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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期這幾天看完了卡夫卡的《審判》。
《審判》發表于1925年,是卡夫卡的代表作之一。有意思的是,該書的主人公—— 約瑟夫·K, 跟他的另一部作品《城堡》的主人公“K”名字一樣,學界通常認為這個卡夫卡的 “K” 并非特定個體,而象征“每一個現代人”,即被體制籠罩下的無名個體。
在卡夫卡的世界里,個體常被置于一種無名的權威之下,掙扎于荒誕與悖謬的泥沼。其中,《審判》以其對法律體系與個人命運的深刻剖析,成為一面映照極權本質的鏡子。通過主人公約瑟夫·K的遭遇,卡夫卡揭示了在專制與暴政的陰影下,法治如何異化為壓迫的工具,而個體的尊嚴與權利又如何被無聲吞噬。
故事始于一個平凡的早晨:銀行高級職員約瑟夫·K在30歲生日那天被莫名逮捕,卻未被告知具體罪名。他仍可照常生活,但一場無形的訴訟已悄然啟動。K試圖厘清真相,卻發現自己陷入了一個龐大而隱秘的司法迷宮。預審法官的漠然、旁觀者的嘲弄、法律幫助者的虛偽,無不暗示著一種系統性的荒誕。最終,K在一年后被秘密處死,至死未知其“罪”何在。
卡夫卡通過K的遭遇,刻畫了一種典型的極權司法模式:法律表面存在,實則淪為權力的遮羞布。司法機構看似遵循程序(如傳訊、審問),卻以“程序保密”為名剝奪被告的知情權與辯護權。這種“依法而治”的假象,恰恰暴露出人治的本質——法律不再是保障權利的盾牌,而是服務于統治意志的利器。K的悲劇不在于法律的缺席,而在于法律的異化:它本應彰顯正義,卻成了不義的工具。
讀到這里,我第二個想到的就是納粹德國。
納粹德國表面是有魏瑪憲法的,可一旦你試圖用常規的“法治社會”邏輯去理解它,你就會發現一切都變成了霧里看花,越琢磨越迷糊。但只要你明白了一個詞——Führerprinzip(元首原則),一切疑惑就都迎刃而解了。
先講講表面文章。納粹德國并不是我們想象中那種徹底廢除一切法律、只憑希特勒一句話就能殺人放火的原始王朝。恰恰相反,希特勒和他的納粹同僚們非常善于做表面功夫。魏瑪憲法從1919年制定到1945年德國投降,這本憲法始終沒有被正式廢除。如果能穿越回去,走進柏林檔案館,甚至還能看到憲法條文整整齊齊地擺在那里,按部就班地印刷,甚至司法考試還要考一考。
但問題在于,這張憲法不過是一張早已被架空的皮。1933年,希特勒剛剛上臺不久,德國國會就通過了著名的《授權法》,全稱叫做《消除民族及國家危機法》。名字聽起來冠冕堂皇,實際上就是明目張膽地把議會的立法權、監督權、甚至修改憲法的權力一股腦塞進了希特勒的口袋里。也就是說,從那一刻起,德國所有的法律、憲法、制度,只要希特勒愿意,都可以隨便“修改”——注意,這里的“修改”不是我們熟悉的那種需要三讀通過、全民公投的民主程序,而是元首一句話,今天說“左轉”,明天說“右拐”,全體德國人民和官僚機構就得無條件執行。
講到這,有人可能會說:“這么說來,希特勒的權力就是無限的嗎?那納粹黨本身的黨紀黨規呢?他不是還要遵守‘元首是領袖,黨是核心’的原則嗎?”我只能說,這種想法太天真了。納粹黨的黨章黨紀寫得確實很細致,什么黨員的行為準則,什么組織生活會,什么黨內申訴制度,甚至還有專門的“仲裁”機構。可你仔細翻一翻這些文件,最核心的那條永遠都是:絕對服從元首(Führerprinzip)。這不是一句口號,而是赤裸裸的權力宣言。元首的意志高于一切,高于黨,高于國家,高于法律。所有的黨內規則,歸根結底都要服從于“元首的意志”,否則就會被隨時修正、廢棄、乃至徹底拋棄。
這里必須補充一個細節。納粹黨在1934年搞了一場“長刀之夜”,也就是黨衛隊針對沖鋒隊的清洗。沖鋒隊的頭頭羅姆當時覺得自己是納粹革命的“元勛”,開始不聽話,甚至有點想搞“二次革命”。結果希特勒一句話,整個沖鋒隊高層幾乎被一鍋端。
如果按照黨章,沖鋒隊是納粹黨的一部分,有自己的組織體系,有自己的“黨內民主”,可在元首面前,這些統統都是廢紙。希特勒只需要一個電話,一道命令,就能讓昔日的“同志”瞬間消失于歷史塵埃。這才是真正的權力排序,什么黨規、什么程序,統統是“裝飾”。
再說說法律。這方面,納粹德國表面上還是“依法治國”的。你去看1933到1939年間通過的法律,條文之多、細則之繁瑣,簡直讓人懷疑德國人是不是有“立法癖”。但你要是把這些法律和元首發布的命令放在一起對比閱讀,很快就能發現一個規律:凡是法律和元首的意志發生沖突,最終生效的永遠是元首的命令。甚至有不少法律直接在最后一條寫著“如有與元首命令不符者,以元首命令為準”。這比中國古代的“圣旨”還直接,至少在大清朝,皇帝還得裝裝樣子,弄個軍機處、內閣批紅。而在納粹德國,法律本身就是“可變的”,唯一不變的是“變”的權力歸屬于誰。
