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刑拘,家屬第一反應往往是慌神,可越慌越容易踩坑。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見過太多家屬因“踩坑”或未及時換對辯護人,措施營救親人的良機,遇到家人被刑拘,別踩坑選對律師真能幫嫌疑人爭取無罪或罪輕 —— 這不是夸張,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今天我就來細數一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常見的幾個容易踩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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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坑就是迷信 “關系能撈人”。去年有個電子企業老板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家屬先花幾十萬找 “門路”,結果人沒撈出來,還錯過了關鍵的 37 天黃金救援期。要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明白白寫著,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而且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這個階段律師能做的太多了:根據第三十八條,能幫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提意見;按第三十九條,持相關手續就能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細節。可家屬偏偏信 “關系” 不信法律,等發現被騙找過來時,離批捕只剩兩天,幸好我們北京來碩李肖峰律師團隊連夜梳理案情線索、材料,及時與辦案機關人員溝通,才勉強爭取到不批捕的結果。
還有家屬被 “包贏” 律師忽悠。真正的刑辯律師都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 “根據事實和法律” 提意見,絕不敢打包票,只是絕對禁止的,會受到行業懲戒,終身記錄在案。之前有個詐騙案,原律師收了錢就沒下文,連控方的證據卷都沒仔細看。家屬換了我們團隊后,李肖峰律師帶著團隊律師逐頁核對,發現控方認定的 “詐騙金額” 里,有近一半是當事人正常的業務回款,還誤把客戶自愿支付的定金算成涉案款。我們立刻依據司法解釋中 “詐騙金額需排除合法收入” 的規定,結合第四十條查閱到的案卷材料,當庭提交質證意見,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觀點,當事人刑期直接減少了兩年。
更荒唐的是有人自己毀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刪聊天記錄、藏涉案物品,這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幫助毀滅證據罪。之前有個家屬干了這事,原律師只會抱怨 “案子沒法辦”,我們律師團隊卻沒放棄:一方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申請調取偵查機關未收集的關鍵證據;另一方面抓住訊問筆錄中的矛盾點,結合第五十五條 “證據確實、充分才定罪” 的規定,最終說服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其實判斷判斷律師是否專業和盡心很簡單:看他有沒有主動梳理證據鏈、有沒有明確引用法律條款、有沒有給出具體辯護方案。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團隊參辦行政、刑事案件近千起,靠的就是 “摳法條、查細節” 的專業勁兒。刑事案件拼的就是時間和專業,家屬踩坑不可怕,怕的是明知選錯了還不換 —— 早一天找對律師,親人就多一分爭取無罪或罪輕的希望。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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