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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太夫婦婚后未育有子女,丈夫比她年長5歲。2020年,80歲高齡的黃老太經歷了一次有驚無險的住院——病床前,相識多年的小李忙前忙后,這讓她暫時安了心。可出院后,老兩口為以后的生活發起了愁:“這次還好有小李在身邊照顧,那下次呢?”黃老太想到自己與丈夫年事已高,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假如以后再遇上突發情況,誰能第一時間幫他們簽字就醫,又有誰能幫忙料理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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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間,兩人聽說民法典增設了意定監護制度,即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項制度正符合他們的需求,黃老太第一時間想到了小李夫婦:兩家人認識十余年,平時經常走動,小李夫婦的為人他們十分清楚,但不知道對方愿不愿意?
在鼓起勇氣提出后,兩家人坐下來細細商量,都覺得多年來相處得非常愉快,但小李夫婦認為,“監護”不是小事,要將黃老太夫婦的余生托付給他們,他們心里也沒有底。于是,黃老太提議:“不如你們先搬來一起住一段時間,再做打算?”小李夫婦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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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同住時光很快就過去了,兩家人的感情越發深厚。得知小李夫婦有買房計劃,老兩口便想將名下一套房屋以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給他們。小李夫婦提出,房屋過戶后四人仍可以一同居住,同時為兩位老人設置居住權,保障老人權利。
2021年,黃老太與小李夫婦一同來到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明確黃老太身體健康、神志清楚,與小李夫婦認識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養老所需,欲通過意定監護途徑委任監護人。協議還載明,當黃老太存在不能辨識自身行為的情形時,經相關部門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后,小李夫婦即可對黃老太履行職責。同時,黃老太與小李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當黃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醫簽署相關文件時,小李即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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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到了2025年,黃老太病重,意識模糊,需要就醫。此時,黃老太的老伴已無法下床。為讓黃老太得到及時的救治,小李來到法院,要求認定黃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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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意定監護即指被監護人處于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下,完成自主選擇監護人、確定監護內容等相關事務的監護形式。本案中,黃老太與小李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授權委托書》均經公證機構公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經鑒定,黃老太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黃老太與小李夫婦約定的監護條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宣告黃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小李為黃老太的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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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在民事行為能力健全時,根據自身意愿選擇監護人,相比立法者依據社會普遍情況確定監護人,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穩定的監護關系,其合法權益也更能得到妥善的保護。
本案中,黃老太夫婦在年事已高、預見到未來可能面臨失能風險時,主動、清醒、自愿地選擇了與自身感情深厚、值得信賴的小李夫婦作為其意定監護人,這一選擇并非基于傳統的血緣或婚姻關系,而是基于雙方多年相處、相互扶持形成的深厚“類親情”紐帶,滿含對晚年生活的踏實期許。
需要明確的是,意定監護協議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待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生效。因此,法院的判決并非是對監護人的“重新指定”,而是對黃老太清醒時自主意愿的司法確認,是對經公證的意定監護協議效力及其所附條件成就的法律背書,讓約定的監護關系在條件成就時依法落地。
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申請。這一結果,不僅解決了黃老太夫婦面臨的緊急就醫和照護難題,保障了其生命健康權益,更深刻彰顯了意定監護制度的獨特價值:它打破了傳統血緣、婚姻關系的束縛,以人文關懷為內核,認可并保護基于長期共同生活、互信互助形成的事實親密關系。對于老齡化社會中越來越多像黃老太夫婦這樣缺乏近親屬依靠的老人而言,這一制度無疑提供了一條合法、有效、充滿溫情的養老和權益保障途徑。
法律不僅保護血脈相連的親情,也同樣珍視和守護這份在歲月中沉淀、以真心換真心的“擬制親情”,這正是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所蘊含的深刻社會價值,也是法治溫度在民生領域的生動體現。
法官提醒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優先考慮意定監護,保障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對自身事務的決定權。但在選擇意定監護人時需審慎考慮,確保相關人選具備相應意愿、責任心及行為能力。因此,法院建議在監護人選任協議中明確監護職責范圍、財產管理方式等重要內容,并可選擇公證方式確保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愿,合法有效。此外,意定監護協議生效后,監護人應依約、依法履行職責,最大限度維護被監護人權益,否則將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來源:梁溪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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