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玉溪市元江縣一則行政處罰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公民高光華因在朋友圈評論縣教育體育局局長免職一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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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并不復雜:高光華在朋友圈發文稱,“因打卡事件引發重大輿情,李局長被免職”,并表達“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副縣長也免職”的個人看法。
公安機關認定其“捏造事實”,構成對他人名譽的侵害,故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然而從多個維度審視,該處罰的適當性與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
從法律定性上看,“失實信息”并不等同于“謠言”。法律意義上的謠言須具備主觀惡意,即明知信息虛假仍故意傳播,意圖擾亂公共秩序。高光華基于已發生的公共人事變動發表意見,雖內容存在偏差,但屬個人認知與表達層面的“失實”,并無證據顯示其具有誹謗或擾亂秩序的故意。將此類評論直接定性為造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從公共監督維度看,政府官員職務行為與變動事關公共利益,公眾享有依法評論與監督的權利。高光華在朋友圈這一相對私密的社交空間表達意見,本質是公民參與公共討論的一種方式。其傳播范圍有限,與在公開平臺大規模散布虛假信息性質迥異。公職人員需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公眾批評,這也是現代治理中“監督包容”原則的體現。
就處罰尺度而言,本案處理結果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高光華系初犯、事后主動刪除內容、未造成顯著現實危害,配合調查且情節輕微,對其處以行政拘留顯然畸重。這類處理不僅未能體現處罰的教育功能,反而可能壓制公眾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討論。
此外,程序正當性也存在疑問。據報道,公安機關未依法妥善處理高光華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也未充分考慮其主動配合情節予以減輕處罰,反映出程序層面的瑕疵。正當程序是行政執法的靈魂,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會影響決定的合法性與公信力。
該事件再次警示我們:行政執法在應對公共言論時,需審慎區分“失實評論”與“惡意造謠”,避免將不當行政力施加于正常輿論監督。言論自由有其邊界,但公權力更須恪守法治底線。唯有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施以合理規制,方能構建既充滿活力又秩序井然的社會輿論生態。
“發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免職被拘4天”當事人發聲,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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