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
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最低補償標準的通知》(豫政文〔2025〕16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調整我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現予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附件執行,其補償標準有行業規定的以行業標準為準。
二、對補償標準未涵蓋的補償類型,補償標準按實際損失價值計算,由各地政府和被補償主體協商確定;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確定。
三、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蓋搶建的建筑物及構筑物,搶栽搶種的林果、樹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補償。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可以采取包干方式,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制定包干標準。
五、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執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鄉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新政文〔2017〕9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發布前已依法辦理征地批準手續,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足額支付到位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附件:新鄉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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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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