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煙草案件的辯護需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證明力等多角度展開,同時充分運用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確立的有利規則。通過對司法實踐的梳理,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類有效的辯護觀點,這些觀點在不同案件中均得到法院的采納,為被告人爭取到了無罪、罪輕或從寬處理的結果。主體資格辯護:主體資格辯護是非法經營煙草案件中最常見的有效辯護策略之一。核心在于論證被告人實際上具有經營煙草的資格或者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構成刑事犯罪。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超范圍、跨地域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批復,持有零售許可證但實施批發業務或從非指定渠道進貨的行為,屬于超范圍經營,不宜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應由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仲某、楊某案中,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認定仲某作為持證者實施批發業務不構成犯罪,而楊某無證經營則構成非法經營罪。二是租用、借用他人許可證經營。司法實踐普遍認為,租用、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許可證的,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在(2017)粵0104刑初130號案件中,法院明確指出行政管理上的"無證"與刑事認定上的"無證經營"應區分對待。三是許可證過期未及時續辦但主管部門存在過錯的情形。在朱某案中,法院認為煙草專賣局未及時注銷過期許可證存在過錯,被告人在許可證過期不足一年期間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犯罪數額辯護:犯罪數額直接關系到非法經營罪的定罪與量刑檔次,因此針對犯罪數額的辯護具有決定性意義。有效的數額辯護包括:一是扣除未售出部分金額。部分法院認為未售出庫存不應計入犯罪數額,僅作為量刑參考。在王某非法經營案中,辯護人成功將指控金額從23萬元(含庫存5萬元)降至實際銷售金額18萬元,使案件未達"情節嚴重"的20萬元門檻(當地標準)。二是當銷售價格與購買價格均能查清時,部分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就低認定。在(2018)皖18刑終142號案中,法院將指控金額從銷售價46萬元調整為進價41萬元。三是區分混合經營中的合法部分。對于有證經營與無證經營混合的案件,應當扣減有證經營期間的金額。四是排除非煙草物品價值。在吳某等非法經營案中,法院將銷售金額的30%作為非香煙費用予以扣除。主觀故意辯護:非法經營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證經營而為之。在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他人無證經營而提供幫助,則不構成共犯。這一辯護觀點在運輸、倉儲等輔助行為的認定中尤為重要。例如,在覃某某、麥某某案中,法院認定麥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經營煙草仍幫助運輸,構成共犯;反之,若缺乏明知證據,則可能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知曉許可證狀況、是否參與經營決策、獲利情況等證據,挑戰控方的主觀故意認定。社會危害性辯護:社會危害性辯護著重從實質層面論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未達刑事處罰必要性。具體角度包括:一是經營規模小、時間短、影響有限。在王某案中,辯護人成功論證其"僅在社區便利店零星銷售,未形成規模化分銷網絡",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影響范圍有限"。二是所售均為真品,未損害消費者權益。三是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這類辯護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從經營模式、銷售對象、商品質量等多方面綜合論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低。證據不足辯護:針對控方證據的薄弱環節進行攻擊也是有效的辯護策略。主要包括:一是犯罪數額認定證據不足。在左某、黃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認為指控非法經營的證據僅有被告人供述和發貨清單,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故不予認定。二是主觀故意證據不足。特別是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證明幫助者明知主犯無證經營。證據不足辯護需要律師細致審查全案證據,找出控方證據鏈的斷裂點。量刑情節辯護:在定罪無異議的情況下,辯護重點轉向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一是從犯地位。如被認定為從犯,獲得較大從寬幅度。二是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節。三是認罪認罰。認罪認罰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四是退贓退賠。退繳違法所得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五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等酌定情節。律師需要全面挖掘案件中的各種從寬情節,為被告人爭取最有利的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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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草案件的辯護需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證明力等多角度展開,同時充分運用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確立的有利規則。通過對司法實踐的梳理,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類有效的辯護觀點,這些觀點在不同案件中均得到法院的采納,為被告人爭取到了無罪、罪輕或從寬處理的結果。
主體資格辯護:主體資格辯護是非法經營煙草案件中最常見的有效辯護策略之一。核心在于論證被告人實際上具有經營煙草的資格或者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構成刑事犯罪。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超范圍、跨地域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批復,持有零售許可證但實施批發業務或從非指定渠道進貨的行為,屬于超范圍經營,不宜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應由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仲某、楊某案中,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認定仲某作為持證者實施批發業務不構成犯罪,而楊某無證經營則構成非法經營罪。二是租用、借用他人許可證經營。司法實踐普遍認為,租用、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許可證的,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在(2017)粵0104刑初130號案件中,法院明確指出行政管理上的"無證"與刑事認定上的"無證經營"應區分對待。三是許可證過期未及時續辦但主管部門存在過錯的情形。在朱某案中,法院認為煙草專賣局未及時注銷過期許可證存在過錯,被告人在許可證過期不足一年期間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犯罪數額辯護:犯罪數額直接關系到非法經營罪的定罪與量刑檔次,因此針對犯罪數額的辯護具有決定性意義。有效的數額辯護包括:一是扣除未售出部分金額。部分法院認為未售出庫存不應計入犯罪數額,僅作為量刑參考。在王某非法經營案中,辯護人成功將指控金額從23萬元(含庫存5萬元)降至實際銷售金額18萬元,使案件未達"情節嚴重"的20萬元門檻(當地標準)。二是當銷售價格與購買價格均能查清時,部分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就低認定。在(2018)皖18刑終142號案中,法院將指控金額從銷售價46萬元調整為進價41萬元。三是區分混合經營中的合法部分。對于有證經營與無證經營混合的案件,應當扣減有證經營期間的金額。四是排除非煙草物品價值。在吳某等非法經營案中,法院將銷售金額的30%作為非香煙費用予以扣除。
主觀故意辯護:非法經營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證經營而為之。在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他人無證經營而提供幫助,則不構成共犯。這一辯護觀點在運輸、倉儲等輔助行為的認定中尤為重要。例如,在覃某某、麥某某案中,法院認定麥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經營煙草仍幫助運輸,構成共犯;反之,若缺乏明知證據,則可能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知曉許可證狀況、是否參與經營決策、獲利情況等證據,挑戰控方的主觀故意認定。
社會危害性辯護:社會危害性辯護著重從實質層面論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未達刑事處罰必要性。具體角度包括:一是經營規模小、時間短、影響有限。在王某案中,辯護人成功論證其"僅在社區便利店零星銷售,未形成規模化分銷網絡",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影響范圍有限"。二是所售均為真品,未損害消費者權益。三是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這類辯護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從經營模式、銷售對象、商品質量等多方面綜合論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低。
證據不足辯護:針對控方證據的薄弱環節進行攻擊也是有效的辯護策略。主要包括:一是犯罪數額認定證據不足。在左某、黃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認為指控非法經營的證據僅有被告人供述和發貨清單,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故不予認定。二是主觀故意證據不足。特別是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證明幫助者明知主犯無證經營。證據不足辯護需要律師細致審查全案證據,找出控方證據鏈的斷裂點。
量刑情節辯護:在定罪無異議的情況下,辯護重點轉向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一是從犯地位。如被認定為從犯,獲得較大從寬幅度。二是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節。三是認罪認罰。認罪認罰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四是退贓退賠。退繳違法所得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五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等酌定情節。律師需要全面挖掘案件中的各種從寬情節,為被告人爭取最有利的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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