更有意思的是,納粹德國的司法體系也不是沒有獨立法官、檢察官,甚至還有憲法法院。但這些人哪怕再怎么自詡正義,只要和元首命令發生沖突,要么“順從”,要么“消失”。在1934年“羅姆事件”之后,一些法官試圖用“現行法律”維護沖鋒隊成員的合法權利,結果不僅案子沒法審,連帶著這些法官很快就被免職、流放、甚至送進了集中營。你說這種情況下,法律還有什么意義?憲法還有什么尊嚴?
當然,這一切都不是憑空發生的。納粹黨的宣傳機器,把“元首即德國”“元首即法律”這種觀念不斷灌輸給全國人民。從小學生到大學教授,從普通工人到銀行家,每個人都要在心里種下這樣一個觀念:德國只有一個聲音,那就是希特勒的聲音。國家的命運、民族的未來、個人的生死,統統取決于元首的一句話。甚至連黨衛隊的誓詞都是“我向元首希特勒效忠,愿為他而死”。你要是覺得這只是法西斯的“洗腦”,那你還太低估了納粹體制對人性的改造。真的到那個環境下,絕大多數人都會在“法律”與“命令”之間毫不猶豫地選擇后者。
卡夫卡的《審判》就像一面反光鏡,映射出專制與暴政的核心特征:將權力集中于少數人手中,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正如《審判》中那個無處不在卻永不露面的法院,權力通過官僚機器滲透至每個角落。官僚們只對上級負責,而非對人民負責,導致系統性的責任缺失。K試圖挑戰體制,卻發現自己面對的不是某個具體的惡人,而是一張無孔不入的權力之網。
暴政則表現為權力的獨斷與任性。它未必以血腥面目示人,卻通過規則的不確定性制造恐懼。在《審判》中,K的“罪”從未被明確界定,這種模糊性正是暴政的典型手段——它讓個體時刻處于被審判的焦慮中,從而主動服從權威。米歇爾斯的“寡頭統治鐵律”進一步指出,任何組織終將由少數精英掌控,多數人淪為被統治的客體。在極權社會中,統治者通過謊言、暴力或“多數決”的假象壓制異見,使平等與自由名存實亡。
真正的法治并非徒有法律條文,而是以“法律至上”為原則的治理模式。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旨在保障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權力需受法律制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這與《審判》中秘密法庭的專斷形成鮮明對比。
法治的根基在于權利本位,法律不僅是治國工具,更是公民權利的守護者。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應優于一人之治”,因為法律能避免人性的偏私與任性。在理想狀態下,法律通過程序正義確保公平:被告有權知悉罪名、參與辯護、獲得公正審判。而K的遭遇恰恰反襯出程序正義的缺失——當法律成為黑箱操作,正義便無從談起。
此外,法治社會強調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腐敗,因此需通過司法獨立、輿論監督等手段約束公權力。同時,法治需要公民的信仰與參與。法律若不被尊崇,終將形同虛設。在《審判》中,K的孤立無援揭示了民眾對法律系統的疏離感,而這種疏離正是法治難以生根的土壤。
卡夫卡的作品常被視作預言,因其深刻揭示了現代社會的制度性困境。它警示我們:當法律脫離正義的軌道,當權力失去制約,個體便可能淪為體制的犧牲品。
而法治社會的理想,正是對卡夫卡式困境的超越——它追求的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有溫度的公義;不是盲目的服從,而是理性的自由。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我們仍需時刻警惕權力的異化,以卡夫卡筆下的荒誕為鏡,照亮前行的方向。唯有如此,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守護神”,而非“專制暴政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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