心的消費環境。
02
黃某婷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降糖食品中非法添加格列本脲和鹽酸二甲雙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婷明知其哥哥黃某杜銷售無任何保健食品手續的唐靈昌盛堂牌芪鉻膠囊、胰寶唐安華昱牌安然膠囊、苦蟲膠膠囊、胰豐膠囊、唐基膠囊、唐諾膠囊、佳糖胰膠囊、唐必舒膠囊、安胰清膠囊、果蔬唐安尼達忠瓦膠囊、唐胰平糖蜂膠葛根膠囊、唐寧膠囊、百壓康等13種保健食品,仍按照黃某杜指使,向上述保健食品購買者黃某越送貨300余箱,銷售數額共計420000余元,從中獲利80000余元。經檢測上述13種保健食品中含有“格列本脲和鹽酸二甲雙胍”成分,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明確說明的非法添加物質。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婷明知黃某杜銷售的保健食品降糖膠囊中添加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懲處。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其所居住地社區矯正領導工作小組出具了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意見,可宣告緩刑。據此以被告人黃某婷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9000元。
典型意義
保健食品是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具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可以宣傳明確的保健功能。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格列本脲和鹽酸二甲雙胍”是常見高發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打擊此類犯罪,有三方面意義:一是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格列本脲和鹽酸二甲雙胍是處方藥,需遵醫囑服用。食用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降糖保健食品,可能因劑量不當或使用者未遵醫囑,引起低血糖、肝腎功能損傷、乳酸性酸中毒等嚴重健康風險,甚至危及生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亦明確禁止添加該成分。懲處此類犯罪,能有效避免公眾因誤服而遭受健康傷害;二是有助于消費者認清“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通過案例宣傳,有效提示公眾購買保健食品需警惕商家宣傳的“速效”、“根治頑疾”等虛假療效話術、認清正規銷售渠道、認準保健食品專用標識;三是強化法律威懾。對涉案人員依法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向社會明確傳遞了法律紅線不可觸碰,特別是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零容忍”的信號,警示其他潛在違法者,任何為謀取私利而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起到震懾作用,減少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
03
李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濫用食用色素的鴨貨熟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為提高鴨貨熟食銷量,在煮制過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銷售金額共計1.8萬元。2024年10月12日,公安機關對李某某售賣的鴨腸進行抽檢,經檢測,涉案鴨腸日落黃、胭脂紅項目不符合國家要求。同年10月24日,行政執法機關認定涉案鴨腸含有嚴重超限量的日落黃、胭脂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生產、銷售鴨貨熟食時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李某某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鴨貨憑借獨特風味深受廣大消費者青睞,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日落黃等人工合成著色劑不允許在生、鮮肉和熟肉制品中添加使用。然而,個別不法商家為了讓鴨貨賣相更佳,無視國家標準與食品安全,在煮制過程中私自加入人工合成著色劑,消費者食用后可能引起腹瀉、過敏等不耐受反應,嚴重者可能會造成肝腎功能損傷。本案被告人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對此類犯罪予以打擊,保障食品安全。同時,警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遵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嚴格依法經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遼寧高院、山西高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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