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充值瑜伽卡
本意買的是健康和省心
沒想到
辦卡容易
退卡卻難
合約上不退不換
究竟有無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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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消費5080元在某瑜伽有限公司辦理瑜伽卡,雙方簽訂《會籍合約》一份,約定李某購買該瑜伽會所VIP年卡,買2年送1年卡。后因上課人數未滿5人,某瑜伽有限公司多次取消李某已經預約的瑜伽課程,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瑜伽有限公司退還會員卡剩余期限603天對應的剩余價值2592元。宿遷某瑜伽有限公司以《會籍合約》約定需扣除實際付費金額的20%手續費以及活動卡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該瑜伽有限公司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期間,李某按照課程表預約課程,該瑜伽有限公司多次以上課人數不足為由取消李某已預約課程,瑜伽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的款項。該瑜伽有限公司在《會籍合約》中注明的不退不換等條款均不合理地減輕了其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應屬無效約定,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判決某瑜伽有限公司返還李某未消費的金額2592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預付卡糾紛中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預付卡消費在服務領域廣泛存在,經營者在銷售時經常以低價促銷、滿減優惠等活動吸引消費者辦理預付卡,但在消費者后期消費過程中,會出現扣費不明、服務下降等情況,消費者有權申請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瑜伽公司在預付卡合同中作出“消費者辦卡后不補、不退、不得轉讓、逾期作廢概不退款”等約定,是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減輕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應為無效條款,經營者不能以此拒絕消費者合理的退費需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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