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委任中國恒大的清盤人為該公司創始人許家印資產的接管人,接管人將負責查明、保護和保全禁制令下的77億美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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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禁制令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3月22日,中國恒大清盤人以公司名義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許家印、夏海鈞和潘大榮(前財務總監)三人,后來又追加丁玉梅、以及與許家印及丁玉梅有關聯的3家實體,共計7名被告,追討2017~2020年各財年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計約60億美元。
2024年6月24日,法院應原告申請,向許家印發出禁制令:限制其處置、出售或削減其全球資產的價值不得超過相關規定限額(只有超過77億美元的部分才能處置);同時要求在七天內申報名下所有價值超過五萬港元的資產,無論是自己名下還是通過代名人、空殼公司持有。
但許家印完全置之不理,根本沒有提交財產清單。
2024年7月,香港和倫敦兩地法院對丁玉梅發出全球資產凍結禁令。
2025年4月,清盤人向法院申請:任命清盤人自己為接管人,全面接管許家印的資產。
9月16日,法院批準了清盤人的申請。
為什么說“許家印名下77億美元資產被接管”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呢?
你得有這么多資產,被接管才有意義;沒有資產,談何接管?
老謀深算的許家印一般通過離岸私人公司持有重要資產,包括恒大系上市公司股權、房產、飛機等,目的在于避稅和隔離風險。
以上可查明的資產,除了恒大系上市公司股權,其他都被抵押出去,不屬于清盤(破產)資產。
1999年,事業剛剛起步的許老板曾耗資175萬港元,以個人名義買下了位于香港尖沙咀的祥景樓公寓6樓A室,作為安基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
這是他名下唯一的房產,但被境內債權人捷足先登,搶先進行了司法程序,清盤人無權處置。
至于其他財產,早已通過技術性離婚轉移給“前妻”丁玉梅,所以后來才追加對丁玉梅的全球資產凍結禁令。
因此,法院委任中國恒大的清盤人為許家印資產的接管人,只是一個程序而已。
目前,許家印名下的資產除了恒大系上市公司股權,就是一堆空殼公司的股權,一文不值。
恒大系上市公司有三家:中國恒大已經退市;恒大汽車早已爛透,無人接盤;恒大物業相對優質,目前市值約130億港元。
許家印通過CEG Holdings (BVI) Limited和中國恒大合計持有恒大物業51.71%的股權,但這兩家公司都不是許家印全資持有,實際持股可能只有約70%,間接持有恒大物業約35%的股權,對應約45億港元的市值。
上述股權已在清盤人的掌控中。
清盤人要求接管許家印77億美元資產的意義在于:一旦發現許家印有其他隱匿資產,可以凍結并接管,直到總額達到77億美元。
77億美元這個數據是怎么來的?
許家印前夫婦歷年從中國恒大(包括其前身“恒大地產”)獲得的分紅約500億人民幣,按照不同時期的匯率折合成美元約77億。
香港和倫敦兩地法院對丁玉梅發出全球資產凍結禁令,金額為600億港元,折算成美元也是約77億。
但這并非實際凍結數而是最大凍結數,即最多凍結600億港元,因為丁玉梅只提供了部分財產信息。
許家印和丁玉梅到底有沒有這么多資產,還是個未知數!
這對“前夫婦”的財產主要來源就有:
1、中國恒大歷年分紅500億人民幣。
2、購買恒大美元票據和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數十億元。
3、許家印擔任中國恒大董事局主席的年薪約25萬人民幣,可以忽略不計。
以上是收入,花銷呢?
1、許家印通過私人離岸公司花費數十億購買的豪宅、飛機等資產,已經被債權人處置。
2、在恒大爆雷前,許家印家族的生活開支都可以在公司報銷,幾乎不用花自己的錢。
3、爆雷后,丁玉梅帶著兩個未成年子女和兩個未成年孫子女跑路,就要花自己的錢了。此外,打官司請律師也要花不少錢。
此外,她帶走資金有部分用于投資,包括豪宅、酒店、比特幣、鋰礦等。
其中,全球房地產市場這幾年都不太景氣,豪宅和酒店多多少少有些貶值;鋰礦屬于重資產,不容易變現;比特幣購買時間不確定,無法判斷盈虧。
綜上,許家印“前夫婦”目前的總資產未必就有77億美元。
盡管清盤人接管許家印資產只是個程序,但許家印的律師還是提出幾條反對意見,但都被法庭駁回:
1、許家印目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處理自己的資產,也無法與律師溝通披露清單。
法庭認為:許家印完全不披露自己的財產,讓凍結令失去作用,法院就不能依賴他的自覺。
2、清盤人已查明許家印的部分資產,不需要再采取極端手段。
法庭認為:“部分掌握”不等于“全貌清楚”。清盤人查明的部分,相對恒大龐大的債務規模來說,只是冰山一角。在許家印完全不配合的情況下,接管作為極端措施,是最后且必要的手段,否則之前的凍結令就等于一張白紙。
3、許家印的銀行賬戶和房產等主要資產已被凍結,根本不可能再轉移。
法庭認為:許家印利用離岸公司和代名人持有資產,僅凍結以許家印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和資產遠遠不夠。
4、讓恒大的清盤人來做接管人,相當于“敵對方當管家”,存在利益沖突,有失公平。
這點是許家印方面最反對的!
法庭認為:清盤人對恒大的復雜結構最熟悉,處理效率最高,法院安排獨立的“監督律師”來監管,可以控制潛在的利益沖突。
最終,法院判定:
1、清盤人全面接管許家印的所有資產,包括通過離岸公司、代名人持有的部分,但不能隨意處置或出售。
2、特別委任Messers.Wilkinson&Grist的何文基(KeithHo)為監督律師,定期檢查接管人的工作,以確保透明和公正。
3、接管費用暫由中國恒大集團財產支付,是否轉由許家印個人承擔,可日后再議。
4、接管不影響許家印在本案中的答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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