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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經營主體登記申請及代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一、明確登記申請基本規范
01.經營主體可以指派其登記聯絡員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也可以委托登記代理人代為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
02.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時,加強對登記聯絡員及登記代理人的實名核驗。
03.登記聯絡員或者登記代理人在提交登記申請時應當作出誠信聲明。
二、建立登記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
《辦法》要求登記代理人通過全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人信息系統向登記機關提供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人信息。
01.登記代理人信息,包括個人、機構、機構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主體資格信息、通信地址、聯系方式。
02.登記代理人接受委托,自行擔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者秘書、名義持股人、合伙企業合伙人、經營主體登記聯絡員等職務的情況,以及委托人的相關身份或者主體資格信息。
03.法律法規以及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04.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代理人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六十日內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三、明確登記代理人責任義務
《辦法》明確盡職要求和保密義務,要求登記代理人如實記載執業情況,妥善保存執業記錄等資料,不得從事虛假登記行為,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01.遵守相關規范。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登記機關表明登記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托關系,熟悉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法律法規,與委托人簽訂授權委托書,協助委托人準備登記申請文書和材料,對當次登記涉及的相關人員或者組織進行身份核驗,建立登記代理執業記錄。
02.經營主體從事營利性登記代理活動的,應向委托人主動表明登記代理人身份,并以合理方式公布相關事項;與委托人依法訂立代理業務合同,準確告知委托人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相關事項。
03.遵守關于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04.記錄每位委托人的身份或者主體資格信息。
05.不得實施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登記行為或者登記代理行為;不得實施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06.發現登記申請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情況的,應當主動終止代理行為。
四、提出反洗錢特別要求
登記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從事經營主體登記代理業務時,應當依法履行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01.登記代理人為機構的,應當建立健全登記業務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02.登記代理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特征和交易登記代理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所獲得的信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息,開展委托人洗錢風險分類管理。對相職調查。關情形,登記代理人應當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要求委托人提供資金或者資產來源和用途等信息。
03.登記代理人應當保存授權人或者委托人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04.登記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登記業務時,應當依法對有關名單所列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05.登記代理人不得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委托人提供登記代理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06.登記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登記業務時,發現委托人存在有關情況的,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采取適當的風險管控措施。
五、加強對登記代理違法行為的監管
《辦法》明確登記代理人虛假登記行為的法律責任,完善監督懲戒機制,依法明確虛假登記一般罰則和從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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