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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律師說,今天開庭有3位仲裁員。
對方律師也很少見到這樣的陣仗,還現場問了句:現在勞動爭議都是三名仲裁員一起審理了嗎?
查了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大家見的最多的是獨任仲裁。
一般重大的、復雜的或者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才會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
可見我們的勞動仲裁案件在這里已經掛了號,被標了星。
因為員工去年已經提起過兩次仲裁,經過調解,始終未達成一致。
我記得最后一次庭審,女員工的愛人推著孩子出入仲裁庭,對我說:我愛人如果丟了工作,誰養我和孩子,你養嗎?
我頓時無語。
02
案情其實很簡單,公司經營業績下滑,裁撤掉一個事業部,導致相關職能部門工作量也減少,因此也需要做人員優化。
員工是財務部一名女會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做了溝通,愿意正常給經濟補償,員工不同意離職。
后來部門、人力反復做了7,8次溝通,員工就是不同意公司的補償方案,不同意離職。
公司也提供了轉崗到集團財務部會計崗位的方案,也被員工拒絕。
后面公司把經濟補償提高到N+2,員工還是不同意,說不給2N不離職。
2N公司實在給不了,又沒有工作安排給她,就通知她待崗,明確告知不用出勤,無任何工作安排,然后停了考勤賬號。
員工結果天天早上晚上到公司門口拍照打卡,保留證據。
期間提起兩次勞動仲裁,主張工資差額。
這樣大概過了一年,公司這邊再次爭取到一個集團財務會計崗位的機會,通知她返崗。
與員工溝通轉集團財務部會計崗位事宜,薪資待遇不變。辦公地點與員工家庭住址距離幾乎相同。
期間調崗事宜溝通了3次,員工始終拒絕。
后公司正式發調崗通知,員工仍拒絕報到。
公司發《關于限期到崗的催告通知》,員工拒絕報到。
公司發《曠工行為警告及限期到崗最后通知》,員工仍拒絕報到。
公司又做了三次溝通,告知后果。并詢問員工真實意圖是想要工作,還是實際想要辭退通知書。
員工堅持說想要工作。
后公司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由此引發第三次勞動爭議。
員工主張待崗工資差額,違法解除賠償金合計30多萬。
03
這個案件走到現在,員工其實一直有一位資深律師在指導。
仲裁時,我已經見過這位律師,也查了一下,律師目前供職于北京一家規模比較大的律所,已經執業6年。
員工正式回復的所有內容,應該都是出自這位律師之手。
在與員工的數十次談話中,我可謂掰開了,揉碎了,包括后期可能的風險,都講到了,但是員工似乎完全沒有聽進去。
大部分勞動仲裁案件,幾乎都沒有100%的勝訴把握。
律師也不能做出承諾。但是一旦敗訴,對員工來說影響很大。
但是律師費一分不少。
對于這位律師,我確實沒太想明白,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將員工置于此境地。
當時如果員工拿著十幾萬,踏踏實實找個離家近的工作,不應該是更好的解決方案嗎?
難道是富貴險中求?
我相信員工最后拒絕薪資不變、工作內容不變的調崗,是為了盡快拿到公司的辭退通知書,好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或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是司法解釋二正式稿中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二十條,單方調崗合法性審查標準及違法后果,這不是明擺著考慮到目前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將調崗的合法性審查交回給了各地仲裁委和法院嗎?
這個風險不應該提示勞動者嗎?
當然,這只是基于我看到事實的認知和判斷,可能在律師那里,是另一種版本。
這個案件仲裁剛開完庭,應該會到一審和二審,我也想看看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
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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