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中央政法委秘書長訚柏會上表示,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新一輪法治中國建設規劃,研究下一步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措施。
會上談及下一步推進法治建設重點舉措時,訚柏表示,要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破解執行難。這一表態,瞬間點燃了法律界乃至全社會對 “審執分離” 的討論熱情,預示著新一輪法治規劃即將拉開重大變革的帷幕。
![]()
為什么要審執分離?
2014 年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 “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將審執分離改革提上了日程。十幾年過去了,這項工作一直在推進過程中,卻始終沒有落實到司法實踐中。
審執分離,顧名思義,就是要讓將審判權和執行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或部門行使。具體而言,審判權由法院的審判庭等審判機構行使,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執行權由法院的執行局或其他專門的執行機構行使,負責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日常分離的理論基礎是,審判權的核心是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和裁判,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執行權則是國家或是行政強制力,解決的是如何將裁判結果付諸現實的問題。
實現了審執分離,有利于審判機構專注于裁判,不受執行事務的干擾,能夠保持中立和客觀,避免因擔心執行壓力等因素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執行機構獨立行使執行權,也有助于減少執行過程中受到來自案件審判方面的權力濫用和變通執行問題。
據此,參照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經驗,理論上也說得過去,施行審執分離,是司法權和執行權(有人說是行政權)分離應有之義,避免司法權擴張至行政權,或是行政權被司法化。
此外,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的法院。有人認為,施行審執分離,可以有效的減輕法院的負擔,讓法院專注審判工作,減輕來自執行工作困難影響司法工作開展的問題。
![]()
如何才算審執分離?
一直以來,審執分離的執行中,形成了執行從法院撤離分離出去的“外分”,還是在法院內部單獨設置二級機構分離的“內分”兩種看法。分別持有這兩種觀點的學者,都大有人在,并且爭論不已,各抒己見。
前幾日轉發的《原美林:審執分離的核心爭議及解決對策》一文中,該法學教授在“第十一屆全國司法學論壇”就認為,應該在法院內部進行分離時,最好建立一個與審判平行的執行機構,在法院內部進行執行與審判的分離,同時必須設立不同的考核機制,分開考核。可見,主張在法院內部分離,具有相當大的市場。
據說,此前在一些法院已經進行過執行內分的試點工作,或是提出了法院執行部門由上級法院垂直領導、統一指揮和調取的改革計劃,這些試點和改革,都是法院里單獨設了執行裁判庭和執行實施部門,前者管“判對錯”,后者專管“去落實”,互不隸屬、互相監督。這跟目前大多數法院施行的,審判部門和執行部門分設的狀態,區別并不是很大。
但不爭的事實是,如果是內分的話,實則還是歸于一個領導體制。如此的分離,還算是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分離、互不隸屬嗎?而主張外分的觀點則認為,應該設立獨立于司法機關之外的獨立的執行機構,“健全國家執行體制”,設立國家執行局;亦或是干脆劃歸司法行政機關,融入“公檢法司各司其職”的體系。
![]()
也有人提出,為了防止步子邁的太大,一步到位沒有了回旋余地,可以先行在法院內部設立獨立、垂直的執行機構,施行上級某個層面的法院的統一領導,先行試點一段時間之后,再考慮是否設立國家層面的執行機構,或是直接轉隸給司法行政機關。
不管怎么說,審執分離的目標和要求應該是,施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徹底分離,發揮出審判和執行互相監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讓“執行的人自己監督自己”。
同時,也要讓執行權像訴訟程序一樣,設置一套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的監督和救濟程序,改變現有的案件執行監督乏力的局面。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原創同步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