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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分組審議期間,多位委員關注到了政府專職消防員權益保障問題。
吳晶委員注意到,本次立法聚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但未涉及地方事實存在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法律地位和權益保障問題。吳晶指出,隨著消防救援職能向“全災種、大應急”拓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已成為基層力量的重要補充,但該群體難以享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同等的傷亡撫恤、高危補貼、退休保障,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現象。她建議建立專職消防員同工同酬和經費保障約束機制,在法律中單設條款,明確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法定身份屬性,確立其作為國家消防救援力量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檔擔責的經費保障機制,將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撫恤待遇等納入財政預算。
鄧秀新委員也建議將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本法適用范圍,明確政府專職消防員非行政編制但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同責同權同保障的原則,打破政府專職消防救援人員在履職時的身份界限,保障非行政編制消防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呂世明委員指出,消防救援人員承受的危險、作出的貢獻、付出的代價極為特殊,因此應進一步增加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保障傾斜力度的內容。他建議在草案第5章“保障措施”中加大保障傾斜力度,同時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等軟性措施。在消防救援人員入職前后及日常、戰時等階段,其心理健康、心理慰藉及精神撫慰方面,除嘉許嘉獎外,仍需給予充分保障。
吳晶也建議構建全生命周期的心理健康防護和創傷后應激障礙康復體系。她指出,消防職業風險高,消防救援人員是創傷后應激障礙高發人群,亟待法律層面給予系統性回應,將心理防護從“軟性服務”上升為“硬性法定義務”。具體可包括:在立法中設立心理健康條款,對執行重大zai難事故、惡性事故救援任務的人員,實施心理干預和康復療養,明確將創傷后應激障礙的診療康復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障支付范圍;設立因心理健康原因退出人員的安置和銜接機制。
鑒于本法與消防法的功能定位,鮮鐵可委員提出要做好兩部法律的銜接。鮮鐵可指出,草案既規定了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管理,也在第2章中規定了應急救援、消防監督管理等具體職責職權。從立法體系看,消防法作為消防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已對消防救援機構的職責任務、執法權限、工作程序等作出系統規定,本法作為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管理法,核心任務應是解決誰來做、履職的身份授權、管理規范、職業保障等問題。因此,他建議進一步厘清兩部法律分工邏輯,本法立足于隊伍本位,重點規范消防救援人員的身份地位、權益、業務管理監督,涉及具體執法職權、工作程序的,可采用轉致性條款與消防法相銜接,形成各司其職、有機互補的法律制度體系,避免重復立法和交叉立法。
楊永英委員建議在草案第8條新增1款,內容為“每年的11月9日為消防救援人員節”。她指出,近30年來,各地結合電話119的宣傳,普遍將11月9日作為消防宣傳日,將這一天作為消防救援人員節可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歸屬感,營造全社會尊崇消防救援職業、愛護消防救援人員的濃厚氛圍。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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