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傍晚,河南信陽省道上的一聲巨響,讓三個鮮活的生命永遠定格——21歲的情侶董某盛、保某婷與年僅2歲的幼童董某冉,在醉酒駕駛的猛烈撞擊下當場殞命。肇事車輛時速高達174公里,駕駛者黃某血液酒精含量達203毫克/100毫升,超醉駕標準2.5倍 。這場慘烈事故引發全網持續熱議,情感激憤與法律理性的碰撞成為輿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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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的憤怒源于事故的嚴重性與肇事者的冷漠態度。監控畫面顯示,撞擊發生后,小型客車卡著電動車頭高速沖出車道,火花四濺中三人在不同位置摔落,保某婷被拖行數十米 。受害人家屬代女士在冰柜中見到親人的畫面,成為無數人心中的痛,而她因悲痛過度無法行走、靠輸液支撐的狀態更賺足同情。更令人憤慨的是,事故近一年來,黃某及其家屬未作任何道歉,車主孫某某家屬甚至傳出“沒犯多大錯,沒多大罪”的言論,試圖以二三十萬尋求諒解。庭審中,黃某一句“自己不是預言家,預料不到事故發生”的辯解,徹底點燃公眾怒火,“判死刑”的呼聲在社交平臺持續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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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的裁決終究不能被情緒左右。我國刑法明確,醉駕致人死亡通常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肇事后逃逸等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黃某,該罪量刑更重,最高可判處死刑,但司法實踐中需嚴格界定主觀故意性。法官量刑時會綜合考量酒精含量、行駛速度、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多重因素,絕非單純依據傷亡數字或公眾情緒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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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溫度恰恰體現在嚴謹與情理的平衡中。公眾呼吁死刑的背后,是對生命敬畏的強調與對漠視規則的懲戒訴求,這種情感理應被司法考量。但“酌情執行”并非對輿論的妥協,而是對案件全部細節的審慎權衡:黃某的主觀惡性程度、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節、是否積極賠償彌補損失,都是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若僅因輿論呼聲重判,既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也可能為司法擅斷留下隱患;若忽視案件的惡劣情節與公眾情感,又可能削弱法律的警示意義。
信陽醉駕案的審理,本質上是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它讓我們看到,法律既要守住“不被情緒綁架”的底線,也不能無視民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法官的執法力度與處事靈活性,最終要落實在“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上——讓漠視生命、踐踏規則者付出應有代價,給受害家庭一個法律框架內的公道,更向社會傳遞“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剛性規則。當判決結果最終揭曉時,真正的公正,必然是法律條文與社會公義的同頻共振,是對逝去生命的告慰,更是對公共安全的守護。
(注:配圖與事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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