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這是一個很悲的悲劇,又是狗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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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河北邯鄲某鄉(xiāng)鎮(zhèn)道路,張女士騎電動車上班途中,被一只未栓繩的大型馬犬高速撞擊車輪,頭部著地當場死亡。
據(jù)新聞:馮先生表示,弟媳當天騎著電動車去上班,在路上碰到一只大型犬,電動車與大型犬發(fā)生了碰撞,弟媳當場身亡。而當時,狗主人也在旁邊,狗并沒有栓繩。
馮先生說,報警后派出所稱屬于交通事故,而交警事故科稱不屬于交通事故,之后當?shù)匦叹犃福壳耙恢睕]有結果。
該新聞所述情況若屬實的話,我認為該狗主人不單單是承擔民事賠償?shù)膯栴},而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嚴重問題了。
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很簡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如果是未牽繩狗撞人導致人死亡的,狗主人承擔全責,毋庸置疑的。
而從刑事責任上說呢?有網(wǎng)民說對狗主人定故意殺人罪……這顯然是一種氣話,狗主人和受害人無冤無仇,他不可能“派”狗來殺人的。哪怕狗主人和狗有血緣關系,這個罪名也不成立。
還有網(wǎng)民說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說實話,我倒是很希望這樣定罪,他沒有對狗栓繩,這就是危險方法,按照該罪名定罪話,從此狗主人個個規(guī)規(guī)矩矩,老老實實。但現(xiàn)實問題是不可能以該罪名定罪。如果是一群狗這樣放養(yǎng),可以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條狗不栓繩,很難定該罪名的。
為分析狗撞死人,狗主人涉嫌什么罪名,請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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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yǎng)的一只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
最終法院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對,就這個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罪名就是狗主人的標配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新聞事件中的狗主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判刑多少年,要結合其賠款的情況定,賠得多,判的少;否則,則反之。但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免不了,誰免誰就是犯罪。
筆者長期一貫說,養(yǎng)狗是一種危險行為,對危險行為你要知曉沒有金剛鉆莫攬瓷器活,你有這個條件就養(yǎng)狗,沒這個條件就不要養(yǎng)狗。養(yǎng)狗又不能好好養(yǎng),導致他人傷害(死亡)的,那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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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邯鄲曾發(fā)生一起4條狗咬死男孩事件,三年后,邯鄲再次發(fā)生狗害死人事件,屢屢的教訓還不能讓當?shù)亻L記性?人類最大的教訓就是不從教訓中避免教訓。
現(xiàn)實的問題是,打死一條狗,全網(wǎng)轟動;狗害死一個人,鴉雀無聲。只能說,社會的這個病要好好治了,這個病不治,國將不國,家將不家,人將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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