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煙臺市委第四巡察組各位領導:
本人宿玉波,萊州市平里店鎮西北障村人。2023年初,我在“鄭皓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中遭受輕傷二級,該案由萊州市平里店鎮派出所副所長李某主辦,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孫某某負責審查起訴。自偵查至審判階段,我持續向有關部門實名反映辦案民警及承辦檢察官涉嫌隱瞞證據、怠于監督等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客觀陳述如下,懇請巡察組在進駐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期間依法核查、督辦。
一、反映公安辦案人員違紀違法的問題已獲內部確認:
1、2023年6—10月,我多次向萊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提交書面材料,指認辦案民警李某在取證過程中存在“誘導證人、選擇性記錄、隱匿對我有利筆錄”等違規情形。
2、2023年11月,督察大隊決定重啟核查,對證人宿某海、李某軍、宿某坤、趙某、趙某波等5人重新取證,并形成詢問筆錄 。
3、2024年初,萊州市公安局召開紀律通報會,對辦案民警李某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并予以通報。
4、2024年9月13日,督察大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將重啟取證材料正式移交市檢察院,文號:萊公(刑)調證字〔2024〕772號。
二、認為承辦檢察官未依法履職的具體表現
1、未將公安二次補偵材料隨案移送法院。
萊州市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20 日開庭的(2024)魯 0683 刑初30號判決書“證據目錄”中,未見上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筆錄;庭審期間,我未查閱到該部分材料。
2、 對關鍵證人當面反映的情況未制作筆錄、未啟動調查。
2024年8月23日,證人宿某坤到市檢察院辦公室,當面向承辦檢察官孫某某反映“辦案民警曾提示我按固定說法作證”。該次約見無接訪登記、無書面回復,孫某某未啟動調查程序。
3、 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我于2024年6月19日提交監督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對公安辦案人員違法取證行為立案監督,也未收到任何審查結論。
三、已提交的信訪、監督材料及時間節點
1、2024年6月19日:我向萊州市人民檢察院分管檢察官孫某某提交了書面申請書。
2、2025年8月20日,煙臺市委第四巡察組進駐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我向巡察組現場遞交《情況反映信》。
四、個人訴求
1、請巡察組對“萊公(刑)調證字〔2024〕772 號”材料是否完整歸入檢察內卷、為何未出現在法院證據目錄一事進行專項核查;
2、請調取 2024年 8月23日市檢察院孫某某辦公室監控及接訪記錄,核實證人宿某坤反映的“民警誘導作證”線索是否被依法受理;
3、如查證承辦檢察官存在故意隱匿、銷毀或拒不向法院移送依法應當移送的證據材料,請依據《檢察官法》第47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7條,建議啟動紀律審查并告知我書面結果;
4、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第 42 條,請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出具辦理情況告知書,保障控告人知情權。
五、聲明
1、上述內容均有復印件、音像或證人可供核驗,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我深知巡察工作程序嚴謹、調查需要時間,故僅希望通過公開信形式提醒領導關注,并非催促結論,更無意干擾正常辦案秩序;
3、期盼巡察組在適當時候以適當方式向我反饋階段性進展,以便我及時配合補充材料。
國家反腐、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已進入常態化階段,相信煙臺市委第四巡察組一定會本著“實事求是、不枉不縱”的原則,客觀公正地核查本人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盼。
此致敬禮!
反映人:宿玉波13156427767
2025 年 9 月 28 日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