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就是天經地義,可總有人會以各種形形色色的理由,在借了錢之后想方設法地拒絕還債。
網友咨詢:
債務人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怎么辦?
賈燃律師解答: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不當分割或者無償贈與、低價轉讓、高價買入等協議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權益落空的,債權人可以通過主張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達到保全其債權之目的。
債權人撤銷權只能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若債權人起訴,導致離婚協議或者裁判文書中不承擔債務的一方被法院判定承擔債務的,該方承擔債務后,可以憑借離婚協議和法院裁判文書等相關證據向對方進行追償。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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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燃律師補充: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能夠有效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障自己債權能夠實現的武器。債權人請求受理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一并審理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合并審理。不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權人在撤銷權訴訟中同時請求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務人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履行到期債務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賈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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