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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租車抵押套現”案作出二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兵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本案中,王某兵通過租賃車輛后偽造證件,將車輛出售或抵押借款,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共計66.56萬元。這一判決引發社會對“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界限的廣泛關注。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結合本案,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解析。
一、焦點辨析: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
王某兵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張萬軍教授指出,兩罪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侵害市場秩序:“合同詐騙罪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且侵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而詐騙罪更側重于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
本案中,王某兵在租車時已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續偽造證件、抵押借款等行為均獨立于租賃合同本身,更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征。法院認定其行為直接侵害他人財產權,而非擾亂市場秩序,因此以詐騙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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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金額認定:為何二審核減3.64萬元?
二審中,檢察機關提交新證據,證明王某兵在部分借款中支付了“砍頭息”、停車費等費用。張萬軍解釋:“詐騙金額應以被害人實際損失計算。若行為人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且該返還不屬于‘拆東墻補西墻’的繼續詐騙,則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本案二審核減3.64萬元,體現了刑法對犯罪數額認定的精確性要求,也警示司法實踐中需全面審查資金流向,避免將非詐騙資金納入量刑依據。
三、量刑關鍵:為何家庭困難不減罰金?
王某兵以家庭貧困為由請求減少罰金,但未獲支持。張萬軍強調:“罰金刑的設定旨在懲治經濟犯罪、剝奪再犯能力。家庭困難并非法定從輕理由,否則可能變相鼓勵‘以貧抵罪’。”法院維持10萬元罰金,彰顯了對經濟犯罪從嚴懲處的立場。
四、警示意義:合法融資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中,王某兵聲稱部分車輛系“融資租賃取得”,試圖模糊合法融資與犯罪的界限。張萬軍提醒:“融資租賃的核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若行為人通過偽造證件將租賃物非法處分,即構成詐騙。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虛構事實的行為。”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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