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編注:“學術動態”欄目一年三次整理發表于CLSCI期刊的相關領域論文,5-8月對應單月刊5至8期和雙月刊3至4期。
1.貨幣創造與中西方貨幣制度分流
【作者】燕紅忠、莊硯
【刊目】《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5期
【摘要】貨幣對于東西方文明發展來說都很重要,但對中國的意義則更加重大。宋代國家紙幣的發明,形成了中西方貨幣制度發展的第一次分流。從明代中葉起,隨著政府貨幣主導權的消退,貨幣發行逐漸由民間機構主導,貨幣形態和信用層級多樣,形成了一種地域性貨幣體系,通過記賬轉賬、劃撥沖銷、信用支付、對賬清算、異地匯兌等機制,實現伸縮性的貨幣供給和信用擴展。而西方則通過從金銀復本位到金本位制的演進及銀行制度的發展,逐步形成并強化以銀行體系為核心的紙幣發行和存款創造貨幣的方式,構成了中西方貨幣制度發展的第二次分流。明清至近代時期中國獨特的貨幣制度發展路徑和貨幣文化,高度市場化的多層次貨幣和短期信貸體系以及多樣化的貨幣和信用工具創新等,導致中西方在貨幣金融體系動態演進過程中呈現不同的發展路徑。關于中西方貨幣制度兩次分流的考察,為深入認識中西方歷史發展道路和文明特性提供了新的視角。
2.股東身份識別中公司法與證券法的沖突與調和
【作者】鄭彧
【刊目】《法學》2025年第5期
【摘要】股東身份的確定依賴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但股東名冊的被動記載特點與證券市場大量、頻繁的股票交易過戶需求并不匹配,由此促生了以“集中托管、分級結算”為特征的股票間接持有制度。在此一體制下,中央存管機構作為名義股東被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之上,呈現出“虛擬賬戶變動、實物股票不動”的交收新特點,股東身份在“名”與“實”之間產生分離。但間接持有結構并未被我國證券法所肯認,證券賬戶持有人在“穿透式賬戶”體系下被當然地認定為公司的股東,從而引發了在上市公司股東認定標準上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和“股東名冊”之爭。為了解決現有一級托管結構下進行二級凈額結算所致的股東身份認定標準權源沖突的問題,可以在尊重股東名冊公司法效力的基礎上合理改進證券登記和交收的流程,以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登記結算模式實現兼顧股東身份識別全球經驗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特點的本土化改造。
3.金融監管透明度國際立法與中國進路——以制度互動為視角
【作者】劉盛
【刊目】《比較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金融監管透明度國際立法與中國進路之間,并非單向度的內容借鑒或標準輸出關系,而是一種基于共同利益和價值共識的跨層互動。我國應當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導下,以“凝聚基于共同利益的價值共識、塑造價值共識引導下的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借助這種雙向關系來實現金融監管透明度國際立法和中國進路的雙重優化。在通過國際到國內的跨層互動來形成本土化標準方面,需要基于對國際立法的借鑒或參考,采用分業細化的方式構建契合本國國情的國內立法;在通過推動國內到國際的跨層互動來提供國際化規則方面,應當構建一個包含驅動、因果路徑、實效在內的互動模型,展現中國進路的優越性。
4.證券市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規制
【作者】陳潔
【刊目】《法學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允許并鼓勵信息披露義務人自愿披露依法需要強制披露之外的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證券信息的重大性是強制性信息披露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界線。由于社會環境、市場發展階段以及證券監管目標等的變化,強制性信息披露與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間可能發生轉化。自愿性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應遵守與強制性信息披露相同的行為規范之外,還應滿足不得與強制性信息披露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禁止不當行為的特殊規范要求。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自愿性信息披露瑕疵因具有重大性而構成虛假陳述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預測性信息安全港規則,應擴展免責主體的適用范圍,并區分作為預測性信息之前提基礎的歷史性信息與純粹的預測性內容的虛假情形,分別適用重大性判斷標準和重大偏差判斷標準。
5. 金融穩定視角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規范構建
【作者】高絲敏
【刊目】《法學雜志》2025年第4期
【摘要】《金融穩定法(二審稿)》首次從法律層面原則性地提出了人民銀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制度,但是人民銀行如何承擔最后貸款人職責仍需明確。長期以來理論和實踐界圍繞央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大量爭議實則是在立法上采取了傳統的貨幣主義和現代的金融穩定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所致。《金融穩定法(二審稿)》明確將央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置于金融穩定的立法目的之下,為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未來修訂中進一步明確規則構建提供了立法導向。《金融穩定法(二審稿)》明確了我國金融風險處置采取的是雙層結構,人民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責應當僅以系統性金融風險為觸發,而不是面面俱到地覆蓋所有金融風險。相應地,最后貸款人制度本質上應當設定為緊急流動性提供,采取廣泛的適用主體模式,并且輔以最后做市商和最后擔保人等衍生制度。
6.論我國金融監管透明度的二元治理模式
【作者】劉盛
【刊目】《中國法學》2025年第4期
【摘要】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是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舉措。我國對傳統信息公開制度的路徑依賴,催生了金融監管透明度的一元規制模式,表現出認知片面性、主體單極化、權力管控性的特征,引發對金融效率、金融公平、金融安全的悖反。需要立基于金融監管透明度包含公開維度和互動維度的完整認知,通過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力轉型和金融監督主體的權利(力)重構來塑造二元治理模式。公開維度的達成是完善互動維度的基礎,應以金融監管主體的公開為主導,控制其自由裁量權;以金融監督主體的制衡為輔助,明確其監督權。互動維度的實現是完善公開維度的目標,須以金融監督主體的訴求為主導,賦予其參與權;以金融監管主體的救濟為輔助,優化其公力救濟權。
整理| 丁田榕
編輯、審校| 白禮杰
![]()
?金融法核心文獻:
?數據法核心文獻:
???? | | ????
?財稅法核心文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