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龍江省雞東縣,村民郭先生持有 33 年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權,正陷入一場圍繞 “已廢止證件”“裁判矛盾” 展開的權益爭議。從 1992 年完成初始登記,到如今面對司法裁判的相反認定與行政程序的反復,郭先生始終在為維護自己的宅基地權益奔走。
33 年前合法登記:一份歷經歲月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時間回溯至 1992 年,彼時我國尚未出臺 “房地一體” 的登記規定,郭先生依規完成宅基地登記,取得地號為 1-3-146 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后續該證件補發為雞集用(2005)第 000024 號。其中,郭先生的登記檔案(地籍調查表)產生于 1992 年 5 月 19 日,內有左右相鄰簽章指界認可,同年 10 月 1 日生成宗地圖,與土地證完全相符無差錯;補發的土地證具備審核審批手續,且已依法記入檔案中。“當時的登記完全按照法律法規來,檔案完整,這 33 年里,我一直認為這份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 郭先生強調,初始登記的合法性是整個爭議的基礎。
爭議焦點:“空中飛發” 的國有證與 “已廢止證件” 的復用
爭議的核心,集中在第三人王某志的土地證件上。據悉,王某志原本已合法持有地號為 1-3-145 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依規享有一處宅基地。但郭先生反映,雞東縣土地部門曾在無合法登記檔案的情況下,為王某志頒發了雞國用(1992)字第 000024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 該證件不僅地號與郭先生的 1-3-146 集體土地使用證完全重合,證號也一模一樣。“這就是‘空中飛發’的證件,沒有任何登記依據,卻和我的合法證件‘撞號撞地’。” 郭先生質疑道。
更令人費解的是,這份 “空中飛發” 的國有證早已被依法廢止。2007 年,因雙方土地糾紛,發證機關經調查后以 “相鄰宗地定界有誤” 為由,收回并廢止了王某志的該本國有土地使用證。這一事實被(2011)雞東行初字第 11 號《行政裁定書》明確認定:“王某志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已經于 2007 年 7 月被行政機關廢止”。
但郭先生表示,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至今仍以這本已廢止的國有土地證為依據,聲稱其集體土地證 “完全覆蓋王某志的土地證”,編造 “兩證重疊覆蓋” 的事實。“一個已經被官方收回廢止的證件,怎么還能成為認定‘重疊’的依據?這一理由的事實依據存疑,且與王某志已持有合法宅基地的情況相矛盾。
同時,郭先生進一步指出,登記中心在處理爭議過程中,還以一份來源不明、信息錯誤的登記卡為依據,要求更正其合法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該行為完全缺乏法律支撐:登記中心所援引的 “1992 年 10 月 2 日登記卡”,既未收錄于 1992 年初始登記檔案中,在現行不動產登記微機系統內也無任何存檔記錄,屬于脫離法定登記程序的 “檔案外孤證”,其形成背景、審批流程均無法查證,不符合土地登記憑證需歸檔留存的法定要求;而 1992 年 10 月 5 日形成的另一份檔案外登記卡,與 5 月 19 日地籍調查表、10 月 1 日宗地圖等合法檔案內容完全一致,可佐證 10 月 2 日登記卡的異常性。
與合法土地證依據沖突:根據我國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土地證的核發、更正、注銷必須以完整的登記檔案(如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審批材料等)為依據。郭先生的土地證核發依據是 1992 年 5 月 19 日的地籍調查表(有相鄰指界認可)及 10 月 1 日的宗地圖,與證件內容完全匹配;而登記中心以 “來路不明、信息錯誤的 10 月 2 日登記卡” 要求更正土地證,明顯與法定依據沖突,缺乏法律依據。
司法裁判矛盾:同一法院對關鍵事實作出相反認定
司法環節的裁判矛盾,讓郭先生難以接受。2011 年,郭先生針對王某志的國有土地證提起行政訴訟,雞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1)雞東行初字第 11 號《行政裁定書》,明確審理查明王某志的國有證已在 2007 年 7 月被廢止,因郭先生起訴時 “已沒有訴訟標的”,裁定駁回起訴。
然而,2025 年雞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 0321 行初 15 號《行政判決書》,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判決書中稱郭先生的集體土地證 “完全覆蓋王某志的土地證”,并據此認定被訴行政行為 “事實清楚”。
更令郭先生質疑的是,對于登記中心 “以來路不明、信息錯誤的 10 月 2 日登記卡為依據要求更正土地證” 這一在程序合規性及事實依據方面存在爭議的行為,(2025)黑 0321 行初 15 號《行政判決書》竟認定相關操作 “證據確鑿、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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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卡 圖一 (郭先生提供)
郭先生表示:“同一法院、針對關聯土地事實,前案確認國有證已廢止,后案卻無視該事實,還將‘用錯誤登記卡要求更正土地證’的操作認定為合法 —— 這是明顯的裁決矛盾,完全無視既有司法裁定和客觀事實。這種認定與前序司法裁定及客觀事實存在明顯沖突,其事實認定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合理性,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核查明確。
行政程序反復:多次公告與撤銷暴露認定依據不足
除了司法層面的矛盾,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也歷經多次反復,側面凸顯 “兩證重疊” 認定的依據缺陷。2007 年,雞東縣國土資源局以 “兩證重疊” 為由,作出注銷郭先生、王某志土地登記的決定,后因 “落款主體與印簽名稱不一致” 被撤銷;2008 年《物權法》實施后,土地部門依據新《土地登記辦法》,通知郭先生 60 日內辦理換證或注銷手續,郭先生未響應;同年 9 月,土地部門公告廢止郭先生的土地權利證書,隨后又以 “主體不對” 為由撤銷該公告;2010 年 4 月,土地部門再次發布公告廢止郭先生的證書……
“行政行為的多次調整,從側面反映出‘兩證重疊’的認定在事實依據方面仍需進一步夯實,程序銜接也有待完善。” 郭先生認為,這些行政操作,進一步印證了爭議背后事實認定的混亂。“原土地局、自然資源局,還有現在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我宅基地登記和土地證這事上,折騰了28 年。他們多次說登記錯誤、有重疊,要注銷我的土地登記、收回土地證,結果每次都被法院依法撤銷。現在登記中心又要改我的土地證 —— 這 28 年我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該誰來承擔?”郭先生無奈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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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通知書 圖二 (郭先生提供)
當事人訴求:尊重歷史登記 糾正違法認定
面對 33 年合法權益陷入的糾葛,郭先生提出了三點明確訴求:一是相關部門尊重 1992 年的歷史登記事實,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檔案為依據,重新核查 “兩證重疊” 的認定;二是糾正(2025)黑 0321 行初 15 號判決中與既有事實、司法裁定矛盾的違法認定;三是徹查 “空中飛發” 國有土地證及編造 “重疊覆蓋” 的行為,維護其三十年的合法宅基地權益。
截至目前,郭先生仍在通過合法途徑,持續尋求事實的厘清與自身權益的保障。這場橫跨三十余年的宅基地登記爭議,何時能迎來清晰公正的結果,仍待觀察,后續事件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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