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明家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2025年9月2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明家犯罪集團案。對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名被告人判處死刑;對楊正喜、傅成志等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羅建章、邱智等11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對畢會軍、蔣吉等12名被告人判處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應判處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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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以明學昌(已死亡)、明國安(另案處理)、明國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員為首要分子,以畢會軍等其他家族成員和周衛昌等武裝頭目為重要成員的明家犯罪集團,利用明家家族在緬甸果敢地區的影響力,發展和依托明家家族掌控的武裝力量,在果敢老街及石園子、清水河等地設立多個園區,招攬、吸引巫鴻明、羅建章、蔣吉等多名“金主”入駐并提供武裝庇護,伙同以“金主”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賭場、販賣毒品、組織賣淫等犯罪活動,涉賭、詐資金100余億元。明家犯罪集團伙同巫鴻明等人的電詐犯罪集團,殺害、傷害試圖逃跑或不服從管理的涉詐人員,造成10人死亡、2人受傷;2023年10月20日,為防止涉詐人員被移交我國,明家犯罪集團伙同巫鴻明等人組織轉移、藏匿涉詐人員過程中,明家武裝人員開槍射擊,又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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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人分別組織、領導、參加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4項罪名。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事人家屬和各界群眾160余人旁聽了宣判。
以上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像緬北明家犯罪集團和湄公河慘案這類案件,雖然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但中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判,這背后的法律依據、理由和戰略考量是什么呢?
以下是AI思考,了解一下:
一、 核心法律依據:國家法律的“長臂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法院對境外犯罪行使管轄權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屬人管轄原則(針對中國公民)
《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這意味著,只要是中國公民,無論其在世界何處犯罪,中國法律都有權管轄。
應用:在緬北明家犯罪集團中,雖然主要頭目是外籍,但犯罪集團中不乏中國籍的骨干成員、財務人員、實施詐騙的“業務員”等。對于這些中國籍嫌疑人,中國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依據屬人原則進行抓捕和審判。
保護管轄原則(針對危害中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
湄公河慘案:被劫持殺害的“華平號”和“玉興8號”船員均為中國公民。此案公然挑戰中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震驚中外,中國依據保護管轄原則介入并主導審判,是天經地義的。
緬北電詐集團:他們的主要犯罪對象就是中國公民,通過電信詐騙騙取了中國民眾巨額的財產,導致許多家庭傾家蕩產,甚至引發自殺等悲劇。這直接而嚴重地侵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中國完全有法律依據對實施犯罪的外國人進行管轄。
《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
應用:這是最關鍵的一條。無論是湄公河慘案還是緬北電詐集團,其犯罪行為都嚴重侵害了中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普遍管轄原則(針對國際公認的嚴重犯罪)
《刑法》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應用:例如,毒品犯罪、海盜、戰爭罪、反人類罪等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嚴重犯罪。糯康集團本身也是大毒梟,其行為也觸犯了這一原則。
除了法律依據,將案件移回國內審判還具有深刻的現實和戰略意義:
維護司法主權和國家尊嚴
將嚴重侵害中國公民權益的元兇巨惡繩之以法,尤其是在中國法院進行審判,是國家力量的體現,彰顯了中國政府“雖遠必究”的決心,有力地維護了司法主權和國家尊嚴。這向國內外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侵害中國人民利益者,必將受到中國法律的嚴懲。
確保審判的公正、高效與安全
犯罪發生地(如緬甸北部)往往政局動蕩、司法體系不完善、地方勢力盤根錯節。在當地審判,極易受到干擾,可能出現證據被毀、證人被威脅、司法不公甚至罪犯輕易逃脫的情況。
將主要犯罪嫌疑人(如糯康、明學昌等)抓捕并引渡(或通過合作移交)至中國,在中國高度安全和規范的司法環境下進行審判,可以有效排除干擾,確保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提高審判效率。
便于調查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此類案件的受害者多為中國公民,大量證據(如銀行流水、受害人陳述、通訊記錄)也在中國。在國內審理更有利于檢察機關系統地收集、整理和展示證據,構建堅實的證據體系,將案件辦成“鐵案”。
安撫受害者及家屬,回應國內民意
將罪犯押解至中國,接受中國人民的審判,能夠最大程度地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情緒,給他們一個交代。同時,公開透明的審判過程也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平息民憤,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深化國際司法合作,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
成功辦理此類跨國大案,需要與相關國家(如老撾、緬甸、泰國等)進行密切的警務和司法合作。這不僅能打擊當前犯罪,也為未來的國際合作積累了經驗和信任。中國通過行動表明,自己是一個有能力、有決心維護地區和公民安全負責任的大國。
湄公河慘案:
犯罪行為地:泰國境內湄公河水域。
受害者:中國籍船員。
主犯:糯康(緬甸籍)。
管轄依據:主要依據保護管轄原則(侵害中國公民),同時糯康集團也是大毒梟,也涉及普遍管轄原則。
過程:在中國政府強力外交和警務合作下,糯康在老撾被捕,后被移交至中國。2012年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判,并被判處死刑。此案成為中國行使保護管轄權的標志性案例。
緬北明家犯罪集團:
對于中國籍成員,適用屬人管轄原則。
對于外籍頭目,因其組織實施的犯罪直接針對中國公民,造成巨大財產損失,適用保護管轄原則。
犯罪行為地:緬甸北部。
受害者:主要是中國公民(電信詐騙)。
犯罪者:包括外籍頭目和中國籍成員。
管轄依據:
過程:通過中緬警務合作,明學昌等頭目被通緝、圍捕,并最終移交中方。在中國對其進行審判,是依法行事,也是徹底鏟除這一危害中國社會毒瘤的必要手段。
總而言之,犯罪在境外,國內來宣判,并非中國的“越權”行為,而是基于明確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原則,結合國家利益和司法現實的必然選擇。它體現了中國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以及中國政府保護其公民免受跨境犯罪侵害的堅定意志和能力。這是一種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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