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XX系陽江市XX學校的學生,2024年4月25日在校期間因意外遭受傷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吳XX受傷后,被送XX醫院就醫治療,產生了醫療費16230.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護理費2550元、殘疾賠償金123200元,吳XX還主張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用3546元等費用共156634.11元。鑒于事故發生期間,第三人陽江市XX學校在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保險限額40萬元),故向被告XX保險公司主張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項下的賠償。吳XX一方主張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理賠,被告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即殘疾賠償金數額十級傷殘僅僅為4萬元,雙方就理賠數額問題協商無果,訴之法院。
2025年3月21日,吳XX到陽江市江城區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陽江市江城區法律援助處經審查,依法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廣東眾君法律師事務所陳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2025年3月25日接受指派后,立即與吳XX的法定代理人聯系,于2025年3月26日約見吳XX的法定代理人,向他們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于2025年3月27日為其整理證據、書寫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及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法院。案件被安排至2025年4月16日下午開庭,承辦律師在開庭前再次約見吳XX法定代理人,與他們統一調解方案意見。承辦律師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被告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即殘疾賠償金數額十級傷殘僅僅為4萬元沒有理據,主張其保險合同里面所列的賠償項目是“殘疾生活補助費”不能等同殘疾賠償金。
庭后,承辦律師多次與吳XX的法定代理人商議,也多次與被告代理人協商,雙方于2025年5月15日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方一次性賠付61000元給原告方(已經實際履行)。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承辦律師在接受法律援助處指派后,認真詳細查閱案卷材料,結合案件事實、證據,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
來源:江城法律援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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