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億元土地閑置被收回并罰款3億,法律邊界與企業權益的博弈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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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東莞和融、和創兩公司因土地閑置被自然資源局無償收回并處3億元罰款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這起涉及17億元土地交易、橫跨兩級法院的糾紛,暴露出土地閑置處置中法律適用、行政程序與企業權益保護的深層矛盾。
一、法律框架下的閑置土地處置邏輯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若超過合同約定動工日期滿兩年未開發,政府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本案中,東莞市自然資源局認定涉案地塊自2021年4月起閑置,至2023年4月已達法定兩年期限,符合無償收回條件。但法院一審判決指出,自然資源局調查啟動時間存在程序瑕疵,閑置時間計算起點亦存在錯誤。
這種矛盾折射出法律執行中的典型困境:行政機關追求效率優先,而司法審查強調程序正義。例如,東莞此前處理的萬江保障性住房項目地塊、謝崗鎮工業用地等案例中,均存在調查程序與實體認定的分離現象。法律雖賦予政府收回閑置土地的權力,但程序瑕疵可能成為企業抗辯的突破口。
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爭議
自然資源局對涉案企業處以3億元罰款的依據,源于《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土地出讓價款20%以下罰款”。但本案特殊性在于:企業已全額支付17億元土地款,且土地閑置存在政府規劃調整等客觀因素。
對比同類案例可見處罰尺度差異:2023年佛山三水區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案,法院以“造成農用地種植條件毀壞”為由判處責任人有期徒刑;而東莞大朗鎮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200余畝土地因市場因素閑置,最終通過破產清算實現土地再利用,未涉及高額罰款。這種差異暴露出地方執法標準的不統一。
更深層的問題在于行政處罰與市場規律的沖突。當前經濟環境下,房地產企業普遍面臨資金鏈壓力,2025年東莞法院通過“紓困中心”機制已挽救218家企業,避免因機械執法導致企業崩潰。本案中,自然資源局未充分考慮企業實際困難,可能違背行政比例原則。
三、司法審查的平衡藝術
東莞兩級法院的審理展現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功能。一審法院雖承認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以“不影響實體認定”為由維持處罰,這種“程序瑕疵容忍度”引發爭議。對比益陽與東莞土地查封爭議案可見,跨區域司法協作中的程序銜接問題同樣突出——益陽自規局未經法院同意解封土地,暴露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邊界模糊。
二審階段,企業提出三大核心抗辯:
閑置原因不可抗力:政府規劃調整導致開發條件變更;
程序違法實質影響:調查時間計算錯誤導致企業陳述申辯權受損;
處罰過當違背比例原則:全額付款后無償收回兼罰款超出必要限度。
這些抗辯點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法律適用會議紀要”第二十七條形成呼應:政府收回閑置土地前,應結清債務或提供等值補償。本案中,自然資源局未履行該程序,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四、制度完善的路徑探索
建立閑置土地分級處置機制
參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可按閑置原因分類處理: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閑置,應延長開發期限或置換土地;因企業原因的閑置,再啟動無償收回程序。東莞2025年首批土壤污染調查公示地塊中,部分因環保要求變更規劃的土地,即通過調整容積率方式化解閑置。
強化行政處罰的聽證與救濟程序
現行《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法人處以3億元罰款應舉行聽證。本案中,自然資源局是否充分保障企業聽證權利存疑。建議建立處罰前“行政指導+整改期”制度,給予企業糾正機會。
完善司法審查標準
法院在認定閑置土地時,應建立“實體與程序雙重審查”標準。參考湖南高院對益陽閑置土地案的判決,當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影響實體公正時,應撤銷處罰決定。同時,可引入“行政行為可撤銷性”理論,平衡行政效率與公正。
五、行業警示與制度重構
這起案件為房地產行業敲響警鐘:在土地儲備策略中,需建立“政府規劃風險評估”機制。數據顯示,2025年東莞涉土地糾紛案件中,38%涉及規劃變更導致的開發障礙。企業應通過合同條款約定規劃變更的補償方式,降低政策風險。
對政府而言,需重構土地資源利用評價體系。東莞自然資源局2025年土地出讓公告中,已開始要求競買人提交“開發能力證明”,這種源頭管控比事后處罰更具前瞻性。同時,可探索“土地開發保證金”制度,將企業資金實力與開發進度掛鉤。
六、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東莞土地閑置案的本質,是行政效率、司法公正與企業生存權的博弈。當17億元土地面臨無償收回時,我們看到的不僅是巨額財產的流轉,更是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陣痛。唯有在《土地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的框架內,建立“預防-處置-救濟”的全鏈條機制,才能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雙贏。這起案件的二審判決,或將成為中國土地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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