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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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當日上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無期徒刑;被告人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向被告人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某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
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進入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某甲(被害人,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
次日,經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某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600元(人民幣,下同)。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并撫養。經鑒定,姜某乙、喬某某系“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2024年1月,受害人家屬經歷多年尋親,在警方的努力下,終于找到被拐兒童姜某甲。同月,4名被告人分別被抓獲歸案。
2025年4月2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4名被告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定性20.(第一款)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共同犯罪21.(第二款)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這類犯罪分子,如果認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法院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會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但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會重新計算,并需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拐賣的是婦女、兒童,誤以為是婦女但拐賣了兒童,或者相反的,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除了故意外還要求以出賣為目的。出賣目的不等于營利目的。為了報復他人而販賣婦女、兒童的,成立本罪。出賣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賣目的,即使行為人打算出賣一段時間后再買回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使被害人回原住所的,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假借出賣騙取他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具有出賣目的。〔㈣至于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后實際上是否獲利,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出賣目的的人認識到他人具有出賣目的,并分擔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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