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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歲女孩被繼母生父虐待致死一案中,生母在二審中期望改判生父劉某死刑,就目前情況來看,二審直接改判生父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可能性較低。
但如生母從案件偵查階段就主動維權,是可能讓生父重判的。
為何二審直接改判難度大?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有“上訴不加刑” 原則。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上訴,一審公訴機關沒有提起抗訴。這就意味著,二審法院在審理時,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 哪怕一審判決可能存在量刑偏輕的情況,只要沒有檢察院抗訴,二審都無法直接提升刑罰檔次。所以,僅從這一原則出發,二審很難直接將生父劉某的刑罰從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提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生父刑罰的依據是什么?
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相較于主導虐待、直接造成致命傷害的繼母,其作用相對次要,故認定劉某系從犯,依法對其犯虐待罪予以從輕處罰,對犯故意傷害罪予以減輕處罰,最終作出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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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要怎么做,才有可能讓法院判決生父死刑?
一審判決認定生父劉某系從犯,所以對劉某判得比較輕,所以,生母要想劉某判得重,就要提供證據(或證據線索)證明劉某在故意傷害和虐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劉某不是從犯,生父與繼母不分主次。
生母需在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積極采取維權行動,主動推動案件向有利于認定生父重罪的方向發展:
1. 偵查階段:主動提線索,證明生父是主犯
偵查階段是固定核心證據的關鍵,生母需明確要求偵查機關圍繞“生父起主要作用” 調取證據:
詳細提供線索并書面申請取證:
將已知的生父行為線索,如提供瀉藥的時間、地點、知情人,或生父曾向他人提及“管不了繼母”“孩子不聽話該罰” 等言論整理成書面材料,提交公安機關;
申請警方重點收集、調取以下證據:
生父購買瀉藥的藥店監控、消費記錄,確認其主動提供虐待工具的事實;生父與繼母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排查是否存在“共同商議虐待”“生父指令繼母體罰” 的內容,打破 “生父僅被動縱容” 的認定;
要求偵查生父的“主導性”:
向偵查人員強調,生父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孩子有絕對保護義務,其“不制止 + 提供工具 + 接受指使傷害” 的行為,已超出 “次要輔助” 范疇,要求警方收集證據證明生父在虐待行為中的決策、參與程度,避免過早按 “從犯” 定性。
2. 審查起訴階段:要求檢察院從重量刑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生母需主動與檢察官溝通,提交書面意見明確反對“從犯認定”,并強調從重情節:
提交被害人意見反駁從犯定性,明確提出“劉某并非從犯,而是主犯”。其提供瀉藥是虐待的關鍵助力,明知繼母施暴卻不制止,甚至接受指使動手,且作為監護人未履行保護義務,反而成為傷害孩子的“幫兇”,符合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主犯特征;
逐項列明從重處罰情節,詳細說明劉某存在的多項從重情節:
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任何賠償,無認罪悔罪態度,如一審中拒不承認主要責任;作為生父違背人倫,不僅未盡監護職責,反而主動參與加害,主觀惡性極大;虐待行為長期、殘忍,導致孩子死亡,情節極其惡劣,要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中充分考量這些情節,建議從重量刑;
申請檢察院補充偵查:
若認為現有證據未充分體現生父的主犯作用,如缺少生父與繼母共謀的直接證據,可申請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進一步固定關鍵證據,為后續起訴時認定主犯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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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審階段:積極參與庭審,強烈要求判處死刑
一審是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核心程序,生母需全程參與并明確表達訴求:
主動提交新證據并申請質證:
若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新證據,如找到新證人證明生父曾單獨虐待孩子,或獲取生父否認罪責的錄音,需及時提交法院,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庭審質證強化生父的罪責;
在庭審中明確量刑主張:
無論是法庭調查、辯論階段,還是最后陳述環節,均需清晰、堅定地表達“要求判處劉某死刑” 的訴求,結合劉某的主犯行為、從重情節,如拒不賠償、違背人倫、主觀惡性大等,論證其行為已達到死刑適用的嚴重程度,同時強調案件對社會的惡劣影響,爭取法庭對被害人家屬意見的重視。
4. 二審階段:以程序違法為由申請發回,為后續重審鋪路
因“上訴不加刑” 限制,二審直接改判死刑難度大,生母可聚焦 “程序問題” 推動案件回歸重審,為后續爭取更重刑罰創造條件。
梳理一審程序違法點,申請發回重審:
仔細核查一審庭審記錄、證據材料,若發現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規定,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為重審一審做準備:
若案件成功發回重審,需在重審一審階段抓住機會:一方面補充提交新收集的證據,如證明生父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證據,另一方面申請檢察院“補充起訴”,若檢察院認定存在新的犯罪事實并補充起訴,重審一審法院可基于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劉某作出更重的刑罰判決,此時才有機會實現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目標。
正義從不是“等來的”,越早主動維權,越能靠近公平
琪琪案的維權過程,再次印證了一個道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家屬的“等待” 換不來正義,只有 “主動出擊” 才能為公正判決爭取空間。
從偵查階段的線索提供,到審查起訴階段的情節抗辯,再到一審的量刑主張、二審的程序維權,每一個環節的行動都至關重要—— 維權行動啟動得越早,越能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定性偏差,為后續爭取有利判決奠定基礎;反之,若錯過關鍵階段,如偵查期未及時提線索導致證據滅失,審查起訴期未反對從犯認定,后續再想扭轉局面,難度會呈幾何級增加,甚至可能徹底失去爭取更重刑罰的機會。
法律賦予了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更需要當事人主動去行使。面對傷害,與其被動承受判決結果,不如拿起法律武器,在每個程序節點明確訴求、推動證據完善、堅守維權立場—— 只有這樣,才能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懲罰,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讓正義不再遲到,更不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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