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繼續對《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行解讀。
這是您在祥順企服閱讀的第 21,327篇
01
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總體原則
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意見稿第四十一條對何為“收訖銷售款項”和“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是指應稅交易完成的當日。
應稅交易完成的當日,是指貨物發出、服務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日。
意見稿上述規定,基本參照了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并不是全新規定。但是,是否參照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比如:直接收款、賒銷、分期收款、預收款等),分別明確具體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需要配套政策予以明確。
另外,針對視同應稅交易(視同銷售),增值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意見稿第四十二條根據視同應稅交易的種類,規定如下:
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是指貨物發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日。
當然,上述規定也基本參照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36號文件附件1的相關規定,但是,刪除了服務的表述且增加了金融商品的表述,具體如下: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6號文件附件1:發生視同銷售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02
明確按季度納稅的具體情形
增值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意見稿對按季度納稅的情形予以明確,其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小規模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中的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
(三)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納稅人。
上述規定,基本參照了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與現行規定相比,表述更加嚴謹。
03
明確按次納稅的申報期限
意見稿第四十七條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納稅。
現行規定,不管是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是36號文件附件1,均表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但是,都沒有明確按次納稅的具體申報期限。現行實務中,按次納稅的情形一般為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且對方需要發票時,在代開發票時直接繳納相關稅款,基本不存在所謂的納稅申報期限。那么,增值稅法正式施行后,對于類似自然人代開發票的情形,是否不需要即時繳納增值稅,還需要相關配置政策予以明確。
04
跨境業務退(免)稅增加36個月的申報期限
意見稿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的,自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免征增值稅的,自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意見稿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征增值稅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現行對于跨境應稅行為適用退(免)稅的,一般要求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辦理出口退(免)稅;如果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以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即按照現行規定,沒有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截至期限,理論上,納稅人可以一直不申報。
但是,意見稿規定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限,即報關出口之日(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超過該期限的,視同內銷,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當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允許抵扣。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適用退(免)稅辦法的出口業務,納稅人可以放棄退(免)稅,選擇免征增值稅或者繳納增值稅;適用免征增值稅的出口業務,納稅人可以放棄免征增值稅,選擇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退(免)稅或者免征增值稅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再次適用。
05
增加反避稅條款
意見稿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提前退還增值稅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調整。法律對查處上述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行關于反避稅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領域,作為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增加反避稅條款也很正常。反避稅條款的出現,勢必會進一步增大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尤其針對關聯交易),希望引起大家的重點關注。
小結:至此,筆者關于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分五篇文章解讀完畢,意見稿有亮點但是也有些許遺憾,讓我們期待實施條例的正式出臺。另外,在解讀過程中,難免存在錯誤,歡迎大家批評指正,溝通交流。
文 章 來 源:祥順研究院出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