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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準備犯罪也算犯罪?在長葛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里,有人因”沒動手”就被判刑!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有何區別?如何避免踩中法律紅線?陳曉峰律師用親辦案例拆解法律盲區!
文章正文
從一場未發生的”報復”說起
去年夏天,長葛某工業園區的兩名工人因瑣事斗毆,其中一人李某揚言”卸掉對方胳膊”。他深夜攜帶鋼管蹲守對方宿舍樓下,卻被巡邏保安發現并報警。事后李某不解:”我又沒動手,憑什么抓我?”這個疑問,恰恰揭開了刑法中”犯罪預備”的關鍵邏輯——法律懲罰的不只是結果,更是危險行為本身。《刑法》第22條明確規定,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即構成犯罪預備。李某購買兇器、蹲點踩點的行為,已符合這一要件。
為何”未動手”也需擔責?
我曾代理過一起許昌的典型案例:張某因土地糾紛購買農藥企圖投毒,但在途中被警方截獲。法庭上,辯護人主張”未造成損害”,但判決仍以故意殺人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這印證了法律的核心邏輯:犯罪預備的本質是消除社會危險性。比如買刀蹲守的李某,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形成現實威脅。司法實踐也表明,預備犯的量刑通常輕于既遂犯,但若不及時制止,后果不堪設想。2019年最高法報告顯示,全國犯罪預備案件定罪率高達87%,說明司法對此類隱患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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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常見行為暗藏雷區
犯罪預備的隱蔽性常讓人放松警惕。例如:
- 經濟糾紛中:草擬”討債恐嚇信”、跟蹤調查他人隱私;
- 情感沖突中:網購違禁藥物、在社交媒體發布傷人計劃;
- 勞資糾紛中:煽動員工準備破壞工具”討說法”。
去年長葛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王某因不滿離職補償,在微信群號召”堵廠門燒輪胎”,雖未實施仍被認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預備)。關鍵證據正是聊天記錄里的”行動計劃表”——法律認定的焦點在于”準備是否具體化”,比如是否鎖定作案對象、擬定步驟、備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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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避開法律紅線
從我經手的12起預備犯罪辯護中,總結出三大避險要點:
- 情緒轉化機制:沖動時立即聯系中立第三方。例如某次調解中,客戶欲帶刀談判,經勸阻后改為律師陪同協商,最終避免刑責;
- 書面表達界限:微信泄憤時刪除”弄死你””燒房子”等暴力性詞匯,這些都可能成為預備罪證;
- 行為緊急剎車:若已購買可疑物品(如繩索、汽油),立刻丟棄并銷毀相關購買記錄。曾有當事人中途放棄犯罪并主動銷毀工具,最終獲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保護每個長葛人安危的盾牌。與其因一時糊涂付出自由代價,不如在關鍵抉擇前按下暫停鍵。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致電陳曉峰律師咨詢,我們會在法律框架內為您尋找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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