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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丘中郎將”及“摸金校尉”兩詞最早見于陳琳為袁紹檄豫州一文:“又梁孝王,先帝母弟,墳陵尊顯,松柏桑梓,猶宜恭肅,而操率將校吏士親臨發掘,破棺裸尸,略取金寶,至令圣朝流涕,士民傷懷。又署發丘中郎將、摸金校尉,所過墮突,無骸不露。”然而歷代史家對于曹操是否設置過這兩種官職的看法卻是莫衷一是。劉勰《文心雕龍·檄移》說“陳琳之《檄豫州》,壯有骨鯁。雖奸閹攜養,章密太甚,發丘摸金,誣過其虐。”呂思勉對于此事曾言“其詆魏武或誣,然謂魏武軍中無是事,固不可也。”因此,對于曹操是否設立過發、摸二職還需進行一番探究。
建安五年,曹操與袁紹各率軍進行官渡之戰,袁紹為了拉攏劉備和冀州官民共討曹操,特命陳琳作檄文。檄文,是古代一種軍事性的文書,在征伐時起到聲討作用,具有“露板以宣眾,不可使義隱;必事昭而理辨,氣盛而詞斷”的特點。雖然檄文為了強調自身的正義性,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但是它還要有一定真實性和說服力才能使大家信服。故當時廣為流傳的《陳琳為袁紹檄豫州》一文在內容上具有相當程度的真實性。
檄文中所述曹操設立發、摸二職雖然在其他史料中沒有明確記載,但檄文中所記曹操的其他事跡則多有史料可與之印證。《檄豫州》載“故太尉楊彪,歷典三司,享國極位,操因睚眥,被以非罪,榜楚并兼,五毒俱至,觸情放匿,不顧憲章。”關于此事《后漢書》載“時袁術僭亂,操托彪與術婚姻,誣以欲圖廢置,奏收下獄,劾以大逆。”《檄豫州》中又有九江太守邊讓因正義直言被曹操殺害的表達,此事在《后漢書》和《三國志》等典籍中均有記載。可見,對于曹操誣罪楊彪、族殺邊讓之事,《檄豫州》所述基本屬實,并無誣陷曹操之意。因此可以得出《檄豫州》內容大體真實,故曹操設發、摸二職之事蓋為不誣之詞。
而陳琳本人性情耿直,曾直言進諫。他作《檄豫州》一文時雖為曹操敵對一方,內容應當可信。《六臣注文選》載“后紹敗,琳歸曹公。曹公曰:卿昔為本初移書,但可罪狀孤而已。惡惡止其身,何乃上及父祖邪!琳謝罪曰:矢在弦上,不可不發。曹公愛其才,而不責之。可見曹操在質問陳琳之時,僅僅質問陳琳為何要惡其父祖,而對于檄文之中提到的曹操挖掘梁王墓,設發、摸二職之事卻只字未提。陳琳謝罪的回答也只是強調自己之所以著此文章是形勢所迫。并未提到自己有誣陷不實之舉。從這一問一答的對話當中,似乎可以看見曹操對于盜墓發陵及設發、摸二職之事的默認的態度。
秦漢之時厚葬之風氣頗盛,帝王諸侯官僚的墓葬隨葬品也極為豐富,由此引發了東漢末年動蕩之時猖盛的盜墓風氣。《晉書》載索綝之言“漢武帝饗年久長,比崩而茂陵不復容物,其樹皆已可拱。赤眉取陵中物不能減半,于今猶有朽帛委積,珠玉未盡。此二陵是儉者耳。”可知漢朝帝王陵寢里的寶物數量十分龐大。
從考古發掘情況來看,河北滿城漢墓共出土隨葬品兩千八百多件,其中包括“金縷玉衣”等大量制作工藝水平極高的器物。陪葬品之豐富、墓葬之豪華可見一斑。盜墓和厚葬又可謂一對孿生兄弟,總是相伴相隨。《史記·貨殖列傳》載中山之人“起則相隨椎剽,休則掘冢作巧奸冶。”可見當時盜墓之風已成地方習俗。盜墓行為的最基本的動機,由自劫奪財產的出發點,即“物利”的追求。這些都為曹操之盜墓行為提供了物質基礎和發生環境。
東漢末期時局動亂,混戰不已。皇家官僚墓葬之中的大量珍寶錢幣,對各方割據勢力產生了極大的吸引力。墓葬之中的大量財寶成了軍隊供養的重要來源,隨之而來盜墓掘冢之行為也就愈演愈烈。可謂“自喪亂以來,墳墓無不發掘。”《三國志》載董卓“焚燒洛陽宮室,悉發掘陵墓,取寶物。”及“吳人發長沙王吳芮冢,以其磚於臨湘為孫堅立廟。”《后漢書》中載“呂布發諸帝陵,及公卿已下冢墓,收其珍寶。”可見東漢末年盜墓現象頻發。
而曹操作為當時一大割據勢力,也確實有過盜墓的行為。《太平御覽》記載“魏武北征蹋頓,升嶺眺矚,見一崗不生百草。王粲曰:必是古冢。此人在世,服生磐石,死而石氣蒸出外,故卉木焦滅。即令鑿看,果大墓,有碧石滿瑩”。故曹操手下應有一批盜墓人員之存在。曹操為了獲取更多的墓葬財寶重視盜墓人員,并給盜墓人員設定如發丘中郎將及摸金校尉的官職也就不足為奇。
另外,曹操生前兩次頒布詔令強調節葬的問題,《三國志》載建安二十三年六月令曰“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其規西門豹祠西原上為壽陵,因高為基,不封不樹。”及二十六年遺令曰“葬畢,皆除服。其將兵屯戍者,皆不得離屯部。有司各率乃職。斂以時服,無藏金玉珍寶。”曹操臨終遺令僅談到節葬之問題,一方面可以看到曹操重視節儉節葬,另一方面,也可以推測正是因為曹操早年也參與了挖掘陵寢的行為,深感動亂年代厚葬的結局無非是遭他人盜掘,使人死后也不得安生。因此才特別強調死后要節葬,不樹不封。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曹操有極大的可能性設立發丘中郎將及摸金校尉二官職。而據《三國志》載曹操“冬十二月,始起兵與己吾,是歲中平六年也”。中平六年為公元189年。而陳琳《檄豫州》之文著于建安五年,即公元200年。據此可以推出,發、摸二職的設立時間為公元189年到公元200年之間。
古有曹操盜梁王墓之惡行,今有孫殿英發慈禧陵之劣跡。盜墓行為不僅從道德倫理上為千夫所指,而且會對正常的考古工作和歷史研究帶來消極影響,更會導致大量珍貴文物和流失和破壞。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對于盜墓現象進行了嚴厲的打擊,盜墓現象有所收斂。我們研究盜墓行為的目的正是在于抵制和嚴打盜墓行為,保障正常考古研究,保護我國珍貴的文物資源。(節選自《才智》,2016年第21期)
《中國歷史評論》編輯部選編
本期編輯: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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